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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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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14000060/2010-01924 分        類 “十一五”及以前
          發布機構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發布日期 2010-11-05
          標        題 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
          文        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時        效
          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

           

          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06-2020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第一章
          第二章土地利用現狀與形勢
          第一節自然條件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第二節上輪規劃實施評價
          第三節土地利用現狀與特點
          第四節形勢與挑戰
          第三章土地利用戰略
          第一節土地利用戰略任務
          第二節土地利用戰略重點
          第三節土地利用目標
          第四章保護和合理利用農用地
          第一節合理調整農用地結構與布局
          第二節嚴格保護耕地
          第三節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
          第五章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
          第一節優化建設用地結構與布局
          第二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第三節集約利用城鎮工礦用地
          第四節規范整合農村建設用地
          第五節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第六節建立健全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機制
          第六章土地利用綜合分區
          第一節土地利用綜合分區原則
          第二節土地利用綜合分區
          第三節土地利用分區管制與空間指引
          第七章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
          第一節全面推進土地整理
          第二節大力開展土地復墾
          第三節適度開發宜農土地后備資源
          第四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工程
          第八章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
          第一節構建良好的土地生態環境基礎
          第二節創建環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三節大力加強土地生態建設
          第九章規劃實施保障措施與管理制度創新
          第一節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
          第二節完善規劃實施利益調節機制
          第三節加強規劃實施基礎建設
          第四節推進規劃民主決策
          第五節加強規劃管理制度創新
          第十章附則


          江蘇省地處中國東部沿海的中部地區,位于長江三角洲的核心區域,是我國社會、經濟、文化最發達的省(市、自治區)之一。自1999年國務院批準《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實施以來,隨著江蘇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到2005年規劃確定的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指標和任務提前實現。為了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切實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更好地統籌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的方針、政策,制定《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各項建設用地的重要依據。
          《規劃》全面分析了江蘇省土地利用面臨的形勢和任務,闡明了全省土地利用戰略、目標和任務,制訂了各業用地結構與布局優化調整方案,提出了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規劃》基期年為2005年,規劃期限為2006-2020年,其中近期規劃目標年為2010年。
          《規劃》覆蓋江蘇全省行政管轄范圍,區域面積為1067.42萬公頃(16011.25萬畝)。


          第一條            規劃目的。為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江蘇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以下簡稱“兩個率先”)和“富民強省”的發展戰略目標,促進江蘇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統籌安排各類各業用地,保障土地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
          第二條            規劃編制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7、《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8、《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9、《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10、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和修編前期調研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133號);
          1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32號);
          12、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對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82號);
          13、《關于印發<報國務院審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大綱評審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54號);
          14、《關于印發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要點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141號);
          1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3號);
          16、《關于印發<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77號);
          17、《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
