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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不服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舉報答復案
          發布時間:2021-04-27 16:04  來源:  [ ]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鹽城市毓龍東路59號。
            法定代表人:徐增產,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答復》,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補正,本機關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經中止并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案涉答復,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同時對《關于印發鹽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的通知》(鹽協調辦〔2020〕8號)進行審查。
            申請人稱:2020年9月起,有人對樓王農貿市場綜合樓(西樓)原大棚進行拆除,后重建農貿市場。拆除施工過程中,申請人商鋪橫梁等遭破壞。為此,申請人于同年11月1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未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施工,要求履行查處職責并告知查處結果。案涉答復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舉報違法,被申請人卻以市場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鹽都區行政審批局同意對樓王農貿市場改造工程立項和實施進行答復,驢頭不對馬嘴。案涉答復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以《關于印發鹽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的通知》(鹽協調辦〔2020〕8號)拒絕履行查處職責,是以政府小文件替借國家大法律。應當一并審查該文件的合法性。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具有案涉答復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答復法定職權。
            (二)案涉答復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維持。一是程序合法,被申請人11月2日收到舉報材料,11月12日作出案涉答復,符合《信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二是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鹽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鹽協調辦〔2020〕8號)第16向規定,由政府主導的街巷整治、老舊小區整治出新、農貿市場、環衛公廁等提升改造項目,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后,免予辦理規劃許可。申請人舉報的樓王農貿市場系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政府主導的農貿市場改造工程,相關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已經審批,故答辯人未將其作為違法建設查處。
            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申請人申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0年12月29日中止本案審理,將案涉《關于印發鹽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的通知》(鹽協調辦〔2020〕8號)(下稱《通知》)轉送鹽城市人民政府處理。2021年3月16日,本機關收到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該文件審查意見的復函。本機關于2021年3月16日恢復本案審理。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舉報信》,舉報事項為對樓王鎮農貿市場綜合樓(西樓)未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施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依法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并將查處結果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舉報人。2020年11月12日,被申請人的鹽城市規劃管理監察支隊作出案涉《答復》,告知樓王鎮農貿市場原為大棚菜場,被列入鹽都區2020年為民辦實事項目,鹽都區行政審批局于2020年7月1日批復同意該市場改造工程項目立項和實施;并告知根據《豁免清單》精神,由政府主導的農貿市場提升改造項目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后,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許可,故不作為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同時查明,鹽都區商務局2019年10月10日《關于召開大棚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會議的預備通知》(明電編號034號)明確,鹽都區8個待改造提升的大棚農貿市場包括樓王農貿市場。2020年7月1日,鹽城市鹽都區行政審批局作出《關于樓王鎮農貿市場改造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都行審投資復〔2020〕161號),同意農貿市場改造項目立項和實施。項目工程設計方案于2020年9月3日審定。
            另查明,《通知》中的《鹽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規定,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有“政府主導的街巷整治、老舊小區整治出新,農貿市場、環衛公廁等提升改造項目”等五類情形。
            再查明,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鹽協調辦〔202〕8號文件審查意見的復函》認為,《通知》既未減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未增加其義務,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制定主體適格。
            本機關認為:經申請人申請,鹽城市人民政府審查認為《通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針對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經核實,作出案涉答復,履行了相應職責,符合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答復》。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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