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部政務大廳收到通過網上申報系統上報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材料后即轉用途管制司,用途管制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受理。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經部內會審司局審查無意見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審查有意見的,出具《補正告知書》。申請人30日內提交補正材料經審查無意見,或者審查有意見且再次按期提交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2.不予受理。按照用地預審權限不應由自然資源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不需要辦理用地預審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3.退回。項目建設依據不充分,或者申報材料存在明顯文字、數據、邏輯等錯誤的,退回予以更正后重新報送。
(二)審查與決定
用途管制司做好組織部內會審司局審查和提請部用地會審會審議的各項工作。對司局會審無意見且經會審會審議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出具用地預審意見;對司局會審仍有意見或會審會審議未通過的項目,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采用線下方式辦理的涉密項目用地預審,受理和審查流程參照上述流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