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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專題回顧 >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調研成果專題
          加強礦產執法監察,依法維護礦業秩序
          發布時間:2004-04-14 00:04  來源:  [ ]

            根據國土資源部、省政府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勘察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廳黨組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的指示,我們結合對蘇北地區的土地執法巡查工作,對宿豫縣加強礦產執法監察工作的情況進行了調研。以期通過調研,總結出他們的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來指導面上的礦產執法工作。

            宿豫縣的駱馬湖水域浩大,黃砂資源十分豐富,儲量面積約122平方公里。但由于過去因管理主體不明確,措施不得力,使得礦產資源在鄉鎮村組任意買賣,礦主之間相互爭霸,長期濫采亂挖,處于無計劃、無期限、無限制的狀況,無證和占道經營現象屢禁不止,不僅流失和浪費了大量的礦產資源,而且還危及水利、交通設施安全,同時也破壞了旅游生態環境,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針對以上情況,該縣雖然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仍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

            2001年底,宿豫縣委、縣政府按機構改革中的有關規定,將礦產資源管理職能劃歸縣國土資源局,由該局代表縣政府統一管理全縣的礦產資源。宿豫縣局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立了“堅持以規范有序的礦業秩序為目標,以科學規劃為龍頭,以清理整頓為突破口,以完善各項長效管理措施為總抓手”的總體工作思路,狠抓具體措施落實,加強了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迅速扭變了該縣礦業秩序混亂的局面。

            一、宿豫縣通過加強礦產執法監察工作,在六個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通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集中整治、限期整改,該縣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是嚴厲打擊了亂挖濫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經過近兩個月的突擊治理整頓,全縣共查驗、審核礦產資源開采點230多個,取締非法采礦點130個,清理和沒收船只180條,拆除非法采砂附屬設施60多處,限期修復湖堤被開挖的洞穴16處,清理在堤防和交通道路上的黃砂38處,查處越界開采案件50起,協調處理各類礦業糾紛120起,使全縣礦產資源開采、經營整治率達到100%。

            二是形成了良好的依法開采、依法經營秩序。清理期間,全縣共辦理采礦許可證200余個,補辦礦產品經營許可證300余個,去年有32戶開采經營大戶,全部依法辦理了審批手續。依法開采、持證經營已經成為廣大群眾的自覺行動。

            三是消除了水利交通設施的安全隱患。在清理出的230余個非法開采點當中,有50多個妨礙水利交通設施安全的經營點,得到及時排除和有效整改,消除了安全隱患。

            四是保護了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由于過去規劃滯后,礦產資源的亂采濫挖現象比較突出,影響了該縣駱馬湖風景觀光帶的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通過這次專項治理整頓,本著“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清山”的原則,對駱馬湖開采區進行了科學規劃和區域定位劃分,形成了禁采區、可采區、限采區等三個區域。在可采區又按照資源儲量劃定了六個開采點,每個開采點限定一定數量的開采船進行采礦生產,促進了礦產資源的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

            五是實現了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為實現和保護利用好礦產資源,縣政府建立了正常的執法監督機制,縣局在原土地監察大隊的基礎上加強充實了礦產執法監察力量,加強了巡回檢查,違法采礦行為“露頭即打”,并把監管網絡延伸到鄉鎮和村組,形成了覆蓋全縣的監督管理體系。

            六是增加了經濟收入和財政積累。通過治理整頓,國有砂礦生產效益大大提高,2002年上交礦產資源補償費由2001年的1.1萬元提高到58.67萬元,上交稅收由零提高到77.56萬元,上交市局采礦權使用費由零提高到12萬元,并為全礦500多名職工按時足額發放工資,2001年度欠交職工養老金24.5萬元,2002年交齊職工養老金85.54萬元,付給駱馬湖區駐地鄉村開采補償費71.52萬元。

            二、宿豫縣加強礦產執法的主要做法

            該縣礦產資源的治理整頓工作,按照“先取締后治理,治理后再規范”的原則,在較短時間內發生了可喜的變化,主要抓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宣傳。他們精心組織了一次普法宣傳教育活動。2002年,該縣根據省市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的有關要求,堅持以輿論宣傳為先導,按照“集中統管,規范開采,持續發展”的宣傳主題,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礦產資源法規宣傳月活動。縣委、縣政府專門召開了由各鄉鎮、縣直各部門、沿湖沿河村組領導、開采經營大戶、水警大隊、航道、堤防管理站所、國有砂礦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動員大會,縣長親自作動員部署。這是該縣礦產資源劃歸國土資源部門集中統管后規模最大、規格最高的一次大會,在全縣上下引起了普遍關注。同時通過編發宣傳手冊、深入每個礦區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汽艇等多種有效宣傳載體進行宣傳發動,營造了良好的學法、守法、用法的輿論氛圍,使全縣上下認識到,依法實行礦產資源集中統一管理,有利于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安全,有利于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保護生態環境的觀念,有利于可持續發展,有利于促進該縣礦產秩序健康有序發展。

