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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某不服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政府信息公開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12-15 14:12  來源:  [ ]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蘇州市干將西路1018號。
            法定代表人:黃戟,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蘇資規公開〔2021〕108號),向本機關申請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經延期,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案涉告知書,責令重新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2021年8月27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內容為“請依法公開《房屋搬遷通知書》中涉及蘇州市姑蘇區金光村8組蔣巷上34號所在地塊,其中住宅約531戶,建筑面積約194215平方米的規劃紅線圖、用地批文、該地塊涉及194215平方米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征收批文”。被申請人9月14日作出案涉答復告知書,但遺漏了對“用地批文”的答復。綜上,責令依法公開涉及的“用地批文”。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2021年8月3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房屋搬遷通知書》中涉及蘇州市姑蘇區金光村8組蔣巷上34號所在地塊其中住宅約531戶,建筑面積約194215平方米的規劃紅線圖、用地批文、該地塊涉及194215平方米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征收批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申請內容,向申請人公開了《蘇虞張以東,滬寧高速以北舊城區改造項目地形圖》和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蘇州市2012年度國務院批準保障性安居工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2〕411號),申請人對“規劃紅線圖”和“征收批文”的答復未提出異議。其中,蘇國土資函〔2012〕411號既涉及農用地轉用也涉及土地征收,故申請人提及的“用地批文”即蘇國土資函〔2012〕411號文件,不存在遺漏情況。
            (二)案涉答復書程序合法。被申請人2021年8月30日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于9月14日作出案涉答復書并向申請人送達,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
            經審理查明: 2021年8月3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表》,所需信息內容為“請你單位依法公開《房屋搬遷通知書》中涉及蘇州市姑蘇區金光村8組蔣巷上34號所在地塊其中住宅約531戶,建筑面積約194215平方米的規劃紅線圖、用地批文、該地塊涉及194215平方米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征收批文”。經檢索,2021年9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蘇資規公開〔2021〕108號),并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書提供了相關圖件,告知了有關用地批文、征收批文即《關于蘇州市2012年度國務院批準保障性安居工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國土資函〔2012〕411號)并予以公開。
            本機關認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經檢索,按期公開了有關信息。但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用地批文”信息,其具體指向的批準文件并不明確,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申請的用地批文和征收批文徑行認定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復存在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的《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蘇資規公開〔2021〕108號),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處理。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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