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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專題回顧 > 行政復議情況 > 行政復議決定書公開
          江某不服蘇州市行政審批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案件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4-29 10:04  來源:  [ ]

              申請人:江某。
              被申請人:蘇州市行政審批局。住所:蘇州市平瀧路251號。
           法定代表人:許振華,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5062017××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經延期,現已審理終結。因蘇州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行政審批事項由蘇州市行政審批局行使,列蘇州市行政審批局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5062017××號)。
           申請人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5062017××號)是違法的,申請人位于蘇州市吳中區某某村某某組某某號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非國有土地,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一、答復事實部分。2016年7月1日,蘇州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競得案涉“蘇地2016-××號地塊”,該地塊位于吳中經濟開發區某某東路北側,某某路兩側,地塊面積為63219.9平方米。2016年11月9日,蘇州市吳中區發展和改革局對某某公司蘇地2016-某某號地塊的建設項目核準同意。2016年11月29日,某某公司取得蘇地2016-某某號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6年12月12日,蘇州市國土資源局就上述地塊向某某公司頒發了兩份不動產權屬證書,其中A地塊面積為24584.8平方米;B地塊為38635.1平方米。2017年2月27日,某某公司向蘇州市規劃局吳中分局提交了2016-某某號地塊B地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立項批復、規劃設計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紅線圖、土地證明文件、總平面圖、批準方案文本等材料,經審定,蘇州市規劃局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于2017年2月28日向某某公司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證編號為“建字第3205062017××號”。二、答復理由部分:(一)申請人與該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也就是說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申請人必須與被復議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行政行為會可能會影響其權益,造成其利益的減損或貶值。本案中,原蘇州市規劃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基于第三方某某公司的申請,系某某公司在取得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開發建設行為之一,其取得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建設用地,非集體土地,地塊是上也沒有屬于申請人的任何建筑物或構筑物。因此,原蘇州市規劃局是否向某某公司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怎樣的規劃許可證,頒發過程中的程序如何,均與江小呆之間無任何利害關系,無任何利益關聯。故,江某某與被復議行為之間無利害關系,非適格的申請人。(二)被申請人的案涉行為法律適用準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本案中,原發證機關蘇州市規劃局為某某公司開發地塊所屬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該局嚴格依據上述《城鄉規劃法》第40條的要求,依法審查了某某公司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經審核后認為某某公司的申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故向其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原蘇州市規劃局的發證行為適用法律準確。(三)被申請人的案涉行為程序合法。根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三)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本案中,原蘇州市規劃局2017年2月27日受理了某某公司的許可申請,在審查后于2017年2月28日向某某公司頒發了案涉許可證。因此,原蘇州市規劃局的案涉行為符合程序上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蘇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向被申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提交蘇地2016-某某號地塊B地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關于蘇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蘇地2016-某某號地塊建設項目核準的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紅線圖、不動產權證書、總平面圖、批準方案文本等材料。2017年2月28日,被申請人向某某公司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5062017××號)。
           另查明,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的申請人房屋所在地塊已經《關于蘇州市吳中區某某年度第1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批復》(蘇政地某某號)批準征收為國有,且申請人已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了征地補償安置。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范圍內涉及申請人房屋所在地塊已依法批準征收為國有,且已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申請人與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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