          18、國家其他有關部門與行業的發展規劃;
          19、《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20、《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
          21、《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
          第三條            規劃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落實“兩個最嚴格制度”為出發點,按照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和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文明社會的要求,切實轉變用地觀念,創新用地機制,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開發與保護的關系,合理預測和分析各類土地利用的供需狀況,統籌安排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實現保增長與保耕地、促發展與促節地的雙贏,在保護基本農田和耕地的同時,為促進江蘇省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土地資源保障。
          1、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障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
          按照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要求,從保證糧食安全、經濟安全、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出發,以穩定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實現糧食自給為核心,優先保護和配置耕地,確保國家下達的耕地保有量不減少,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確保經濟社會長治久安。
          2、優化供地結構,促進發展模式轉型
          按照建設新江蘇的戰略要求,著力提升科學發展能力,落實“嚴控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約高效”的要求,以供給引導需求、以門檻約束用地量,促進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促進經濟結構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
          3、節約集約用地,保障供地效率
          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各項建設必須遵循的基本方針,加快各類用地由外延擴張向內涵挖潛、由粗放低效向集約高效轉變,杜絕用地浪費,促進經濟結構全面升級和環境優化發展的戰略性調整,增強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4、合理配置用地空間,促進區域和城鄉統籌
          立足資源條件和發展需要,協調區域用地關系,實施差別化的土地調控政策;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平衡各業用地需求,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調整和優化各業各類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促進全省新型工業化、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
          5、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促進生態文明發展
          按照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統籌生活、生態和生產用地空間,加快轉變土地利用模式,優先保護自然生態空間,合理配置各類用地,構建生態文明的宜居城鄉環境。


          第二章土地利用現狀與形勢
          第一節自然條件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第五條            江蘇省位于東經116°18′121°57′,北緯30°45′35°20′,地處中國東部沿海的中部地區,東瀕黃海,西北連安徽、山東,東南與浙江、上海毗鄰。
          江蘇平原遼闊,氣候溫暖,雨量充沛,自然資源本底條件差異較小,是久負盛名的“魚米之鄉”。全省大部分區域適宜高強度、大規模工業化、城市化開發。江蘇是長江三角洲區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重要的經濟中心,是近代民族工業和鄉鎮工業的發祥地和開放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也是全國現代高科技產業和城鎮密集地區之一。
          截至2005年底,全省土地總面積1067.42萬公頃(16011.25萬畝),轄13個省轄市,52個縣(市)、54個市轄區。常住人口7474.50萬人,其中戶籍人口7252.88萬人,外來常住人口221.62萬人。全省地區生產總值18272.12億元,財政收入3124.80億元,三次產業增加值結構為7.6:56.6:35.8,城市化水平50.50%,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分別為12319元、5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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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江蘇省區位示意圖
          第二節上輪規劃實施評價
          第六條            自《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實施以來,在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管理政策雙重作用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實,控制和引導土地利用成效顯著: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保護得到強化,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規模得到有效控制;保障了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需求的供給,促進了經濟發展質量的提升,顯著提高了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力度加大,基本實現了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改善了土地生態環境質量,市場機制在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得到積極發揮,加快了土地市場建設,規范了土地利用秩序
          第七條            由于規劃編制與實施階段存在的巨大的宏觀經濟環境差異,經濟總量急劇擴張與經濟結構大幅調整,城市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超出規劃預期,導致上一輪規劃適用性不足,并在規劃實施中帶來一些突出問題:耕地減少和建設用地增長過快;建設用地粗放利用較為突出;局部地區土地污染和破壞嚴重;違規違法用地現象屢禁不止;土地市場化配置機制未完全形成等。
          第三節土地利用現狀與特點
          第八條            土地利用現狀。根據江蘇省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到2005年底,全省土地總面積1067.42萬公頃(16011.25萬畝),占全國土地總面積的1.06%。人均面積0.143公頃(以常住人口計,下同)。其中,農用地677.53萬公頃(10162.91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63.47%;建設用地183.15萬公頃(2747.20萬畝),占17.16%;未利用地206.74萬公頃(3101.14萬畝),占19.37%
