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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某某不服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4-29 11:04  來源:  [ ]

            申請人:楊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蘇州市姑蘇區干將西路1018號。
            法定代表人:黃戟,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蘇資規公開[2021] ××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蘇資規公開[2021]××號),責令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申請公開合法真實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2021年2月8日,申請人通過信函向被申請人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內容為:“2020年10月12日,申請人向貴局申請某某區某某鎮某某北路19號建筑面積為1089平方米的南樓三層門面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20年11月3日,貴局作出蘇資規公開[2020]14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并附后提供了建字第320506200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但該許可證的附圖及附件名稱一欄內,只有1幢四層辦公樓的高度和建筑面積,沒有南樓三層門面房的任何信息。根據該許可證附注第2點規定:“竣工半月內報我局進行規劃驗收,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作為本證附件。”如果規劃驗收合格證上有三層的門面房,那可以證明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包含了南樓三層的門面房。為了能夠真實地反映該許可證是否已經包含了南樓三層的門面房?為此,申請人再次向貴局提出申請,要求貴局公開建字第320506200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即規劃驗收合格證。”2021年3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了蘇資規公開[2021]××號《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并附后提供了蘇規吳(2020)合字第××號《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復印件,并郵寄送達給申請人。雖然被申請人在辦理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提供的政府信息蘇規吳(2020)合字第××號《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申請人認為是違法頒發的或者是虛假的,理由如下:一、時間上完全不符。建字第320506200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原蘇州市規劃局2006年9月25日頒發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主管部門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通過規劃核實或者不予通過規劃核實的決定。涉案房屋是2008年竣工的,申請人提供的房屋出租協議證明,涉案房屋2010年9月就開始租賃給申請人,規劃主管部門準予通過規劃核實決定的時間應該在2010年之前,而蘇規吳(2020)合字第××號《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頒發的時間為2020年8月19日,時間上怎么可能相差了10多年?二、被申請人對涉案房屋用途的定性前后矛盾。2020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向貴廳行政復議答復時,答復涉案房屋為南樓建筑面積1089平方米的門面房;2021年1月20日,被申請人提交給南京市江北新區人民法院的行政答辯狀上,也是稱涉案房屋為南樓門面房。建字第320506200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附圖及附件一欄內標明一幢4層辦公樓,而在蘇規吳(2020)合字第××號《規劃核實合格證》上是二幢辦公樓,都是沒有門面房。真實情況是南樓建筑面積1089平方米的房屋為商業門面房,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三張房屋照片也可以清楚的證明,一幢房屋為四層的辦公樓,另一幢涉案房屋為1樓每間房間都是沿馬路開了大門的商業門面房。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兩者在內容上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許可的是一幢4層辦公樓,建筑高度為14.5米,建筑面積2723.44平方米;而后者核實的為二幢辦公樓,實建總建筑面積2723.44平方米,沒有分別標明一幢為四層、另一幢為三層,以及每幢房屋的高度和建筑面積。只有在驗收核實的建設項目和規劃許可完全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認為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要求,頒發建設工程核實合格證。因此,蘇規(2020)合字第××號《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是違法頒發的。四、建設單位名稱混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個人)一欄為:蘇州市國土資源局吳中分局甪直所;《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建設單位(個人)一欄為: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吳中分局甪直中心所,但在建設規模及具體內容一欄核實的單位又變為蘇州市國土資源局吳中分局甪直中心所。由于單位合并、頒發時間不同二張證書上單位名稱不一致可以理解,可在同一張國家機關頒發證書上,怎么可能出現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情形?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內容合法。2021年2月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坐落于某某區某某鎮某某北路19號南樓建筑面積為1089平方米3層門面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5062008××號)的附件,即規劃驗收合格證。”被申請人經檢索,查找到申請人要求公開的規劃核實合格證,并于2021年3月8日作出《告知書》,向其公開了上述規劃核實合格證。公開的《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中明確規劃許可證編號為建字第3205062008××號,確系申請人要求公開的內容。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內容合法,并無不當。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認為該《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系違法頒發的主張,不是本信息公開案件審理的內容。
            二、被申請人作出《告知書》程序正當。被申請人于2021年2月9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于2021年3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告知書》,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的規定,程序正當。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為:“要求貴局公開建字第320506200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即規劃驗收合格證。” 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21年3月8日作出《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蘇資規公開[2021]××號),向申請人公開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將附件提供給申請人,并于同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
            本機關認為: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并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已經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蘇資規公開[2021]××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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