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種類:許可收費
行政征收依據及條款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標準的通知》(蘇價服[2015]361號)。
征收標準:30-50元/平方米,即蘇北地區為30元/平方米,蘇中地區為40元/平方米,蘇南地區為50元/平方米。對占用基本農田的,加收40%的耕地開墾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