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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甲不服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映信訪事項回復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3-08 09:03  來源:  [ ]

            申請人:周某甲。
            被申請人: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常州市太湖東路103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賈金庚,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金壇分中心2020年11月24日《關于周某甲反映信訪事項的回復》,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補正后,本機關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不服案涉回復,希望支持復議請求。
            申請人稱:該村周某乙婚前1976年自建平房2.5間,婚后2002年申請另外地基建造兩層樓房兩間,當時領取了村鎮建設許可證,由于超面積,工程建設許可證上對原房屋處理意見上注明拆除二樓一付,新建二樓。領到證后,周某乙未按要求拆除原房屋,不能新建,直到2003年,周某乙與村組及村民協商,先拆除西邊一間、保留一間半給老母親,并約定待老母親過世后無償拆除,然后新建了樓房。2011年周某乙母親過世后,其未按約定拆除,且還于2018年5月領取了國有劃撥土地兩間半的不動產權證。周某乙夫婦違反一戶一宅原則,申請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江蘇省信訪局網上投訴(編號:32002019122018184182149),經多次辦理、轉辦后轉交區自然資源局辦理。2020年11月26日到常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金壇區分中心拿到“關于周某甲反映信訪事項回復”,申請人認為該回復沒有反映周某乙一戶兩宅是否屬實,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卻以登記程序合法回避,認為回復以如侵犯權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途徑主張權益不對,周某乙夫婦侵犯國家利益,作為公民能夠主張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周某甲等兩人申請復議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2020年11月23日,周某甲等兩人憑東城街道辦事處的《關于周某甲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書》和金壇區政府的《信訪事項復查不予受理告知單》到常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金壇分中心要求對該信訪事項進行答復,本著為民服務的態度,根據周某甲遞交的材料和查閱相關檔案后,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了《關于周某甲反映信訪事項的回復》并及時通知了周某甲本人,2020年11月26日周某甲來常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金壇分中心簽署了送達回證。該信訪答復對周某甲不具有強制力,對周某甲實體權利不產生實質影響,該信訪答復不屬于《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二)案涉《關于周某甲反映信訪事項的回復》事實清楚、合法有據。根據不動產登記檔案以及常州市金壇區東城街道辦事處《關于周某甲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壇東街信字〔2020〕4號),可以證實1996年周某乙即領取了華勝新村5XX號房屋所有權證,1998年領取了土地使用權證。2002年,周某乙夫婦申請拆舊建新,經審批核發了建設許可證,并注明“拆除二樓一付新建二樓”。2003年,周某乙與村組達成書面協議,約定老母親過世后無償拆除華勝新村5XX號房屋等事宜。2005年11月,周某乙以新建房屋相關材料領取了華勝新村6XX號房屋所有權證。2011年2月,周某乙母親去世后,周某乙未按約定拆除原房屋,所在村組亦未督促其拆除、也未依法收回宅基地。上述兩處不動產于2004年12月撤隊轉居,土地性質由宅基地轉為國有劃撥住宅用地。2018年5月,周某乙、黃某夫婦憑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離婚協議、該村撤組轉居證明等材料辦理華勝新村5XX號不動產離婚分割登記,由黃某領取了不動產權證書。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申請人到常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金壇分中心,遞交了金壇區東城街道辦事處的《關于周某甲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壇東街信字〔2020〕4號)和金壇區人民政府的《信訪事項復查不予受理告知單》(壇查不受告〔2020〕01號),要求答復。2020年11月24日,常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金壇分中心作出案涉《關于周某甲反映信訪事項的回復》,告知了周某乙房屋登記有關情況,也告知了如認為不動產登記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途徑主張權利,并于2020年11月26日送達申請人。
            本機關認為:對申請人的反映事項,被申請人進行了回復。該回復未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未改變此前的登記發證行為,案涉答復不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侵害,與申請人不具有利害關系,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申請人如對相關不動產登記行為不服,可以依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主張權益。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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