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一:破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刪去了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此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審議通過,意味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再局限于個別試點地區,可以全面鋪開,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二:首次對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征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
對于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最核心的是要縮減征地范圍,把真正的公益性的用地,通過征收的方式,從農民集體所有轉化為國有,然后再提供給相關的公益事業方面進行使用。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三: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政府征地前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
新法還對征地程序進行了完善,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跟農民簽訂協議后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如果絕大多數農民不贊成補償方案的話,要通過聽證的方式。在聽證之后,如果群眾對方案還是不滿意的話,要適當修改安置補償方案。通過法律確認的這種方式,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四:在征地補償方面,新法改變了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按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三項補償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五:宅基地方面,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
在宅基地方面,新法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六:“基本農田”全部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