          1、農用地數量結構與空間布局
          耕地  全省耕地面積480.12萬公頃(7201.83萬畝),占農用地的70.86%。主要分布在蘇北、蘇中平原和濱海地區,其中鹽城、徐州、淮安、南通和宿遷五市的耕地面積最大,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58.60%。
          園地  全省園地面積31.77萬公頃(476.48萬畝),占農用地的4.69%。其中果園占園地面積的38.31%,主要分布在蘇北地區;桑園占44.53%,以南通、淮安、鹽城等為主;茶園占7.02%,主要分布于位于寧鎮丘陵和宜溧山地的南京、無錫、常州、鎮江等市;其他園地占10.14%,主要分布于無錫、徐州、常州、蘇州、鎮江等地。
          林地  全省林地面積32.78萬公頃(491.77萬畝),占農用地的4.84%。主要分布在寧鎮山脈、老山山脈、茅山山脈、宜溧山地的南京、無錫、鎮江、淮安、常州等市(占林地的51.30%),沂沭丘陵地帶的徐州、連云港、宿遷等市(占林地的24.70%),淮安的盱眙丘陵地區、鹽城的沿海地區(占林地的16.00%),其余地區占8.00%。
          牧草地  全省牧草地0.25萬公頃(3.80萬畝),占農用地的0.04%。主要分布于鎮江(占牧草地的63.1%)和鹽城(占牧草地的23.2%),其他各市僅有零星分布。
          其他農用地  全省其他農用地132.60萬公頃(1989.02萬畝),占農用地19.57%。空間分布上與耕地分布有較大相關性,其中鹽城、淮安、徐州、宿遷以及南通等市面積較大。
          2、建設用地數量結構與空間布局
          城鄉建設用地  全省城鄉建設用地142.88萬公頃(2143.20萬畝),占建設用地面積的78.01%,人均城鄉用地191平方米。其中城鎮工礦用地49.57萬公頃(743.56萬畝),人均城鎮工礦用地131平方米。城鄉用地中,城市用地僅9.45萬公頃(141.80萬畝),占城鄉建設用地的6.61%,而農村居民點面積93.31萬公頃(1399.65萬畝),比重達65.31%。從空間布局上看,城鄉建設用地分布差異十分顯著,城鎮工礦用地占轄區城鄉用地總面積比重明顯南高北低,蘇南的無錫、蘇州、南京、常州、鎮江列居全省前五位,其中無錫比重高達63.25%,而蘇北的宿遷只有14.22%;農村居民點的空間分布則相反。
          交通水利設施用地  全省交通水利設施用地30.89萬公頃(463.31萬畝),占建設用地的16.87%。其中交通運輸用地11.34萬公頃(170.16萬畝),以蘇南地區分布最密集,占區域比重均在1.50%以上,其中無錫高達2.17%,而蘇北的鹽城和宿遷比重則均低于0.60%。全省水利設施用地面積19.54萬公頃(293.15萬畝),其中水庫水面用地占27.69%,主要分布徐淮連北部山丘地區、寧鎮丘陵地區和宜溧山地地區,占全省水庫水面總面積的87.60%;水工建筑用地占72.31%,66.35%分布在蘇北五市。
          其他建設用地  全省其他建設用地9.38萬公頃(140.68萬畝),占建設用地面積的5.12%。其中特殊用地3.67萬公頃(55.00萬畝),南京市面積最大,其他各市分布較為均勻。鹽田5.71萬公頃(85.69萬畝),主要分布于連云港、鹽城和南通三市。
          3、未利用地數量結構與空間布局
          全省未利用地面積為206.74萬公頃(3101.15萬畝)。其中未利用土地20.56萬公頃(308.41萬畝),主要是荒草地、鹽堿地,其中鹽城9.49萬公頃(142.36萬畝),占46.16%,其余各市分布較為均勻。其他土地186.18萬公頃(2792.73萬畝),主要是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和灘涂,葦地的比重較小。河流水面在全省各市均有分布,其中南通、鹽城居多。湖泊水面集中在蘇州、宿遷、淮安、無錫、揚州五市,占全省湖泊的89.95%。灘涂絕大部分位于沿海地區,主要集中在鹽城、南通和連云港三市。
          第九條            土地利用主要特點:
          1、農用地尤其是耕地比重較大。江蘇省農業發展條件優越,土地開發利用歷史悠久,地類結構以農用地占絕對優勢,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63.47%,其中耕地是最主要的農用地類型,所占比重較大。2005年,全省耕地面積480.12萬公頃(7201.83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44.98%
          2、土地開發程度和總體效益高。2005年江蘇已開發利用土地高達860.67萬公頃(12910.05萬畝),土地利用率為80.63%。土地利用的總體效益高,2005年全省單位土地GDP17.12萬元/公頃,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90萬元/公頃)。
          3、建設用地擴張較快。江蘇社會經濟發展非常迅速,GDP1997年的6680.34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18305.66億元,全省城市化水平從1997年的31.50%提高到2005年的50.50%。隨著工業化、城市化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進程的加快,建設用地也呈現快速擴張的趨勢。建設用地面積從1997年的158.42萬公頃(2376.3萬畝)擴大到2005183.15萬公頃(2747.20萬畝),增長率達15.61%
          4、土地利用的區域差異較大。截至2005年底,農用地與建設用地之比蘇南地區為2.6:1,蘇中地區為3.8:1,蘇北地區為4.4:1。蘇南地區已經成為城鎮與工業密集區,城市化、工業化速度遠高于蘇中、蘇北地區。蘇中地區目前仍是傳統的農業地區,但隨著沿江開發戰略的進一步實施,將形成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并重之勢;蘇北地區在較長一段時間內農用地依然會是土地利用的主體。
          5、濱海灘涂資源豐富。江蘇沿海濕地資源有河口濕地、河流濕地、湖泊及水庫濕地、草甸濕地和海岸灘涂濕地。據調查,江蘇沿海地區的濕地面積約為70萬公頃(1050.00萬畝),主要分布在鹽城、南通和連云港三市,占全省土地面積的7.00%,面積位居全國沿海各省(市、自治區)的首位。
          第四節形勢與挑戰
          第十條            社會經濟發展趨勢
          1、經濟繼續保持較快平穩增長。到2005年,江蘇省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3000美元,預計規劃期內全省經濟將持續較快發展,到2010年,全省地區生產總值達到29000億元(2005年價,下同),年均增長10%以上,人均地區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兩番。到2020年地區生產總值(2005年價)將在2010年的基礎上翻一番,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74600元(9000美元左右),達到“上游中等收入國家”的水平,江蘇省將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
          2、增長方式進入轉型期。江蘇總體上已進入工業化中期并向后期邁進,將呈現制造業和服務業齊頭并進、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明顯提升、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的新特征,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低消耗、低排放、集約化、高效益的新型工業化成為江蘇經濟發展的主流。
          3、城市化進入加速期。隨著工業化快速推進,人口、產業將進一步向城市集聚,大量的外來人口涌入,預計到2010年江蘇省常住人口將達7704萬人,城市化水平超過55%,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功能日益增強,大量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統籌城鄉發展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城市化將成為推動江蘇經濟社會和區域發展的主要力量之一。到2020年常住人口將達到8028萬人,城市化水平超過65%
