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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某某不服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案
          發布時間:2021-05-18 17:05  來源:  [ ]


            申請人:史某某。
            被申請人: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周正權,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揚自然資依復〔2021〕第12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公開。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了A14段地下車庫車位,2月18日,申請人申請公開萬科花園A14段地下車庫變更后的設計圖及批準變更的所有審批文件。被申請人給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答復向申請人提供了“地庫出入口取消設計變更單”,從出示的“變更單”看,這是一份揚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更改《補充》通知單,不符合常理的資料的基本信息,不是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申請人在城建檔案館查到的竣工圖與建成的多處嚴重不一致,說明新的經批準的設計圖檔案還未及時歸檔。故請求復議機關責令公開。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已依法正確履行了信息公開職責,答復行為符合法律規定。2021年2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萬科花園A14段地下車庫變更后的設計圖及批準變更的所有審批文件”政府信息。被申請人經檢索核查后,于2021年3 月10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公開了A14地庫出入口取消設計變更單和A地塊A14段地下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并告知申請人A14段地下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中“附圖及附件:1.定位紅線圖;2.施工圖;3.定位通知書”相關政府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請持有效證件依法向揚州市城建檔案館申請查詢,并告知了聯系地址。A14段地下室原規劃許可審批檔案(包括審批材料和施工圖紙),被申請人已移交給揚州市城建檔案館。A14地庫出入口取消設計變更單(即《揚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更改<補充>通知單》)是在規劃核實階段經被申請人認可的規劃變更手續,被申請人據此核發了A地塊A14段地下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上述兩項材料均是在規劃核實階段由被申請人制作或保存,已提供給申請人。A14段地下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中“附圖及附件:1.定位紅線圖;2.施工圖;3.定位通知書”,其中定位紅線圖和施工圖是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前報被申請人審查確認的,定位通知書是建設項目驗線前由被申請人發放給建設單位的,上述三項材料,均是被申請人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時產生的政府信息(保存于原規劃許可審批檔案),已移交揚州市城建檔案館保存,被申請人也已告知申請人向揚州市城建檔案館申請查詢。
            (二)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已公開相關信息并告知相關查詢方式,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成立。1.被申請人公開的A14段地下室出入口取消設計變更單和A地塊A14段地下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確系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1)關于A14段地下室出入口取消設計變更單。在規劃核實時,被申請人發現A14段地下室出入口取消。設計單位在滿足相關設計規范的基礎上,依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出具了取消出入口的設計變更(即《揚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更改<補充>通知單》),建設單位則根據設計變更圖紙封閉了該出入口,并就該規劃變更事項與平山鄉政府、西華門社區遵照相關程序規定聯合進行了公示。鑒于公示期間未收到相關反饋意見,且變更內容符合規劃要求,故原揚州市規劃局對A14段地下室現狀予以認可,并于2014年7月25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由此可見,《揚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更改<補充>通知單》即為A14段地下室規劃變更部分變更后的設計圖(保存于規劃核實檔案中),而未變更部分仍為原規劃設計圖紙(保存于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審批檔案中)。因A14段地下室規劃核實檔案在被申請人處保存,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中要求公開的變更后的設計圖,被申請人已依法向其公開,申請人所述“新的經批準的設計圖檔案還未及時歸檔”的理由不能成立。(2)關于A14段地下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根據《揚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正副本制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條件的,先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待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的規定,揚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行正副本制度。正本內容和形式基本與副本一致,建設項目建設規模則按實際建成情況填寫,并在備注中注明通過規劃核實的時間。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表明建設項目已規劃核實合格。如前所述,案涉出入口取消的變更,系基于《揚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更改<補充>通知單》。因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的A14段地下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即為批準A14段地下室相關變更,并認可A14段地下室變更后規劃核實合格的審批文件。2.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書》所提及的竣工圖并非被申請人規劃核實依據,其不屬于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制作或取得的信息,且申請人并未申請獲取該信息。首先,根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申請規劃核實時提交的由測繪單位出具的《竣工圖》(現狀竣工地形圖)和《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測量報告》屬于被申請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取得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請人提到的“由施工單位在原施工圖上加蓋‘竣工圖’標志后,即作為竣工圖”的“竣工圖”,應由住建部門依職權向建設單位收取,不是被申請人規劃核實的依據,也不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其次,申請人并未申請公開“竣工圖”。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為“萬科花園A14段地下車庫變更后的設計圖及批準變更的所有審批文件”。經檢索,2021年3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揚自然資依復〔2021〕第12號)并寄達申請人,公開了項目名稱為“揚州市蜀崗地塊項目(A14地塊)地下汽車庫”的《揚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更改<補充>通知單**副頁》和建設項目名稱為“A地塊A14段地下室”、編號為“揚規建字第321000201200531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并告知申請人持有效證件向揚州市城建檔案館查詢A地塊A14段地下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中的“附圖及附件:1.定位紅線圖;2.施工圖;3.定位通知書”信息,同時提供了揚州市城建檔案館地址。
            另查明,《揚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正副本制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條件的,先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待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鑒于相關變更事項公示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且變更內容符合規劃要求,原揚州市規劃局對A14段地下室現狀予以認可,并于2014年7月25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再查明,根據被申請人內部《信息檢索通知單》,“A14地庫出入口取消設計變更單”即為“《揚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更改<補充>通知單》”。
            本機關認為: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經檢索,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了相關政府信息、告知了獲取有關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等,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揚自然資依復〔2021〕第12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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