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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年全國“土地日”廣播稿
          發布時間:2016-06-22 12:00  來源:如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字號:[ ]

          第26個全國“土地日”廣播稿

          農民朋友們:

          大家好!

              每年的6月25日,是全國“土地日”。今天,我們又迎來了一年一度的6.25全國“土地日”。今年是第26個全國“土地日”,今年的宣傳主題是“節約集約用地 切實保護耕地”。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土為糧之母。我國之所以反復強調國家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就是因為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始終是我國一件頭等重要的大事,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最根本的是保護耕地。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們必須把關系十幾億人吃飯大事的耕地保護好,絕不能有絲毫閃失。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工作,一直強調必須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防死守18億畝耕地紅線;堅持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積極穩妥推進土地制度改革,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土地權益。

          今天,為紀念全國“土地日”,呼吁全社會珍惜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我們將通過知識問答為大家講解土地政策法規。

          1.我國土地資源國情

          土地是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對于總人口占世界人口約1∕5的中國來說,土地資源顯得尤為寶貴。隨著我國人口的不斷增加,人地關系緊張局面進一步凸顯,其中人與耕地的矛盾尤為突出。

          國土面積遼闊,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耕地更少。我國內陸土地總面積約144億畝,居世界第三,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積約12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我國人均耕地不足1.5畝,僅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

          土地類型多樣,優質耕地少。我國國土面積中干旱、半干旱土地大約占一半,平原、丘陵、高原、盆地和山地等各種地貌類型兼具,這為我國因地制宜全面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生產提供了有利條件。我國中低產田的比例占全國耕地的面積的2∕3以上,有相當一部分耕地地塊零碎不規整,田坎、溝渠、道路、坑塘面積過多,土地利用效率低。

          難以利用的土地資源面積大,耕地后備資源不足。我國土地資源中難利用地多,宜農地少,宜居面積僅占國土面積的20%。由于我國歷史悠久,人口眾多,易開發的土地基本上早就被開發利用了。國土資源部2011年7月4日公布的國土資源大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集中連片耕地后備資源734.39萬公頃,且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區。

          2.為什么要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

          答: 2006年3月1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18億畝耕地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指標,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紅線。

          2007年3月5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指出:“在土地問題上,我們絕不能犯不可改正的歷史性錯誤,遺禍子孫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國耕地不少于18億畝這條紅線。堅決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都再次強調了要嚴格捍衛“18億畝耕地紅線”不動搖。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體現了對國家、對歷史、對全國人民的高度負責。

          3.“兩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兩個最嚴格的管理制度是,最嚴格的耕地護制度和最嚴格節約用地制度。當前,我國經濟已經到了必須在發展中加快提質增效的重要時期,粗放擴張、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老路不能再走,嚴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比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和緊迫。我們要將保護耕地作為土地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堅持耕地保護優先、數量質量并重,全面強化規范統籌、用途管制、用地節約和執法監管,加快建立共同責任、經濟激勵和社會監督機制,嚴守耕地紅線,確保耕地實有面積基本穩定、質量不下降。

          4.我國土地的基本國策是什么?

          答: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5.我國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我國土地管理的六項制度,即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土地登記制度。

          6.節約集約用地的含義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節約用地,各項建設都要盡量節省用地,千方百計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約用地,每宗建設用地必須提高投入產出的強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三是通過整合、置換和儲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數量和節奏,改善建設用地結構、布局,挖掘用地潛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7.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第一責任人是誰?

          答:建立完善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責任制度,是《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文件規定,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負主要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8.什么是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

          答: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9. 什么是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的概念和內涵是什么?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是中國人的“口糧田”、“保命田”,只能種植糧食作物,即是用來種植糧食、油料、蔬菜等農作物的,不得擅自在基本農田內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更不準破壞基本農田搞非農業建設。

          永久基本農田是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對法律規定的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特殊保護。一經劃定,在規劃期內必須得到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

          永久基本農田的內涵和功能比一般基本農田更加豐富,它不僅是為了滿足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而且要適應多元目標和功能的需求,實現保數量、保質量、保生態“三位一體”;保資源、保節約、保權益“三保并重”。

          從生產功能來看,永久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劃定一定數量的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是保證糧食生產、保障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根本。

          從空間功能來看,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不得隨意調整、占用,這條“紅線”將引導各地走串聯式、組團式、衛星城式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道路,逐步形成合理的空間開發格局,防止城市無序擴張。

          從生態功能來看,永久基本農田是自然生態特別是生態系統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濕地、綠地、景觀等多種生態功能,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

          此外,保住永久基本農田也是維護農民權益、傳承農耕文化的迫切需要。

          10.基本農田“五個不準”是什么?

