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種類:其他行政事業收費
行政征收依據及條款內容:《省政府關于籌集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蘇政發〔1991〕148號)第二條第(一)款:從國家、集體企業(單位)和個人非農業建設征(撥)占用土地每畝加收的土地開發資金,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土地時收取。
蘇政辦發[1995]62號
征收標準:
1、蘇、錫、常:2400/畝
2、寧、鎮、揚、通、泰:2000/畝
3、徐、淮、鹽、連、宿:1600/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