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徐州市云龍區鏡泊西路7號。
法定代表人:卜凡敬,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徐自然資規依告〔2021〕7-9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案涉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所在房屋坐落于徐州市泉山區蘇山頭村4組,拆遷號4-100,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在編號118110150XXXXX勘測定界圖土地范圍內。2021年3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該勘測定界圖涉及的土地的用途和立項審批回復,被申請人只回復該地規劃用途為居住用地,沒有提供該地被規劃為居住用地時取得的立項批復。立項批復是土地規劃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程序,被申請人在土地規劃過程中應當保存該勘測定界圖涉及的土地用途立項批復。根據信息公開條例,政府履職過程中獲得的立項批復,屬于可以公開范圍,一并公開便于申請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被申請人答復中簡單指引向發改委申請,違背便民原則。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案涉答復內容合法。對申請人要求信息公開的“編號為118110150XXXXX勘測定界圖土地的規劃用途”,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該宗土地為居住用地,被申請人已進行告知;對于立項審批回復,因被申請人不具有立項審批職責,已告知申請人向市發改委申請公開,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五項規定。
(二)案涉答復程序合法。被申請人2021年3月18日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4月1日作出案涉答復書,并于4月7日向申請人寄送,申請人4月8日收到案涉答復,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7日,申請人等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務依申請公開申請表》,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為“申請泉山區蘇山南村征收地塊二編號118110150XXXXX以勘測定界圖為準的土地的徐州市資源局徐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立項審批回復,土地規劃用途”。經檢索,2021年4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徐自然資規依告〔2021〕7-9號),告知了當事人該宗土地規劃用途為“居住用地”,立項審批為市發改委職能,請申請人向該部門另行申請,并郵寄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該地塊尚在征收過程中、未供地,其土地規劃用途系通過該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圖進行查詢得知。
本機關認為: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經檢索,告知了相關信息,對不屬于其負責公開的,也進行了告知、說明和指引,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徐自然資規依告〔2021〕7-9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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