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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等32人不服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3-25 11:03  來源:  [ ]

            申請人李某某等32人
            申請人代表:李某某、許某某。
            被申請人: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中山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葉斌,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782號)關于“根據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693號)中附件4提供的勘測定界圖,該土地權屬為李崗頭村村集體”的答復內容不服,向本機關申請復議,經補正,本機關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782號)關于“根據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693號)中附件4提供的勘測定界圖,該土地權屬為李崗頭村村集體”的答復內容,并將江寧區2003年度城鎮建設用地地二十一批次10號地塊勘測定界圖中標有李崗村村集體字樣的灌溉水溝的土地權屬劃歸李崗村第三、第五小組。
            申請人稱:申請人所在的李崗頭村四周的全部土地(含山水、土地、道路)自人民公社開始,就以四份分給村上的四個生產隊,至今未變。原李崗頭大隊(后改村委會)沒有其中一分土地的權屬關系。李崗頭村第三生產隊(李崗頭村第三村民小組,今分為第三、第五村民小組)依法取得村西北方的一份整片土地(含其中的山水、土地、道路等)。灌溉水溝(約三畝)是用第三生產隊的這片土地堆起來。理應是第三生產隊的權屬。江寧分局在(2020)782號答復書中表明“根據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693號)中附件4提供的勘測定界圖,該土地權屬為李崗頭村村集體”一說沒有根據。請江寧分局出示證據。據查,此地就在2001年第19批次和2003年第21批次的征地范圍內,已經被征收。請被申請人出示是李崗頭村集體的證據,否則就是江寧區相關辦事人員枉法村委會不良干部搶奪別人土地。多次搶奪李崗村第三、第五組40畝土地。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書程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2020年11月1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包括“3.江寧區2003年度城鎮建設用地第二十一批次10號地塊勘測定界圖中標有李崗頭村村集體字樣的灌溉水溝的土地權屬是誰的。因為它是用三隊的良田堆放起來的,應屬三隊”等。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案涉782號答復書,于2020年12月1日寄送申請人,申請人于2020年12月2日簽收。被申請人答復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書內容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成的,行政機關不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信息進行加工整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九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中對其申請公開的信息描述為:“3.江寧區2003年度城鎮建設用地第二十一批次10號地塊勘測定界圖中標有李崗頭村村集體字樣的灌溉水溝的土地權屬是誰的。因為它是用三隊的良田堆放起來的,應屬三隊”,并且將該勘測定界圖作為附件4在信息公開申請時一并向被申請人提交,可見申請人在本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前已經獲得了“江寧區2003年度城鎮建設用地第二十一批次10號地塊勘測定界圖”,系被申請人在依復〔2020〕693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中向申請人提供。申請人上述第3點請求,并非申請公開“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政府信息本身,在性質上屬于咨詢,因此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的范疇。被申請人在案涉782號答復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上述提問“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但本著便民原則,告知申請人該勘測定界圖上顯示“土地權屬為李崗頭村村集體”。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1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包括“3.江寧區2003年度城鎮建設用地第二十一批次10號地塊勘測定界圖中標有李崗頭村村集體字樣的灌溉水溝的土地權屬是誰的。因為它是用三隊的良田堆放起來的,應屬三隊”等內容。被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782號),并于2020年12月1日寄送申請人,告知了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但本著便民原則,告知如下:根據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693號)中附件4提供的勘測定界圖,該土地權屬為李崗頭村村集體”。
            本機關認為:對于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782號)已經進行了答復,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申請人的其他復議申請事項不在此次復議審理范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782號)關于“根據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復〔2020〕693號)中附件4提供的勘測定界圖,該土地權屬為李崗頭村村集體”的答復內容。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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