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某某。
被申請人: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無錫市觀山路199號。
法定代表人:席永清,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告〔2021〕0521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8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后,因疫情原因于8月25日中止審理,于10月29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告〔2021〕0521號),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公開所需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2021年7月12日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XDG-2012-15號地塊商業辦公項目(A1塊地下室)對應編號建字第320206201400098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與附件”。但被申請人答復內容中卻沒有附圖,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經過。2021年7月1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請公開XDG-2012-15號地塊商業辦公項目(A1塊地下室)對應編號建字第320206201400098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與附件”,并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經查,被申請人存在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故于7月29日作出案涉錫自然資規信告(2021)0521號告知書,于當日EMS郵寄給申請人。
(二)理由和依據。①案涉告知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被申請人經檢索,存在建字第320206201400098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證“附圖及附件名稱”一欄中注明“附件一份”。被申請人將該證及對應的附件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所稱未提供“附圖”屬于誤解。“附圖及附件名稱”屬于該證的格式內容,不代表所有的工程證都必須有附件和附圖這兩項內容。被申請人已將準確完整的政府信息提供給申請人。②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履行了信息公開義務。申請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申請人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案涉告知書,并于當日郵寄給申請人,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2021年7月12日23:14通過網絡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為“請公開XDG-2012-15號地塊商業辦公項目(A1塊地下室)對應編號建字第320206201400098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與附件”。經查找檢索,被申請人7月29日作出案涉《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告〔2021〕0521號)提供了建字第32020620140009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
另查明:建字第32020620140009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及附件名稱”一欄下內容為“附件一份”;附件名稱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許可證編號:建字第320206201400098號),共一頁,無附圖。
本機關認為: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經檢索查找,提供了相關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的《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告〔2021〕0521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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