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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專題回顧 > 行政復議情況 > 行政復議決定書公開
          劉某某不服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案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4-12 10:04  來源:  [ ]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中山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葉斌,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25日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6201916106)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補正,本機關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6201916106)。
            申請人稱:申請人認為江蘇某某電梯公司所獲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6201916106)存在違法違規,欺騙政府、業主的事實行為。該電梯公司違反《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修訂稿)》(寧政規字[2016]11號)文件第五條,在未經本單元業主協商達成任何書面協議情形下,擅自弄虛作假,偽造《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至附件四)等材料,以此向規劃部門進行申報規劃許可證。其中協議書后的“見證人任某某”,非本單元業主也從未在業主簽名現場出現作為見證;附件三后的協議簽名101、102、302、401的簽名,經業主辨認確認,均系偽造冒簽,所涉及業主不知情也未有過簽名行為。該電梯公司采取“陰陽圖紙”形式(公示圖紙和申報圖紙完全不同)申報,欺騙規劃部門,騙取規劃許可證。(查閱市規劃局存檔的公示報告可見,前后圖片不一致)。該電梯公司對上述事項長期隱瞞本單元業主(包括出資建設者和非出資者),秘而不宣。直到本單元部分業主于2020年11月底依法向市規劃局申請信息公開后才發現以上虛報、瞞報、造假等行為。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6201916106),并追究江蘇某某電梯有限責任公司的弄虛造假、欺騙政府部門的法律責任,依法查處懲戒。
            被申請人稱:2019年7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南京市鼓樓區熱河南路某單元業主提出的《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審批事項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經審核,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25日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6201916106號)。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無利害關系。《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經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本單元業主名單中并無申請人,南京市鼓樓區熱河南路某單元501室業主為劉某,也并非申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無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為應當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二)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已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于2019年7月25日核發,且申請人與該單元301室業主鄭某、401室業主魯某曾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申請人書面反映過其認為案涉增設電梯規劃許可材料存在造假的情況。因此,申請人至遲在2020年11月23日已經知道答復人作出了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本次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已經明顯超過了行政復議的法定申請期限,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其行政復議申請。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政策適當。根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建設工程具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法定職權。被申請人核發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符合《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許可手續辦理規則》的規定。案涉增設電梯項目申請材料中,本單元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身份、房屋權屬情況已經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熱河南路辦事處核實,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真實無誤,公示期間也無異議情況;申請材料符合相關文件的規定,答復人經審查后作出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無不當。
          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并無對增設電梯申請材料中簽名進行實質核實的要求,且《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中所載101、102、302、401室業主姓名與房屋權證所載權利人一致,101、102室業主甚至捺有手印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經審查后作出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無不當。至于申請人提出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所載見證人任某某“非本單元業主也從未在業主簽名現場出現作為見證”,并無證據支持,見證也不是被申請人核發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查條件。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3日,南京市鼓樓區熱河南路某單元增設電梯方案在案涉小區進行了公示。2019年7月4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熱河南路辦事處作出《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設計方案公示報告》,公示期間無任何關于增設電梯及增設電梯設計方案的書面異議。2019年7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熱河南路某單元陳某某等業主提出的《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審批事項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25日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6201916106)。2020年11月2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來訪反映了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存在造假、虛報等情況,申請撤回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請人最遲應在2020年11月23日已經知道被申請人核發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申請人的復議申請超出了法定申請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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