          4、國際化進入提升期。經濟全球化將向縱深推進,國際投資與貿易快速增長,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跨國轉移步伐加快,為江蘇優化利用外資結構、提高利用外資質量、擴大進出口貿易,提升經濟國際化水平提供了有利的平臺。江蘇突出產業集群發展,強化產業分工和合作,推進跨國企業本土化、本土企業國際化,在更深層次和更廣范圍內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促進江蘇經濟發展邁向更高層次。
          5、生態省建設快速推進。隨著生態建設工程、生態公益林建設工程、生態示范區建設工程的全面推進,全省生態狀況將逐步得到改善,人居環境質量不斷提高。預計到2010年全省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源消耗下降到1.18噸標煤。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在2005年基礎上減少5%左右,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0%左右,森林覆蓋率達到20%。到2020年森林覆蓋率達到26%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面臨的挑戰
          1、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江蘇人多地少,且又將迎來城市化和工業化高峰,城鎮工礦用地需求量將在規劃期內保持較高水平;推動城鄉統籌和區域一體化發展,將進一步拉動區域性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的增長;新農村建設也需要一定的用地作為支撐,這些都形成了對建設用地的剛性需求。隨著江蘇省開放型經濟的迅速發展,外來人口增加迅猛,也給土地資源的空間配置帶來很大壓力。另一方面,江蘇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重,土地后備資源較少,土地供給彈性系數不高,因此江蘇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將更加凸顯。
          2、農用地保護形勢嚴峻。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建設用地的剛性需求對農用地保護,尤其是耕地保護形成巨大的壓力,規劃期內蘇州、無錫、常州、南京和鎮江五市將不能完成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必須實施易地調劑。
          3、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亟待調整。江蘇提出了“四沿”發展戰略,從而從根本上改變了原有以板塊生產力布局為主、區域產業關聯發展不夠的戰略布局。全省土地利用布局也迫切需要作相應調整,以切合區域發展戰略布局變化的客觀要求。
          4、土地開發難度大。江蘇土地利用的開發強度高,沿海灘涂是目前最主要的耕地后備資源,但是隨著近年來土地生態保護和土地開發力度的加大,未來土地開發難度不斷加大。國家實施江蘇沿海地區開發戰略后,沿海地區的生態建設和開發建設利用的強度會顯著提高,耕地后備資源的空間將受到擠壓,全省面臨耕地后備資源的嚴重短缺。
          5、統籌區域土地利用難度大。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的地區差異較大,作為經濟發展龍頭的蘇南地區為保持高增長的發展態勢仍需消耗一定量的土地資源,而蘇中崛起和蘇北的振興也需要大量的土地資源作為支撐,區域的統籌協調發展,加大了全省調整和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難度。


          第三章土地利用戰略
          第一節土地利用戰略任務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的戰略任務
           全省將實施“科學保護土地資源,切實保障率先發展,全面提升集約水平,統籌協調生態建設”的土地利用戰略。土地利用戰略任務為:
          1、加強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明確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范圍,優化基本農田布局,合理調整農用地結構,統籌安排農業用地,加強地力建設;
          2、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和用途管制,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無序擴張,合理調整與不斷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空間布局;
          3、以供給引導需求,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供給,保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其他必要的建設用地;
          4、顯著提高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加強用地效率的準入管理,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加強國土資源綜合整治,統籌土地利用與協調生態建設,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6、落實共同責任,完善規劃實施保障措施,強化規劃整體控制和引導。
          第二節土地利用戰略重點
          第十三條    土地利用戰略重點:
          1、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立足資源環境稟賦,統籌安排生產、生活、生態用地,嚴格保護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平衡各地區用地供需關系,適度控制蘇南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當為蘇北地區預留用地發展空間。合理調整和優化各業各類用地規模和結構,穩步提升林業用地,加強總量調控和用途管制,切實提升符合科學發展的用地保障能力。
          2、科學規劃用地布局。加強基本農田建設,保護蘇中、蘇北糧食主產區、特優農產品產業區;統籌區域發展,優化城鄉和區域建設用地空間布局,大力構建都市圈城鎮發展格局和軸線產業用地布局;保障生態用地,協調生態空間布局,按照各區域的資源稟賦和比較優勢,形成與各區域條件相適宜、各具特色、科學合理的區域土地利用空間格局。
          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在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前提下,按照各類各行業用地準入標準,配置各業建設用地。鼓勵建設用地的內涵挖潛,重點盤活蘇南地區的存量用地,充分利用閑置和低效建設用地,切實提高用地效率。建立高標準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完善企業、園區、區域等多層次土地集約利用激勵約束機制,促進經濟快速增長與質量提升之間的良性互動。
          4、加強土地生態建設。針對不同環境功能定位,制定差別化用地調控政策;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按照生態保護重點區域的保護要求,支持太湖流域、淮河流域、長江濕地保護區域、沿海區域等生態治理重點工程建設,保障生態安全。
          5、適度開發土地后備資源。在確保生態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有計劃、有步驟的適度開發后備資源。沿海灘涂資源地區,應科學、適度地圍墾、開發;生態敏感和脆弱區,應禁止各類不當土地開發利用行為,切實維持乃至提高其生態系統穩定性。
          第三節土地利用目標
          第十四條    為實現“兩個率先”,全面落實國家下達我省的土地利用調控目標,協調用地供需矛盾,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規劃期內努力實現以下土地利用的主要目標:
          1、完成國家下達的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耕地過快減少的狀況得到有效控制。全省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別保持476.20萬公頃(7143.00萬畝)和475.13萬公頃(7127.00萬畝)。確保421.53萬公頃(6323.00萬畝)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布局總體穩定。