            二是強力推進,扎實開展一次專項治理工作。在抓好宣傳教育工作的同時,縣政府研究出臺了《關于開展礦產資源開采經營專項治理的實施方案》和《宿豫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礦產資源開采經營專項治理的通告》,縣成立了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并由國土局牽頭,從水警大隊、派出所抽調相關警力,從交通、水務、工商、國地稅執法大隊抽調部分人員,組成近百人的綜合執法隊伍,由分管縣長親自指揮。分成四個階段四個工作組進行實施,并對重點治理的駱馬湖開采區劃分為東、西兩區,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綜合治理措施。對東區即原駱馬湖鄉政府至洋河灘、曉店、嶂山林場―線沿湖風光帶至湖中心航道范圍內不再保留任何開采點,現有開采點全部取締。對曉店、嶂山林場境內旱地采砂,除不影響風光帶的暫保留外,其余也一律取締。西區即張圩、閘壩、三灣、三里一線湖內側原皂河鎮與開采戶簽訂的130多戶開采合同,通過全面清理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整個清理工作重點突出,秩序井然,勢頭迅猛,成效顯著,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是強化監督,進一步加強了對開采經營的管理。為了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實現礦產資源開采經營規范有序目標,他們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經營、統一票據、統一分配”的原則,將宿豫砂礦擁有的122平方公里采礦權,劃分為三個區域,除規定駱馬湖堤岸向湖內延伸800米,重要島嶼周圍100米,其他交通、水利、電力、通訊設施等規定的禁采區外,以原駱馬湖鄉政府向北為中心線,西半湖為可采區,東半湖為限采區。可采區共分三灣、張圩、意閘壩、三里、代場、黃墩等6個開采點。每個開采點約為10-15平方公里,部署開采船只10條,中轉船只100條,過篩船26條。由縣局負責監督檢查。共聘用個體采砂泵船600條,過篩船132條,全部實行按月統一結算,并在主要出入口設立檢查站所。運輸銷售船只實行持票經營,統一航線、道路出境,接受站點監督檢查。對未持有縣財政礦產品統一票據的,站點有權要求補開稅費,否則,不準出境銷售。同時兼顧地方利益,宿豫縣砂礦從開采、經營所得利潤中提取10%,縣局采礦權出讓價款中提取30%用于補償鄉村。較好地形成了開采、經營、銷售、運輸、結算、監督檢查一條龍管理機制。目前,生產經營管理秩序良好。

            四是強化制度建設建立完善一套長效管理新規章。在注重集中整治、限期整改的基礎上,該縣還從標本兼治,突出長效管理方面,制定了四項長效管理措施。

            1、堅持礦產資源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礦產資源開采、經營審批必須由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政府集中扎口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開票、統一納稅、統一水上運輸出境。黃砂出境銷售統一使用企業銷售稅務票據,征收和代繳有關稅費。除駱馬湖西線經皂河等地允許少量車運外(限本地用砂),駱馬湖東線徹底杜絕陸地運輸,以保護通湖大道和沿湖風光帶道路安全暢通。禁止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越權管理。

            2、堅持礦產資源開采、經營審批制度。從事礦產品開采經營的,在湖區、河道內須先征得水務部門同意后,在不影響堤防、航道(交通)、泄洪的情況下,向國土資源局提出采礦申請,經過資格審查后,依法頒發“采礦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才能正式從事開采、經營活動。其他區域內開采、經營的,由縣國土局直接審批。否則,即為非法開采,將依法嚴肅查處。

            3、實行采礦權有償轉讓制度。除宿遷市砂礦擁有122平方公里采礦權外,凡是申請礦產品開采權、經營權的,必須有縣國土資源局進行統一公開招、拍、掛,并按成交價格,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解交財政專戶管理。給地方的30%補償費用,由縣財政定期返還。

            4、建立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國土部門是礦產資源管理執法主體,具有對礦產品開采、經營、審批、監督管理職能。由于該縣礦產品大多與水務交通部門有聯系,因此,日常的執法監察工作由國土部門牽頭,水務交通部門參與,共同建立執法巡查制度,定期進行聯合執法監督檢查。做到有執法監督檢查專業人員,有專用監督檢查工具,確保執法檢查工作落到實處。國土部門還加強了對運砂源頭及出口處的船檢、路檢工作,對未持有稅務部門監制的礦產品經營票據的,國土部門執法人員有權責令補交相關稅費。同時加大對非法開采、經營礦產品資源并防礙水利設施安全和影響航道運輸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處理一起,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是一查到底,始終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處于高壓態勢,對礦產違法行為起到了有力的震懾作用。

            三、通過對宿豫縣加強礦產執法工作調研得到的啟示,對加強全省礦產執法工作提幾點建議

            一是要進一步加強對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特別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宣傳教育。最近我們在對冶山礦業集團礦區范圍內的非法采礦活動進行綜合整治時,一些鄉鎮的黨政主要領導還認為礦產資源就是他們鄉鎮的,甚至一些縣領導在礦業權拍賣時,要求前來競拍的礦主把加工企業設在他們本縣境內。對此,省廳領導也進行了耐心細致的幫助、開導,可見礦產資源法宣傳教育的任務還很重。

            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各級執法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使之真正做到政治可靠,品德高尚,業務精通,執法公正,作風正派,紀律嚴明。

            三是要進一步加大礦產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類礦產違法行為。機構改革以后,在查處礦產違法案件上實現了“零”的突破,省廳直接督辦了10多起礦產違法案件,沒有一起處理不下去或半途而廢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有省廳黨組強有力的領導和有關處室的全力配合;二是借鑒了土地執法的成功經驗;三是依靠了土地執法的權威。和土地執法相比,礦產執法還處于起步階段,顯得比較簿弱,有關領導也一直要求省廳能象查處土地大案一樣,直接查處1-2起礦產違法大案,我們也一直在尋找戰機,力爭在礦產執法方面有較大的突破。動態巡查和群眾信訪舉報是發現礦產違法行為的重要渠道,因此要建立健全礦產執法動態巡查責任制,對部分礦產違法行為力爭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通過對個案的嚴肅查處,對礦產違法行為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樹立礦政管理的權威,以確保正常的礦業秩序,實現全省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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