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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不服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信息公開答復書案 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6-10 19:06  來源:  [ ]

                       王某某不服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信息公開答復書案 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王某某,男。
              被申請人: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地址:南京市中山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葉斌,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1〕198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案涉答復,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
              申請人稱:根據被申請人的答復內容可知,被申請人的本意是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通知書》),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文書應當是程序性告知類文書,而不是實體處理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文書,故案涉答復文不對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基本事實。2021年2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描述為“根據寧棲規劃資源函字[2020]219號描述的內容“因歷史情況復雜,且涉及到政策法規的變更’,請向我公開復雜的歷史情況,公開涉及的政策法規。”被申請人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答復書》,要求申請人對本次申請信息公開說明理由,并將《答復書》向申請人郵寄送達。二、《答復書》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具有作出《答復書》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信息公開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具備作出信息公開答復的職權,作出《答復書》主體適格。被申請人作出《答復書》內容合法。據不完全統計以及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文書顯示,申請人存在大量背離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目的的不當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其已向江蘇省至少36家行政機關提起信息公開申請2000余件,向復議機關提起不服信息公開答復行政復議400余件,此外,申請人也先后向被申請人提出140余份信息公開申請。存在缺乏正當理由持續、反復、大量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情形。就本案涉及的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在2020年11月13日亦曾以類似內容向被申請人進行申請,被申請人依法處理后,申請人現再次向被申請人提出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據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答復書》,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被申請人作出《答復書》程序合法。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等規定,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2021年2月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答復,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9日,申請人通過被申請人門戶網站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表》,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為“根據寧棲規劃資源函字[2020]219號描述的內容“因歷史情況復雜,且涉及到政策法規的變更’,請向我公開復雜的歷史情況,公開涉及的政策法規”。2021年2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1〕198號),答復內容為被申請人認為因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數量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要求申請人7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本次申請公開的理由,逾期視為放棄申請,并告知了救濟權利。
              另查明,此前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其他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和本機關行政復議決定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定書認為,申請人提出數量眾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對其今后再因向行政機關提出類似信息公開申請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行政訴訟,需特別說明申請和訴訟具有正當理由,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請人基于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和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說明理由應當采用何種文書并無明確規定,被申請人以案涉答復要求說明理由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的《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1〕198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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