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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不服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案
          發布時間:2021-04-27 16:04  來源:  [ ]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葉斌,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1〕149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案涉答復,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
            申請人稱:根據被申請人的答復內容可知,被申請人的本意是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通知書》),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文書應當是程序性告知類文書,而不是實體處理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文書,故案涉答復文不對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案涉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申請人于2021年2月2日通過網絡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為:請向我公開位于本市大石壩街秦淮體育中心大樓的公共停車場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并公開秦淮區體育中心大樓東側、南側公共區域與體育中心大樓的界線,以及東側、南側盲道的路徑。經查,根據生效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1行終637號行政裁定書、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2020)蘇0192行初103號裁定書認定的事實,2017年下半年以來,申請人以“了解情況、行使監督權”為由向包括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單位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共計2000件左右。據不完全統計,向被申請人至少提出140份申請。該兩份裁定書均認定申請人構成濫用訴權,并作出了駁回起訴的裁定。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起信息公開申請數量已經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申請提出合理說明。故案涉答復要求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本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
            (二)案涉答復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1年2月2日收到申請人網絡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2021年2月8日作出案涉答復并通過EMS郵政特快專遞向申請人郵寄送達,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程序并無不當。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1日23時,申請人通過被申請人門戶網站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表》,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為“請向我公開位于本市大石壩街秦淮體育中心大樓的公共停車場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并公開秦淮區體育中心大樓東側、南側公共區域與體育中心大樓的界線,以及東側、南側盲道的路徑。我的申請目的是制止長期占用國家利益的行為,對盲人出行等公眾利益的維護”。2021年2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1〕149號),答復內容為被申請人認為因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數量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要求申請人7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本次申請公開的理由,逾期視為放棄申請,同時認為申請書中所述理由不合理,并告知了救濟權利。
            另查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書((2020)蘇01行終637號)中認定,申請人提出數量眾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對其今后再因向行政機關提出類似信息公開申請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行政訴訟,需特別說明申請和訴訟具有正當理由,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請人基于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和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且認為申請書中所附申請目的不合理,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符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說明理由應當采用何種文書并無明確規定,被申請人以案涉答復要求說明理由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的《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1〕149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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