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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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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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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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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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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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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全縣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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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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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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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擔規范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以及測繪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國家土地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和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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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定和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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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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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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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涉及土地政策法規問題的綜合協調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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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對執行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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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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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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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推進全縣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行政,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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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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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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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并指導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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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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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擔優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審查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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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編制并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地質勘查、地質災害、礦山環境保護、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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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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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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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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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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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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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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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審核、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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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承辦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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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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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審查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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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負責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制定全縣地籍管理實施(細則)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分等定級和發證工作;負責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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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并指導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組織并指導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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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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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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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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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組織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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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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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全縣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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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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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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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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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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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省市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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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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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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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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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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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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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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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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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農村宅基地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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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和具體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收回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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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并實施全縣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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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論證、驗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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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擔規范全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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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制訂和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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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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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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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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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臨時用地、一公頃以下國有未利用地的監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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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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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規范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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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改變國有土地建設用途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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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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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礦產資源開發的日常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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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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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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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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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縣礦業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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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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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維護全縣礦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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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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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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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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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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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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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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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礦產地儲備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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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規范和監管相關中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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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產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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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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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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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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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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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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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指導全縣地質礦產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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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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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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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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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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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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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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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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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擔規范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格審核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應用等測繪活動,負責提供測繪公共服務,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監管測繪成果,參與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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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起草和擬訂全縣測繪管理辦法并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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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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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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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和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縣級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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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登記以及測繪市場、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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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測繪新技術培訓、交流和推廣應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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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對全縣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社會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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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各種地圖編制、出版的審核和密級測繪成果的保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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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對全縣測量標志的管理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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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監管申請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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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負責文電印務、會務組織安排、機要、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協調督辦工作,負責機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基建和后勤接待、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收益和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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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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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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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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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省市財政、省市國土資源廳和縣財政撥給的各項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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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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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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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機關、直屬分局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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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縣國土資源局職責范圍內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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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制定并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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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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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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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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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并組織實施本系統內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與目標任務,組織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各項建設,負責本系統軟硬件的維護、維修以及網絡安全和數據管理,負責局門戶網站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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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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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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