          答: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

          11.什么叫土地整理?

          答:在一定區域內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取行政、經濟、法律和技術手段,對山、水、田、林、路、村等進行綜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生活條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政府措施。

          12.土地復墾的概念是什么?原則是什么?

          答:土地復墾是指導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利用狀態的活動。土地復墾實行“準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13.土地整治給“三農”帶來哪些好處?

          答:土地整治最直接受益的是農民。1.土地整治和新農村建設結合,改善了農民的居住條件;村莊整潔、道路通暢、配套設施齊全,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促進了城鄉一體化,縮小了工農、城鄉差別,實現“城市里有田園、田園中有城市”城鄉一體化目標。2.增加耕地面積,增強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實現旱澇保收,高產穩產,改善農民的生產條件;糧食產量增加,土地產出率增加,提高農民收入;將田間道、生產路建設與“村村通”工程結合起來,打造生態文明家園,促進新農村建設。

          14.什么叫征用土地?

          答: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具有以下特征:1.是政府行為,具有強制性;2.征地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3.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4.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5.征地后的土地性質和權屬發生變更,由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

          15.什么是征地補償費?

          答: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因征地而需支付的補償費用。征地補償和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6.實施征地過程中的 “兩公告”和“一登記”分別指什么?

          答:“兩公告”是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記”是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哪幾類?

          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指農用地、建設用地外的土地,包括荒草、鹽堿、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灘涂等。

          18.什么是不動產,什么是不動產登記?

          答: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申請國家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19.什么是不動產統一登記?

          答:不動產登記,是將分散在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能整合到一個部門,承擔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統一登記可以減少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保聯不動產交易安全。

          20.農民是否可以在自家責任田里搞建設?

          答: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和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規定,村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要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只要改變土地性質,就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占用,對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關于我縣農村村民建房有哪些政策規定?

          答:為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積極推進新農村建設,縣委縣政府從2006年開始實施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并多次下發文件,就相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有:

          (1)從2006年7月20日起,農民新建房屋必須在鄉鎮鎮村布局規劃所確定的農民集中居住區選址建房或購房,嚴禁點外建房。

          (2)農民集中居住區入住對象必須為現具有本村戶籍的村民,嚴格禁止非農性質人員采取其他方法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建房或購房,允許農戶跨行政區建房,但必須完善戶口遷移等相關手續。

          (3)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有老宅基地的,必須拆除原住房和附屬用房,并由鎮村組織驗收。

          (4)對極少數危房戶,暫時沒有能力建樓房的,允許其在原規劃線上按原址、原面積、原結構維修過渡,維修平房不得澆筑磚混鋼筋結構。根據縣委東政[2008]8號文件規定,危房維修由所在村(居)鑒定、初審,鎮(區)把關、審核確認。

          根據《如東縣農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東政發〔2009〕55號)文件,農村居民建房用地標準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建制鎮(含縣城)規劃區外,農民宅基地標準為:3人以下(含3人)戶不超過135平方米;4人戶不超過165平方米;5人以上戶不超過200平方米。

          二是建制鎮(含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宅基地標準為:2人以下(含2人)戶宅基地不超過10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

          同時,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筑占地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

          22.集體土地流轉“非農化”有什么明確要求?

          答:國土資源部《關于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明確要嚴防集體土地流轉“非農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線、試點先行的原則穩步推進,嚴格依據經中央批準的改革方案、在批準的試點范圍內進行,堅持以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為前提,嚴防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亂占濫用耕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抵押、擔保等,必須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進行,堅持農地農用,不得借農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業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農家樂、私人會所等。引導農業結構調整不改變耕地用途,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挖塘造湖、種植林果、建綠色通道及其他毀壞基本農田種植條件的行為。設施農業項目要盡可能利用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生態退耕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方案,分步驟、有計劃進行,基本農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納入退耕范圍,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審核退耕范圍和退耕結果,嚴防弄虛作假和隨意擴大退耕范圍。

          23.什么是設施農用地?

          答: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

          24.哪些用地可以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臨時使用土地屆滿,由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無法恢復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當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農民朋友們,土地資源是我們共同擁有的寶貴財富,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讓我們攜起手來,自覺遵守土地政策法規,抵制身邊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共同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共同守護我們的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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