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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專題回顧 > 行政復議情況 > 行政復議決定書公開
          范某某不服連云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告知書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4-27 09:04  來源:  [ ]

            申請人:范某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朝陽中路21號。
            法定代表人:孔令泰,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職告知書》(連自然資行處告[2020]71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職告知書》(連自然資行處告[2020]71號),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東海縣石梁河鎮西山后小農場300畝土地被嚴重破壞,完全改變了該地塊承包合同的使用用途。案涉土地2012年經國土部門出資280萬元復墾,該土地在2018年6月前由村民劉某某、范某某等人承包達15年之久,一直耕種農作物,其間石梁河水庫多次高水位和發洪水,因為原承包人地里有水就利用修建的排灌站進行抽水,每年花費抽水費用約1萬元左右,未影響其種植農作物。王某在2018年6月承包案涉土地后,當月就進行挖土毀壞土地,一粒糧食沒種,利用復墾修建的排灌站抽干水。因王某被公安機關刑事判刑,就無法對當事人進行談話核實。這是典型職責部門不作為的表現,難道不能協調公安機關去談話,任何人看到相關借口都不會信服,請國土部門實事求是給西山村村民一個交代。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查處申請經調查后給予答復,已盡答復告知職責,程序合法。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7日至被申請人信訪辦公室填寫《人民來訪登記信息》,反映“本村小農場被破壞,東海縣局未能如實地調查事實真相,并掩蓋事實真相,請實事求是的調查處理”。被申請人根據省廳關于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要求,于2020年12月21日向申請人作出《行政履職告知書》(連自然資行處告[2020]71號),并于當日通過EMS(單號1167870554876)向申請人郵寄送達。
            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職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依法應予維持。經核查,申請人反映的地塊,因相鄰石梁河水庫圍堰破壞,庫水滲透至該地塊將土層覆蓋。該地塊承包人王某遂根據實際進行蓮藕種植和水產套養,該養殖行為屬農業結構調整,沒有改變土地用途,亦沒有取土外運。被申請人經核查后,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復議事項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是適格的復議申請人。根據省廳關于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要求,對信訪人申請查處違法行為的應當導入行政程序并依法履職。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案涉地塊由東海縣石梁河鎮西山后村委會于2018年6月6日發包給王某使用。且申請人在《舉報信》自述“2012年6月份范寶民……在承包小農場期間”、“2018年5月份原南辰鄉現屬于石梁河鎮西山后村小農場到期,西山后村村兩委研究決定小農場繼續對外發包”。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職告知書》,是對案涉地塊信訪事項調查情況的敘述和說明,并履行了相應的工作職責,沒有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屬于根據《信訪條例》規定作出的處理,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審理范圍。
            被申請人補充稱:石梁河鎮西山后小農場位于石梁河鎮西山后村西北側,小農場占地面積約300畝,該地塊屬于石梁河水庫國有灘涂,由于歷史原因該地塊一直由西山后村委會發包給村民種植。該地塊于2012年經南辰鄉人民政府上報進行了灘涂開發,土地現狀為水田,土地規劃為基本農田。由于該地塊處于石梁河水庫庫容線以下,只能種植蓮藕等經濟作物。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和三大地類對應分類表:耕地分為水澆地、旱地、水田(其中水田是指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農作物耕地,包括實行水生、旱生農作物輪種耕地)。2017年5月11日,江蘇省東臺市國土資源局曾提出:“在耕作層基本不動,適當拓寬現有的田間水系、溝渠,拓寬的土壤用于四周田埂的加固加高,并在田塊內蓄水的情況下,能否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種植菱藕”。國土資源部法律事務中心張穎給予答復:“基本農田上的農業結構調整應在種植業范圍內進行,菱藕屬于水生農作物,菱藕種植是在種植業范圍之內的”。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人民來訪登記信息》,反映“本村小農場被破壞,東海縣局未能如實地調查事實真相,并掩蓋事實真相,請實事求是的調查處理”。 被申請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申請人作出《行政履職告知書》(連自然資行處告[2020]71號)并于當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了申請人案涉地塊的相關基本情況,說明了案涉地塊現承包人王某進行蓮藕種植和水產養殖的行為雖然屬于禁止行為,但該種植和養殖行為屬于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土地用途沒有發生改變,沒有取土外運,也告知了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來信內容的下一步工作計劃。
            另查明:2020年12月22日,被申請人向東海縣人民政府發函《關于對轄區內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進行水產養殖行為整改的函》(連自然資函[2020]177號)并抄送東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告知東海縣人民政府案涉地塊存在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進行水產養殖的行為,并向東海縣人民政府表明“請貴縣高度重視……對轄區內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對非法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進行水產養殖行為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整改恢復到位,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狀態。”
            本機關認為:對于申請人來信反映情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職告知書》(連自然資行處告[2020]71號)認定事實不清,答復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機關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職告知書》(連自然資行處告[2020]71號),責令被申請人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答復。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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