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種類:許可收費
行政征收依據及條款內容:《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1992]價費字251號
征收標準:變更100元/本、小礦山200元/本、中型礦山300元/本、大型礦山500元/本。
根據蘇財綜[2015]1號文件規定暫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