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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不服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案
          發布時間:2021-04-01 16:04  來源:  [ ]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徐州市云龍區鏡泊西路7號。
            法定代表人:卜凡敬,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徐自然資規依告〔2020〕3-35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2月2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案涉告知書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2020年10月9日,申請人通過郵政專遞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徐自然資規依告〔2020〕3-28號《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要求申請人7日內補充提供“獲得政府信息的途徑”。申請人于2020年10月22日進行了補充信息提供。其間,被申請人對公開政府信息期限進行了延長。2020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了案涉告知書。申請人認為,首先,被申請人以《大泉街道崮峴村部分征收地塊補償安置情況統計表》匯總表替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原始數據信息公開,行為違法。其次,被申請人負有公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政府信息的法定義務,其不予公開違法。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被申請人負有相關義務,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而被申請人卻告知申請人向其他第三方申請有關信息缺乏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事項已依法予以公開,申請人請求確認信息公開行為違法沒有事實與法律基礎。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大泉街道崮峴村部分征收地塊補償安置情況統計表》并無不當。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賈汪區2014年度第3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批復》(蘇政地〔2014〕426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賈汪區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實施方案2015年度第3批次(13掛)建設用地的批復》(蘇政地〔2015〕501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徐州市賈汪區2016年度第1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批復》(蘇政地〔2016〕14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徐州市賈汪區2017年度第5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批復》(蘇政地〔2017〕721號)文件批準征收大泉街道崮峴村集體土地所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已按規定程序支付,具體情況詳見附件”,附件包括“附件1、大泉街道崮峴村部分征收地塊補償安置情況統計表;附件2、東方御景16周歲以下安置費明細表;附件3、碧桂園項目16周歲以下安置費明細表;附件4、相關支付憑證9頁”。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提供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原始數據及憑證,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附件1系被申請人考慮支付原始數據及憑證較多,為便于申請人更清楚直觀了解相關費用使用及發放情況,對案涉政府信息經簡單、必要的檢索提取有效信息告知申請人的行為,未創設或者形成新的政府信息,也未侵害申請人政府信息知情權。2.被申請人對案涉政府信息已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案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清點、評估、補償工作非被申請人所實施,相關信息亦非被申請人制作或保存。首先,經被申請人下屬事業單位賈汪區統一征地事務所檢索土地征收臺賬及檔案資料,被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發放及使用情況的政府信息。2020年12月4日,被申請人召集大泉街道辦事處、賈汪區區附著物清點辦、崮峴村委會、賈汪區統一征地事務所等,對案涉政府信息答復工作進行研判。會上賈汪區統一征地事務所通報了被申請人不掌握案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發放及使用情況的政府信息,大泉街道辦事處對上述信息作出說明,被申請人盡到充分合理查找檢索義務。且,2012年12月12日,賈汪區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青苗及地面附著物清理補償工作的通知》(賈政辦發〔2012〕141號)文件,確立了相關區農工辦牽頭、鎮(工業園區、辦事處、潘安湖風景區管理處)為青苗及地面附著物清理主體的工作機制,并將清點結果張榜公示,案涉4批次征收,由賈汪區土地流轉辦組織實施青苗及地面附著物清點、評估工作,并由該辦向區政府申請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資金撥付至大泉街道辦事處,由辦事處張榜公布并組織將有關費用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所產生的資金使用和發放的信息由辦事處保存,案涉4批次的安置補償方案也明確由流轉辦組織相關部門及鎮、村清點補償。被申請人經檢索,作出案涉告知書告知了有關信息不存在,說明了具體原因,并指引申請人向掌握該信息的機關進行申請,已經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二)被申請人依據法定時限、程序和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申請人程序權利沒有受到侵犯。被申請人2020年10月10日收到案涉信息公開申請,10月19日作出《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20〕3-28號),告知申請人7個工作日內補充相應資料。10月24日收到補正材料后,因內容期限等問題,經負責人批準作出《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延期答復通知書》(〔2020〕3-31號)告知申請人延期后,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案涉《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20〕3-35號),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1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蘇政地〔2014〕426號、蘇政地〔2015〕5012號、蘇政地〔2016〕14號、蘇政地〔2017〕721號征地批復征占申請人村集體土地所涉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等全部征占地補償費用的發放及使用情況等政府信息。2020年10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徐自然資規依告〔2020〕3-28號)并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補正獲取政府信息的途徑。2020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2020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延期答復通知書》(徐自然資規依告〔2020〕3-31號)并送達申請人,告知了延期答復事宜。被申請人經查找檢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案涉《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徐自然資規依告〔2020〕3-35號)并送達申請人,提供了上述征地批復涉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憑證等材料,對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公開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用的發放及使用情況”信息進行了告知,說明了理由并予以了指引,并額外提供了一份經被申請人統計匯總后的《大泉街道崮峴村部分征收地塊補償安置情況統計表》。
            另查明,2020年12月4日,被申請人組織召開了由大泉街道辦事處等參加的王某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工作研判會,會議明確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發放等情況由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負責公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用的發放及使用情況被申請人不掌握,該信息由大泉街道辦事處負責公開。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查找檢索,對存在的政府信息依法進行了提供,對不屬于其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了告知,說明了理由,并進行了指引,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為便于申請人了解有關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對有關信息進行了適當加工匯總,并提供給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的《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賈汪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徐自然資規依告〔2020〕3-35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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