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廳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省國家保密局的相關要求,經研究并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對擬公開的廳信息在公開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保密審查。 第二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 第三條 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既要保證政府信息及時有效公開,又要確保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秘密信息安全,必須遵循“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解密并準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公開與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信息公開時應履行保密審查工作。 第五條 對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實行“自審”和“送審”相結合的逐級審查制。由信息產生的單位和部門在信息產生時,明確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在進行保密審查時應當提出“內網公開”、“外網公開”、“不公開”等審查意見,再由專門審查人員進行最終審查,分管領導簽發確認,對擬公開的信息本單位不能確定其能否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程序報送分管領導進行審查和確定。 第六條 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書面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七條 信息產生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授權依法界定國家秘密事項,及時登錄相關網站、網頁檢查本單位發布的相關信息,如發現涉密信息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八條 不得公開以下信息: 1、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2、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3、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九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 對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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