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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某不服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處罰案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01-25 09:01  來源:  [ ]

               申請人:吳某。
            被申請人: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南通市工農南路101號海事規劃大樓。
            法定代表人:魏欽穩,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不服,本機關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違法。。
            申請人稱:因申請人的宅基地以及承包的土地被非法占用,2017年以后申請人不斷通過舉報、控告等方式向各職能部門郵寄了相關材料,被申請人在收到有關部門轉交的違反占地的線索之后,不但不恪盡職守、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還徇私枉法,拒不承認該地塊有違法行為。申請人于2018年9月2日向原國土資源部郵寄了《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申請書》,2018年10月30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郵寄的《告知書》,告知對申請人反映的情況已進行了立案調查后便杳無音信。申請人久等不見處理結果又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知道并獲取了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2020年11月5日,申請人通過網站向江蘇省自然資源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請求公開“貴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范本”,2020年11月25日,江蘇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答復,申請人在答復中獲取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的通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存在立案程序、制作格式、違法主體認定、適用法律法規、處理建議、行政處罰不符合自由裁量權標準等嚴重違法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2018年11月5日,被申請人對南通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區金新街道、張芝山鎮、川姜鎮、興東街道、西亭鎮土地進行非農建設(G345國道征收范圍外側)的行為立案查處。被申請人對通州區范圍內的違法用地外業測繪,被申請人下屬通州局通過招標形式委托給南通某某測繪有限公司進行。期間因“ G345國道(原S307省道)”屬于重點線性工程,涉及鎮村較多,線路跨度較長,加之天氣等原因導致測繪數據成果延誤了三十多天。其后,因為案件比較復雜,當事人不配合調查,案件承辦人依法申請延期了三十日。2019年2月26日,被申請人對南通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通土資聽[2019]683001號)和《行政處罰告知書》(通土資告[2019]683001號)。2019年3月7日,被申請人對南通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區金新街道、張芝山鎮、川姜鎮、興東街道、西亭鎮310967平方米土地進行非農建設(G345國道征收范圍外側)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決定“責令被處罰人退還非法占用的310967平方米土地,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98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711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罰款人民幣310967元”。2019年3月22日,南通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覺繳納了罰款人民幣310967元。2019年9月16日,被申請人對南通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的行政處罰事項作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通土資催[2019]683001號)。2019年11月1日,對該公司未履行的行政處罰事項,被申請人向通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9年4月1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送達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通自然依復[2019]第88號)及申請人要求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現申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申請行政復議,距其知道《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將近20個月,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六十日申請復議期限。因此,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申請行政復議,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2019年11月6日,通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審查后,認為被申請人對南通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程序合法,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符合強制執行條件,依法作出了(2019)蘇0612行審212號《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2019年3月2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公開“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4月1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送達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通自然依復[2019]第88號)及申請人要求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2019年11月6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2019]蘇0612行審212號),該《行政裁定書》認定:“原南通市自然資源局對被執行人南通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程序合法,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符合強制執行條件。”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案中,申請人在2019年4月即知曉了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本次行政復議申請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期限。且人民法院已有相關《行政裁定書》認定被申請人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土資罰[2019]683001號)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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