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種類:其他行政事業收費
行政征收依據及條款內容:《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
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江蘇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省、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征收,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監督。
征收標準: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補償費率為1-4%。(根據蘇財綜[2016]65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