          2、土地利用結構不斷優化。保持園地、牧草地總量基本穩定,林地面積和森林覆蓋率穩步提高。基礎設施用地適度增長,農村居民點用地適度減少,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過快擴張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占用耕地比例降低。全省建設用地總規模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別控制在191.92萬公頃(2878.8萬畝)和206.15萬公頃(3092.25萬畝)以內。城鎮工礦用地在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34.69%分別調整到2010年和2020年的38.39%和42.18%
          3、土地利用布局得到合理調整。按照建設“四沿”生產力布局軸線、三大都市圈以及五大特色農業區的建設要求,加強蘇北、蘇中糧食主產區、特優農產品產業區的農用地保護和基本農田建設,積極優化蘇錫常都市圈和滬寧沿線產業帶用地結構,提升用地質量,重點保障沿江、沿海、沿東隴海線產業帶的建設用地增長。
          4、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農用地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不斷推進,建設用地由外延式增長向內涵挖潛轉變,存量建設用地得到充分盤活,閑置和低效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各業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顯著提高。至2010年,地均GDP提高到27.17萬元/公頃,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32平方米以內。至2020年,地均GDP提高到54.34萬元/公頃,人均城鎮工礦用地降低到125平方米以內。
          5建設生態網絡和環境友好型土地利用布局。統籌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建立類型齊全、布局合理、面積適宜的生態網絡,逐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全省可持續發展。規劃到2020年全省受保護地區占國土面積比例達22%。
          6、土地管理參與調控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不斷增強。適應江蘇省情的土地市場機制和相關制度基本完善,土地利用調控的行政、經濟和科技手段不斷強化,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明顯提高,促進科學發展和增長方式轉型的供地手段不斷完善。


          第四章保護和合理利用農用地
          第一節合理調整農用地結構與布局
          第十五條   農用地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期內,確保江蘇全省耕地面積基本穩定,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依靠科技進步,加強對現有中低產耕地、園地及新建園地的改造和管理,著力提高單產和效益。穩步擴大林地面積,提高森林覆蓋率,重點發展生態脆弱地區的林業用地。草場規模穩中有降,適當發展人工和改良草地。精心打造“五大特色農業區”,即太湖地區的高效都市型農業區,沿江丘陵地區的花卉苗木、特色林果區,淮北地區的蔬菜、果品、特用糧和經濟林區,沿海地區的高效養殖區,里下河地區的優質糧、水生蔬菜和水產養殖區。 
          第十六條   優化耕地空間布局,穩定耕地數量和質量。適度增加蘇北和蘇中的耕地保護面積。重點保護里下河平原、黃淮平原、江淮平原、太湖平原等糧食主產區的優質耕地。保障優質糧油工程的耕地需要,促進相關產業向優勢產區集中。規劃到2010年和2020年江蘇省耕地保有量分別為476.20萬公頃(7143.00萬畝)和475.13萬公頃(7127.00萬畝),分別比2005年減少3.92萬公頃(58.83萬畝)和4.99萬公頃(74.83萬畝)。 
          第十七條   保持園地規模和布局基本穩定。重點發展優質果園、桑園,建立優勢果園和桑園基地,進行品種結構調整和提高產品質量。調整園地布局,引導新建園地向條件適宜的丘陵、荒坡地集中,盡量避免占用耕地。適當調減低產園地,補充優質園地。規劃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園地面積分別為31.50萬公頃(472.50萬畝)和31.67萬公頃(475.05萬畝),與2005年相比分別減少0.27萬公頃(3.98萬畝)和0.1萬公頃(1.43萬畝)。 
          第十八條   穩步增加林地。圍繞江蘇生態省建設目標,對丘陵崗地林地、自然保護區林地、城市林地及農田防護林、村鎮四旁綠化林地等進行有機整合,建立以江河湖海生態防護林和公路鐵路綠色通道為框架,以長江、淮河、沂(沭、泗)河三大水系匯水區生態林和平原農區商品林為主體,以城郊森林、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林地為鑲嵌點,四旁樹木相配套,“一區二帶三網四片多點”為一體的森林生態網絡體系,實現全省林地資源空間布局上的均衡、合理配置。  
          一區:即以宿遷、淮安為中心的商品林主產區;二帶:即沿海防護林帶和沿江景觀防護林帶;三網:即水系林網、道路林網和農田林網;四片:包括環太湖、寧鎮揚、徐州、連云港等4個集中連片的丘陵崗地區,以全面恢復森林植被、治理水土流失為出發點,根據不同地域生境特點,進行以保持水土、涵養水源為主要目的,并具有生物多樣性保護、休閑旅游等多種功能的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多點:是指全省范圍內的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樹木園、城市森林和村鎮防護林等呈點狀分布的生態建設地帶。
          加強林地的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特別是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禁止毀林開墾和非法占用林地。加強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跡地更新及受損林地的恢復和重建。規劃到2010年、2020年江蘇省林地面積分別達到41.33萬公頃(619.95萬畝)和54.13萬公頃(811.95萬畝),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加8.55萬公頃(128.18萬畝)和21.35萬公頃(320.18萬畝)。
          第十九條   保持高產人工牧草地面積基本穩定。規劃期內將低產天然牧草地調整為林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牧草地面積分別為0.20萬公頃(3.00萬畝)和0.10萬公頃(1.50萬畝),與2005年相比分別減少0.05萬公頃(0.80萬畝)和0.15萬公頃(2.30萬畝)。 
          第二十條   合理安排和布局畜禽養殖用地。加強畜禽養殖用地的調查和規劃,鼓勵畜禽養殖業規模化經營。盡量選擇廢棄地和未利用地發展畜禽養殖,避免畜禽養殖造成環境污染,規劃期內適度擴大畜禽養殖用地規模。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強化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導。建設項目選址必須貫徹不占或少占耕地和不影響耕地質量的原則,確需占用耕地和影響耕地質量的,應盡量占用等級較低的耕地,減少對耕地質量的影響。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新增建設占用耕地分別控制在6.00萬公頃(90.00萬畝)和17.46萬公頃(261.89萬畝)以內。
          第二十二條         合理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合理引導種植業內部結構調整,大力發展節水農業,鼓勵發展高產高效設施農業,加強地力建設,提高農地質量,保證農業結構調整向不減少耕地或增加耕地的方向發展。各類防護林、綠化帶等生態建設應盡量避免占用耕地,確需占用的,必須按照數量質量相當的原則履行補充耕地義務。
