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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土地豈能出租用于非農建設
          發布時間:2019-07-08 09:20  來源: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字號:[ ]
           案情

          20177月,A村未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擅自與某化工公同簽訂土地合同,將2公頃集體土地(地類為園地)出租給化工公司。公司將其用作加工基地,租賃期限為30年,每年租金6萬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簽訂后,該公司動工建設,并于201710月建成投產,至2018720日為止,A村已實際收取租金6萬元

          20188月,縣國土資源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此案進行調査核實,認定A村的上述行已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條和第63條的規定,屬非法出租土地行為。同年925日,縣國土資源局根據該法第81條和第39條的規定,對A村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土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萬元,并處罰款1萬元。

          在圍繞該案進行的行政處罰聽證會上,A村提出依據《憲法》第10條和《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該村享有對本案所涉土地的所有權,因而該村能對其自由出租。

          評析

          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出租土地違法案件。A村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在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就擅自將土地出租給化工有限公司用于非農業建設,這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20058月國土資源部發出的《關于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擅自與農民集體組織簽訂租地協議,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對出租方的行為應從重處理。因此,本案中縣國土資源局按《土地管理法》第81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9條對A村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當前,集體上地使用權流轉成為一個熱門話題,很多人主張對集體土地實行更為靈活的使用權流轉制度,建立和完善集體土地交易市場。但從法治的角度來講,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集體土地的流轉仍應受到法律的相關限制。本案中A村提出該村對自己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自由的出租權,這一點難以得到法律支持。《土地管理法》雖然確立了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但同時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調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均必須依法進行轉讓,村集體只有在法定的條件下才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的土地自由出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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