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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鎮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注銷規劃許可證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3-08 09:03  來源:  [ ]


            申請人:鎮江市某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鎮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鎮江市潤州區南徐大道699號。
            法定代表人:陳躍生,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鎮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注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鎮自然資注字徒〔2020〕004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補正,本機關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案涉注銷決定。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領取的“彩虹城二期”2#開閉所6#變電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證號:321112201200088號)所在土地使用權已由法院強制拍賣給鎮江某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由,撤回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城鄉規劃法》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而且申請人正在對撤回的決定進行復議和行政訴訟,注銷決定沒有依據和理由。現被申請人又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鎮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注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鎮自然資注字徒〔2020〕004號)顯然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也應當予以撤銷。一是某乙公司不具備申請辦理“案涉許可證”相關事宜的法定資格,被申請人程序嚴重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某乙公司申請辦理的前提是案涉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已通過被申請人依法審定并予以公布,而截至目前,沒有審定和公布。二是被申請人注銷、撤回“0088號許可證”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某乙公司參與競拍并成功,證明其對拍賣土地性質具體用途等特別是申請人已領取的“0088號許可證”等相關規劃許可明知和接受。被申請人以案涉地塊經法院拍賣由某乙公司取得為由,注銷、撤回“0088號許可證”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也將侵犯和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三是申請人將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2006年11月2日,申請人經上市出讓取得0612號地塊土地使用權,項目名稱為鎮江某甲彩虹城二期。2012年4月6日,申請人申領了“彩虹城二期”2#開閉所6#變電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證號:建字第321112201200088號)。2015年5月,申請人將該項目土地地塊分割成4宗獨立土地并登記發證。2017年前后,因借貸糾紛,申請人名下土地證號為鎮國用(2015)xxx號和鎮國用(2015)xxx號的15499平方米和17004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法院司法拍賣以最高競價由鎮江某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某乙公司)取得。2018年6月25日、7月31日,某乙公司分別辦理了上述土地的不動產權證(蘇(2018)鎮江市不動產權第xxx號、蘇(2018)鎮江市不動產權第xxx號)。2018年10月11日,經鎮江市丹徒區發改委批準,同意某乙公司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2020年6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鎮自然資函〔2020〕218號《告知函》,告知申請人擬撤回案涉工程規劃許可。2020年7月15日,應申請人申請,被申請人組織進行了聽證。2020年9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鎮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撤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鎮自然資撤字徒〔2020〕001號)并送達申請人。2020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書面告知申請人鑒于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被依法撤回,該局擬注銷該證,并告知了陳述、申辯權利。2020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鎮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注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鎮自然資注字徒〔2020〕004號)并送達申請人。該注銷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一)申請人領取案涉規劃許可證后多年未實施開發建設,由于自身借貸糾紛,案涉地塊被司法拍賣給某乙公司。2018年經鎮江市丹徒區發改委批準,同意某乙公司在案涉地塊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人不再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權和開發建設的權利,其已取得的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
            (二)申請人客觀上不能在案涉地塊上實施開發建設行為,導致地塊長期閑置,建設項目不能有效推進,配套設施不能及時到位,損害了公共利益。《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被申請人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江蘇省自然資源廳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上述撤回決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作出撤回決定后,依法辦理注銷手續是被申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擬作出注銷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等權利,作出決定后依法送達當事人,該注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2020年9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鎮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撤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鎮自然資撤字徒〔2020〕001號),并送達申請人。2020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告知函》并送達申請人,書面告知申請人鑒于前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被依法撤回,擬注銷該證,并告知了陳述、申辯等權利。2020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鎮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注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鎮自然資注字徒〔2020〕004號)并送達申請人。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注銷決定系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后附隨的法定職責,對申請人不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影響,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的《鎮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注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鎮自然資注字徒〔2020〕004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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