          第二十三條         嚴格禁止擅自實施生態退耕。切實落實國家生態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國家生態退耕規劃和政策、未納入生態退耕計劃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復耕作條件或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二十四條         加大災毀耕地防治力度。加強耕地抗災能力建設,減少自然災害毀損耕地數量,有條件的地區應及時復墾災毀耕地,力爭在規劃期內將災毀耕地控制在1.00萬公頃(15.00萬畝)以內。
          第二十五條         加強土地開發整理,提高補充耕地能力。各類非農建設確需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面積分別達到6.00萬公頃(90.00萬畝)和17.46萬公頃(261.89萬畝)。在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時,必須確保補充耕地質量。加強對補充耕地質量等級的評定和查核,對補充耕地質量低于被占用耕地質量時,按照耕地地力等級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永久性建設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必須剝離,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開墾耕地和基本農田建設。部分耕地后備資源確實匱乏的城市,可以在省內實行跨市域的耕地占補平衡。
          第三節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
          第二十六條         確定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落實國家下達江蘇省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在規劃期內全省必須保持不低于421.53萬公頃(6323.00萬畝)的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保護率不低于88.72%,以滿足江蘇省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基本需求。優質耕地資源相對豐富的鹽城、徐州、淮安、宿遷、南通等地區是落實全省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的重點地區。為了確保規劃期內全省基本農田任務的落實,多劃定6.67萬公頃(100.00萬畝)基本農田。
          第二十七條         科學劃定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依據基本農田劃定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參照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調整劃定基本農田,并落實到地塊和農戶,明確“四至”范圍,標注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調整劃定后的基本農田質量等級不得低于原有質量等級。調整劃定時,現有集中連片,有良好農業設施保障的基本農田優先保護,現有在冊基本農田中優質農用地可以繼續作為基本農田進行保護,已改造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大型商品糧基地建設項目區、優質糧食產業工程標準糧田建設項目區等優先納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
          第二十八條          加強基本農田建設與管理。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各類建設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須經國務院批準,并按照先補后占的原則,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建立基本農田建設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基本農田保護區扶持力度,綜合利用基本農田管護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土地開發整理資金等多渠道的資金,逐步擴大投資規模和效益。大力開展基本農田建設,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強化地力培肥,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監測體系建設,借助高科技手段,對基本農田保護實施有效的動態監測。
          第二十九條         穩步推進基本農田建設工程。通過加大投入,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提高基本農田的糧食生產能力,穩步推進基本農田建設工程。到2010年,完成基本農田建設面積42.25萬公頃(633.75萬畝),可增加耕地1.70萬公頃(25.50萬畝)。到2020年,完成基本農田建設面積126.75萬公頃(1901.25萬畝),可增加耕地5.10萬公頃(76.50萬畝)。
          第三十條    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結合江蘇省“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實施,積極開展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通過設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監管體系,以建設促保護,發揮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和建設水平。到2010年設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12個,涉及總面積11.35萬公頃(170.25萬畝),建設規模8.84萬公頃(132.60萬畝),可新增耕地0.39萬公頃(5.85萬畝)。到2020年設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30個,涉及總面積35.00萬公頃(525.00萬畝),建設規模25.00萬公頃(375.00萬畝),可新增耕地1.20萬公頃(18.00萬畝)。


          第五章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
          第一節優化建設用地結構與布局
          第三十一條         優化全省建設用地結構。按照全省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總體空間部署,保障重點地區、重要項目用地。著力推動農村居民點向中心城鎮集中,工業向開發區、園區集中,提高用地集聚、集約程度。通過合理分區,充分體現各類建設用地的功能性和不同組團的協調性。規劃到2010年,全省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191.92萬公頃(2878.80萬畝)以內;到2020年,總面積控制在206.15萬公頃(3092.25萬畝)以內。 
          第三十二條         合理布局城鎮工礦用地。重點保障“三圈、四沿”建設用地(“三圈”,即建設南京都市圈、徐州都市圈和蘇錫常都市圈,“四沿”即沿江基礎產業帶、沿滬寧線高新技術產業帶、沿東隴海線產業帶、沿海經濟帶)。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城鎮工礦用地預期分別為56.70萬公頃(850.50萬畝)和65.80萬公頃(987.00萬畝)。與2005年相比城鎮工礦用地分別增加7.13萬公頃(106.94萬畝)和16.23萬公頃(243.44萬畝)。
          image
          5-1 江蘇省“三圈、四沿”建設用地空間格局示意圖
