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季某。
被申請人: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魏欽穩,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021〕通州自然資規依復34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案涉答復書。
申請人稱: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未經批準不得非農建設。《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作出修改,條例的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五項,現在要求拆除,返還復耕。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已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2021年3月1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當面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南通萬某某紡織廠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總平面圖”信息。被申請人受理后,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作出“申請的信息本機構未查找到,該信息本機構不存在”的答復,并郵寄送達申請人,依法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二)案涉答復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要求。依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查詢了本單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卷宗,未查找到南通萬某某紡織廠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總平面圖,于是答復申請人相關信息未查找到、該信息本機構不存在,符合信息公開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當面提交了《南通市通州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為“南通萬某某紡織廠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總平面圖”,被申請人出具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接收回執》(通州自然資依回〔2021〕34號)。經檢索,2021年4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021〕通州自然資規依復34號),告知了當事人申請的信息未查找到,該信息不存在,并郵寄送達申請人。
本機關認為: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經檢索,對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告知,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事實和理由中提出的要求拆除和復耕事項不屬于本案理涉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021〕通州自然資規依復34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