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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專題回顧 > 行政復議情況 > 行政復議決定書公開
          馬某某不服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12-15 14:12  來源:  [ ]

           

            申請人:馬某某。
            被申請人: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無錫市觀山路199號。
            法定代表人:席永清,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關于馬某某事項的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復議,經補正,本機關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經延期,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案涉決定書,拆除相關大棚并恢復耕種。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無錫市錫山區羊尖鎮南村村村民,2021年5月因涉及該村陳某某違建大棚等影響村民出行,在南村村委領導對村民反映情況置之不理的情況下,申請人向羊尖鎮政府反映并要求處理,但羊尖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沒有根據,申請人不服。對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及處理意見,申請人在錫山區人民政府不處理的情況下,要求江蘇省自然資源廳處理。
            被申請人稱:(一)信訪法定分類處理情況。2021年5月10日,被申請人錫山分局接到申請人舉報信2封,舉報羊尖鎮南村村委與陳某某簽訂土地租用合同,面積約20畝用于苗木栽培。陳某某在合同期內違建搭彩鋼棚對外出租,里面堆放垃圾,要求拆除并恢復原狀。5月11日,錫山分局又收到省廳轉辦的申請人舉報信一封,內容與前述舉報信一致。收到舉報后,被申請人按照信訪法定途徑分類處理流程,于5月18日向申請人作出《行政程序告知書》,告知已將相關問題轉至承辦單位核查處理,于5月19日郵寄給申請人。經調查,該地塊為陳某某創辦的苗木基地,搭建的彩鋼棚面積600平方米,所占地類為建設用地。根據《無錫市國土資源局無錫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建立違法用地建設行為防控查處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錫國土資發〔2017〕240號)、《無錫市國土資源局錫山分局錫山區城市管理局關于建立錫山區違法用地建設行為防控查處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錫土資發〔2017〕32號)文件規定,以土地利用現狀圖確定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實施劃分,區城管局負責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區國土分局(現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負責農用地上違法行為的查處。故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請人作出《關于馬某某事項的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告知陳某某為創辦苗木基地,在羊尖鎮南村新田垛村民組申請上述地塊搭彩鋼棚,主要用于種植樹木,如今空置,因搭建彩鋼棚所占地類為建設用地,建議舉報人向城管部門或屬地人民政府反映,其反映的村書記包庇袒護問題建議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并于7月19日郵寄給申請人。
            (二)該案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案涉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系對申請人舉報事宜的線索核查結果告知,未對其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經審理查明: 2021年5月7日,申請人分別致信無錫市錫山區國土資源局和無錫市錫山區規劃局,反映陳某某與南村村簽訂水稻田租用合同進行苗木栽培,但陳某某違章搭建彩鋼棚對外出租,村里行政不作為,請求對村書記監管不力追究責任,并拆除陳某某的違章搭建,恢復原樣。5月18日,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錫山分局作出《行政程序告知書》(錫錫自然資規行告〔2021〕01號),告知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已轉承辦單位核查處理,告知了辦理機構、依據、程序和辦理期限等。7月16日,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錫山分局作出案涉《關于馬某某事項的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并郵寄送達申請人。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為創建苗木基地,陳某某在羊尖鎮南村新田垛村民組申請了一塊地搭建彩鋼棚,主要用于種植樹木,如今空置;搭建彩鋼棚所占地類為建設用地,建議向城管部門或屬地人民政府反映;反映的村書記包庇袒護問題,非該部門職責,應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
            另查明:原無錫市國土資源局錫山分局與錫山區城市管理局共同印發的《關于建立錫山區違法用地建設行為防控查處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錫土資發〔2017〕32號)“六、建立聯動處罰機制”規定,“國土與城管關于違法用地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邊界,以土地利用現狀圖確定的農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實施劃分,區城管局負責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上違法行為的查處,區國土分局負責農用地上違法行為的查處”。
            本機關認為:針對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進行了調查核實并書面反饋,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關于馬某某事項的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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