          第三十三條         理規劃村莊布局,推進新農村建設。堅持農民住房向城鎮、鎮村布局規劃保留居民點集中的原則,積極進行農村居民點改造。按照《江蘇省鎮村布局規劃》,推進農村居民點的遷并和整理,撤銷偏、小、遠及布局不合理的自然村,鼓勵農村人口向建制鎮和鎮村布局規劃保留居民點遷移,逐步縮小農村居民點用地總規模。至2010年全省農村居民點用地調整為91.00萬公頃(1365.00萬畝),至2020年調整為90.20萬公頃(1353.00萬畝),與2005年相比,分別減少2.31萬公頃(34.65萬畝)、3.11萬公頃(46.65萬畝)。在此基礎上,鼓勵各地可以根據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潛力和實施能力加大整理力度,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第三十四條         保障必要的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合理布局交通水利設施用地,規劃期內,優先支持完善或新建以下重點交通水利設施的用地需求:以七大鐵路通道為主骨架的鐵路網;以“五縱九橫五聯”的高速公路為主骨架及四縱八橫一級公路快速通道組成的干線公路網;“二縱四橫”的水運干線航道網;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港口群體;以南京為中心,國際航線與國內航線、干線與支線有機銜接的航空運輸網絡;以及南水北調東線一期和二期等重大水利工程。規劃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交通水利設施用地達到34.83萬公頃(522.52萬畝)和40.75萬公頃(611.27萬畝),分別比2005年增加3.95萬公頃(59.21萬畝)、9.86萬公頃(147.96萬畝),其中交通運輸用地分別凈增2.49萬公頃(37.39萬畝)和6.29萬公頃(94.32萬畝)。
          5-1 江蘇省主要交通網絡
          類別
          名稱
          七大鐵路通道
          沿海鐵路通道、寧連鐵路通道、徐寧杭鐵路通道、東隴海鐵路通道、徐鹽鐵路通道、寧啟鐵路通道和滬寧鐵路通道。
          “五縱九橫五聯”高速公路網
          五縱:贛榆經南通至吳江、贛榆經江陰至吳江、新沂至宜興、連云港經南京至宜興、徐州至溧陽;
          九橫:徐州至連云港、豐(沛)縣至大豐、南京經泰州至啟東、南京經南通至啟東、南京至上海、南京至上海復線、溧水至太倉、高淳至太倉、上海經吳江至湖州;
          五聯:新沂至宿遷、泗洪至泗陽、泰州經揚中至丹陽、如東至無錫、南京至高淳。
          “兩縱四橫”航道網
          兩縱:京杭運河、連申線;
          四橫:淮河出海航道、通揚線、長江干線、蕪申線。
          第三十五條         -淮安-揚州-鎮江線為主體的“工字型”旅游發展架構。五大旅游帶為長江沿岸旅游帶、淮河流域旅游帶、沿太湖旅游帶、沿黃海岸旅游帶、大運河旅游帶;四大旅游片區為寧鎮揚泰旅游區、蘇錫常通旅游區、徐宿淮旅游區、連鹽旅游區等。合理布局旅游設施用地。根據“一架構、五帶、四區”的旅游空間發展格局,配置旅游設施用地。其中一架構為以滬寧線、徐連線、新沂
          第三十六條         積極推進低效廢棄鹽田復墾。規劃期內,加大連云港、鹽城和南通三市沿海地區低效廢棄鹽田的復墾力度。在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各項建設充分利用城市邊緣的低效廢棄鹽田。
           
          第三十八條         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規模。合理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增量指標,優先支持重點城鎮發展用地及工業集聚區用地,重點保障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經濟發展需求的重點項目用地,尤其是省以上重點交通水利設施用地、能源設施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民生用地。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防止各業、各類建設用地過快增長。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到2010年全省新增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9.73萬公頃(145.95萬畝)以內,到2020年,全省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27.24萬公頃(408.66萬畝)以內。 
          第三十九條         實施新增建設用地分類控制。規劃期內,在“十五”相應指標的基礎之上,適度減少新增城鎮工礦建設用地的年均總供應量,而適度增加各類基礎設施用地的年均供應量。實施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控制,在規劃確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下,根據建設用地需求和利用狀況,制定全省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分類下達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新增建設占用耕地等計劃指標。
          第四十條   加大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繼續加大對城鎮閑置地、空閑地、低效使用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清查與整治力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劃的有關要求,充分利用市場經濟的手段引導和推動城鎮土地置換。建立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促進盤活挖潛工作。鼓勵和引導工礦企業通過依法轉讓、出租、內部調整等途徑盤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建、擴建項目用地,充分發揮存量土地資產的效益。 
          第四十一條         探索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統籌實施、權責掛鉤的原則,在完成國家下達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任務的基礎上,按照“先墾后用”掛鉤模式,鼓勵各地深入有序地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緩解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 
          第四十二條         充分利用未利用地。為順應江蘇沿海開發上升為國家戰略的新形勢,根據國家批復的《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在不影響生態安全和確保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用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將部分沿海地區的未利用地開發為建設用地,并在編制沿海地區土地利用規劃時予以落實。
          第三節集約利用城鎮工礦用地
          第四十三條         控制城鎮工礦用地過快擴張。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引導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防止城鎮工礦用地過度擴張。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防止工業用地低效擴張,從嚴控制城鎮工礦用地中工業用地比例。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指標審核開發區用地,凡不符合集約利用要求的,不得擴區、升級。
          第四十四條         合理調整工礦用地結構和布局。嚴格控制工業用地規模,大幅度降低單位工業產值用地消耗。科學配置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用地,提高工業用地綜合效益。鼓勵利用原有工業用地發展新興產業,促進工業產業升級和用地結構優化。依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土地資源環境條件,合理制定產業用地政策,優先保障技術含量高、社會經濟效益好的產業發展用地,重點保障與地區資源環境條件相適應的主導產業用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制造業。改變工礦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用地現狀,促進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的煤電基地和煉化基地發展。嚴格控制冶金、有色金屬加工等工礦用地企業的供地。嚴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項目供地,禁止向淘汰類工業項目供地。
