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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某不服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26 16:09  來源:  [ ]


            申請人:徐某某。
            被申請人: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無錫市觀山路199號。
            法定代表人:席永清,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告〔2021〕0218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7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后,因疫情原因于7月30日中止審理,于9月10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告〔2021〕0218號),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公開所需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收到江蘇省自然資源廳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0〕蘇自然資行復第17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后,被申請人沒有按照復議決定中“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答復”。為此,申請人重新申請案涉政府信息,被申請人于3月19日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申請人3月24日補正后,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告知書拒絕重新作出答復。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經過。2021年3月1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描述為“根據(2020)蘇自然資行復第17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重新提供:‘地定3202112009B0010規劃定點圖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劃撥或出讓依據’”,申請人提供信息公開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及(2020)蘇自然資行復第17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下稱177號復議決定)復印件。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后,于3月19日作出《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補正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補(2021)0218號),并于3月22日寄出。3月26日,被申請人收到補正材料,經審查,申請人未按補正要求進行補正,故被申請人于4月21日作出案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由于補正后仍不明確,本機關無法提供,并于同日郵寄給申請人。
            (二)作出告知書的理由和依據。①被申請人作出的0218號告知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77號復議決定系撤銷申請人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告〔2020〕0560號),該決定書載明“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內容表述不明確,而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即公開了劃撥土地通知書和出讓合同,明顯不當……”。根據復議決定內容,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此次信息公開申請后,于3月19日作出案涉補正告知書,告知“你申請內容不明確,請明確申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例如四至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請補充修改《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并重新提交,提交時請在內容描述中備注為補正申請”。被申請人于3月26日收到補正材料,載明“補正:錫自然資規信補(2021)0218號《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補正告知書》請提供:‘根據地定3202112009B0010規劃定點圖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劃撥或出讓依據。該地塊的四至范圍為:環太湖高速公路以北、干成路以南、蠡湖大道以東、大溪港以西五期建設可用地面面積范圍’”,經核查,其補正內容仍不明確,無法據此查找并提供相關政府信息。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規范的通知》(蘇政辦函〔2019〕98號),告知申請人由于補正后仍不明確,被申請人無法提供。②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履行了信息公開義務。申請人3月15日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3月19日作出補正告知書并于3月22日寄出,3月26日收到補正材料,4月21日作出案涉告知書并于當日郵寄給申請人,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遞交的《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內容描述為:“根據(2020)蘇自然資行復第17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重新提供:‘地定3202112009B0010規劃定點圖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劃撥或出讓依據’”。3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補正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補(2021)0218號號),請申請人在收到補正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明確申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例如四至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并告知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后果。3月2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補正后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在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中增加了“該地塊的四至范圍為:環太湖高速公路以北、干成路以南、蠡湖大道以東、大溪港以西五期建設可用地面面積范圍”內容。被申請人審查后認為補正后的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仍然不明確,于4月2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了“經審查,因你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經補正后仍不明確,本機關無法提供”,并于當日郵寄給申請人。
            另查明,申請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根據地定3202112009B0010規劃定點圖,請提供該定點圖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劃撥或出讓依據”,被申請人經檢索后提供了相關劃撥土地的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合同等內容。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2020〕蘇自然資行復第177號),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內容表述不明確,被申請人未告知補正即公開了劃撥土地通知和出讓合同信息明顯不當,決定撤銷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責令被申請人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答復。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表述不明確,被申請人通知補正,經補正后的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仍不明確,被申請人作出無法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的《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錫自然資規信告〔2021〕0218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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