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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等不服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案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2-01 10:02  來源:  [ ]

              申請人:張某等三人
              被申請人: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南京市中山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葉  斌,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4202016008號)不服,本機關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復雜,依法延期30日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4202016008號)。
              申請人稱:xx巷xx號安裝電梯大多數居民不知情。開工我們才知道裝電梯之事,后經向秦淮區房產局反映情況,被告知向規劃局反映,沒有得到具體說法,現申請行政復議。1.秦淮區xx巷xx號一、二單元共同用上樓通道至三樓平臺分單元入戶,并非一單元增設電梯與二單元無關。2.增設電梯選址存在安全隱患。3.增設電梯合法性質疑。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增設電梯從申請過程到施工現場均違法,且存在安全隱患。 
              被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4202016008號)程序合法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申請人作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建設工程具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法定職權。一是涉案許可申請經過。2019年12月17日,案外人xxx、業主xxx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建設秦淮區夫子廟街道xx巷xx號1單元增設電梯工程的材料,同日被申請人受理。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要求xx等業主補充提交材料。
              2020年3月13日,案外人xx、業主xx向被申請人補充提交涉案增設電梯工程申請材料,同日被申請人受理。經審查兩次提交材料,被申請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涉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4202016008號)。二是涉案許可作出事實依據。案外人xx、業主xx兩次提交的申請材料如下:《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審批事項申請表》、業主身份證及房屋權屬證明(含相關情況說明)、小區建設者委托xx、xx辦理增梯事宜的委托書、《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增設電梯工程費用預算及分攤方案》《增設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分攤方案》《電梯使用單位的確定及運行管理協議》《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資金補償方案》、秦淮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初審意見通知書》《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設計方案公示報告》(無書面異議)、公示照片、施工設計圖、自費遷移配電箱的《證明》、變電箱可以遷移的《情況說明》、承諾如與后期道路拓寬計劃沖突則拆除電梯的《承諾書》《結構安全評價報告》《結構安全鑒定報告》《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文物保護專項應急預案》及《情況說明》等相關申報材料。被申請人經審慎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寧政規字〔2016〕11號)、《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許可手續辦理規則》(寧規規范字〔2017〕2號)等相關文件的許可條件,符合《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戶數、面積“雙三分之二”要求(單元共計10戶,除501室無人居住外均同意增梯,1至2層業主xxx有限公司對增梯事項不反對),遂于2020年3月20日制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4202016008號)。
              二、關于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到的問題
              一是擬增設電梯采用平層入戶方式設計,擬搭建于1單元外墻,對其他單元業主影響較小。申請人于申請復議的事實理由中稱“xx巷xx號一單元、二單元共用上樓通道至三樓平臺分單元入戶,因此并非一單元增設電梯與二單元無關”。根據建設者提交的文件資料顯示,涉案擬增設電梯放置在xx號樓的東側入口外,緊貼東側外墻,二層未設電梯出口平臺。雖一單元、二單元共用上樓通道至三樓平臺分單元入戶,但是一、二單元呈東西并排分布,二單元位于一單元的正西側,而擬增設電梯設立于樓體的正東側,于二單元并無直接關系。因此被申請人認為該增梯項目征求一單元業主意見的行為并無不妥。二是擬增設電梯已經過公示程序。申請人于申請復議的事實理由中稱“xx號加裝電梯未進行電梯設計方案公示與施工設計圖公示”。根據建設者提交的文件資料顯示,本案涉案增梯項目公示時間為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5日,公示期10天。建設者提交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設計方案公示報告》顯示“增設電梯方案已于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5日在本小區出入口和本單元出入口進行公示。經秦淮區人民政府夫子廟辦事處證明,公示期間無任何對秦淮區夫子廟街道xx巷xx號1單元增設電梯及增設電梯設計方案的書面和網絡異議意見”,并有代理人xx的簽字及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政府夫子廟辦事處的蓋章確認。據此被申請人認定公示符合《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寧政規字〔2016〕11號)第十條“建設者應在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及本幢(本單元)主要出入口就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和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之規定并無不妥。三是擬增設電梯的設計結構安全。申請人于復議申請事實理由中提到“增設電梯選址存在安全隱患”。根據建設者提交的南京市第二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作出的《結構安全評價報告》以及《結構安全鑒定報告》顯示,xx號1單元建筑結構形式為全框架結構,外圍護墻體為非結構承重墻,增設電梯對于墻體的更改對建筑原有結構安全無影響。據此,被申請人認為擬增設電梯的設計結構安全并無不妥。四是被申請人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4202016008號)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于復議申請事實理由中質疑被申請人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4202016008號)的合法性。被申請人已在本答復書第一部分詳述,此處不再贅述。
              經審理查明:案外人xx、業主xx于2019年12月17日,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建設秦淮區夫子廟街道xx巷xx號1單元增設電梯工程的材料,并于2020年3月13日,提交增設電梯補充材料。申請人兩次提交的申請材料:《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審批事項申請表》、業主身份證及房屋權屬證明(含相關情況說明)、小區建設者委托xx、xx辦理增梯事宜的委托書、《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增設電梯工程費用預算及分攤方案》《增設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分攤方案》《電梯使用單位的確定及運行管理協議》《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資金補償方案》、秦淮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初審意見通知書》《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設計方案公示報告》(無書面異議)、公示照片、施工設計圖、自費遷移配電箱的《證明》、變電箱可以遷移的《情況說明》、承諾如與后期道路拓寬計劃沖突則拆除電梯的《承諾書》《結構安全評價報告》《結構安全鑒定報告》《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文物保護專項應急預案》及《情況說明》等相關申報材料。被申請人同日受理。2020年3月20日作出涉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104202016008號)。
              另查明,xx巷xx號的一單元、二單元自東向西排列,一單元在東,二單元在西。擬增設電梯位于xx巷xx號樓東立面。
             本機關認為:《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寧政規字[2016]11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根據上述規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并非一定要征得非本單元業主同意。本案中,擬增設電梯位于xx巷xx號樓的東立面,涉及一單元業主,申請人張某等三人并非xx巷xx號一單元業主,不是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其與被復議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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