          第四十五條         提高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水平。開發區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納入城鎮用地統一管理。嚴格限定開發區內非生產性建設用地的比例,著力提升用地效率和效益。鼓勵建設多層通用廠房,禁止圈占土地建低密度“花園式”工廠。在用地政策上,優先支持土地利用規范、利用效益高、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快、帶動力強、區位優勢明顯的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的用地需求。開發區的用地結構和布局應有利于資源的循環和節約利用,區內資源流和能源流合理配置,以及各類生產環節的有機配套。加強“飛地經濟”、跨江聯動、南北共建等開發區共建模式的用地規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引導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比例,促進城鎮和諧發展。合理調整城鎮用地供應結構,優先保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設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實保障民生用地。
          第四十七條         積極盤活城鎮工礦存量建設用地。在全面調查和評價城鎮存量建設用地的基礎上,制定盤活城鎮存量建設用地的方案,加大工礦廢棄地復墾力度。鼓勵城鎮現有建設用地的深度利用,鼓勵企業利用工礦廢棄地,加強對城鎮內低效用地和零星分散土地的清理、收購、歸并和前期開發,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節規范整合農村建設用地
           保障必需的農村建設用地。按照新農村建設的戰略部署,重點保障農村生產和農民生活的必需建設用地,支持農村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的用地需求。
          第四十九條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禁止超標準占地建房,逐步解決已有的超標準用地問題。農民到鎮村布局規劃保留居民點新建住宅優先使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并調配適量宅基地指標用于新增居民建房。確保規劃保留居民點宅基地增加與非規劃保留居民點原有宅基地減少相適應。嚴格依法加強農房建設的規劃管理,確保所有農房建設項目必須按照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鎮村布局規劃未保留的村莊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堅決制止亂占多占宅基地。
          第五十條    穩步推進農村居民點的治理和整合。做好新農村發展用地選址和規劃,促進農村居民點用地適度集中。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政府引導、群眾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則及注重實效的要求,結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穩步推進農村居民點的治理和整合。
          第五節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第五十一條          合理配置鐵路發展用地。適應江蘇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規劃期內適度增加鐵路建設用地規模,保障鐵路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路網干線等重點工程的用地需求,以實現下列鐵路建設目標:規劃重點建設七大鐵路通道,即:沿海鐵路通道、寧連鐵路通道、徐寧杭鐵路通道、東隴海鐵路通道、徐鹽鐵路通道、寧啟鐵路通道和滬寧鐵路通道,覆蓋全省所有省轄市和大部分縣(市),形成我省鐵路快速客運系統和重要貨運系統的主骨架。重視鐵路發展用地的合理配置,引導鐵路建設節約用地。
          5-2 鐵路建設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名稱
          規劃期內全省主要鐵路建設項目
          京滬高速鐵路江蘇段、滬寧城際鐵路、海安至洋口鐵路、寧安城際鐵路、寧杭鐵路、宿淮鐵路、徐菏鐵路豐沛段、寧啟鐵路復線電化、連鹽淮鐵路、滬通鐵路、鄭徐客運專線徐州段、淮揚鎮鐵路、沿江城際鐵路、常(熟)蘇嘉鐵路、寧啟鐵路南通東至啟東段、新長鐵路復線電化、徐連客運專線、徐宿淮鐵路、泰州至江陰城際鐵路、寧淮城際鐵路、鎮江至溧陽鐵路、連淮鐵路
          第五十二條         統籌安排公路建設用地。按照節地優先、建設新路與復墾棄路相結合的要求,加強對公路選線節地的引導,防止盲目重復建設。鼓勵利用現有道路用地,盡量少占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在用地政策上,重點支持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到2020年建成總里程為5200公里的“五縱九橫五聯”高速公路網;積極支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網建設,使之形成覆蓋全省全部市、縣和重點中心鎮、省內主要綜合運輸樞紐以及省級以上開發區、4A級以上景區等結點的近15000公里的國省干線網絡;適度支持發展農村公路,到2020年,全省農村公路總里程達14萬公里,全面實現縣道達二級及二級以上,鄉村道達四級及四級以上的發展目標。
          5-3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名稱
          規劃期內全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
          寧杭高速公路南京至溧水段、滬蘇浙高速公路江蘇段、寧宿徐高速公路盱眙南段、寧靖鹽高速公路鹽城北段、連云港至臨沂高速公路、徐州至濟寧高速公路、江都至海安高速公路、常州西繞城高速公路、上海至西安國家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崇啟大橋、宿遷至新沂高速公路、同江至三亞國道江廣段擴建、南京繞越高速公路東北段、溧水至馬鞍山高速公路江蘇段、連云港北疏港高速公路、蘇錫常南部高速公路常州至無錫段、無錫至太倉高速公路、泰州至丹陽高速公路泰州至高港段、泰州至丹陽高速公路鎮江至丹陽段、五峰山過江通道及接線、京滬高速公路淮安至江都段、吳江至嘉興高速公路江蘇段、溧陽至廣德高速公路江蘇段、溧陽至蕪湖高速公路江蘇段、海安至啟東高速公路、海門至崇明大橋及接線、沿江高速公路東段、宿州至揚州高速公路江蘇段、鹽城至大豐港區高速公路、太倉港疏港高速公路、常州至宜興高速公路、寧合高速公路江蘇段、蘇州至溫州高速公路江蘇段、宜興至長興高速公路江蘇段、徐州至明光高速公路江蘇段、高淳至宣城高速公路江蘇段、南通至洋口港區高速公路、浦口至儀征高速公路、泗洪至泗陽高速公路、蘇州至南通過江通道及接線、京滬高速公路新沂至淮安段、南京至巢湖高速公路江蘇段、蘇錫常南部高速公路無錫至蘇州段、金湖高速公路連接線、常州至溧陽高速公路、南京長江四橋及接線、機場高速公路拓寬工程、寧馬高速公路擴建、寧高高速公路一期擴建、沿江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太倉港區新涇作業區疏港高速公路、蘇震桃高速公路、揚州至天長高速公路、鹽寧高速公路擴容、阜寧高速公路連接線
          第五十三條         保障港口碼頭用地。合理利用江蘇省的沿海、沿江岸線資源,加快港口碼頭用地整合,以整體提升江蘇省港口的吞吐能力。規劃期內,優先安排集裝箱、煤炭、糧食、油氣、鐵礦、化工中轉運輸系統用地,支持連云港港、蘇州太倉港區、南京港等主要港口建設以及為能源、外貿、原材料、糧食等重點物資服務的碼頭建設。建設連云港、蘇州、南京、南通、鎮江和徐州6個億噸港,建成連云港和蘇州太倉港區兩個集裝箱干線港。
          5-4 港口碼頭建設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名稱
          規劃期內全省港口碼頭建設項目
          南京港(新生圩港區、龍潭港區、西壩港區、儀征港區、銅井港區、七壩港區、梅子洲港區、馬渡港區),鎮江港(高資港區、龍門港區、諫壁港區、大港港區、高橋港區、揚中港區),蘇州港(張家港港區、常熟港區、太倉港區),南通港(如皋港區、天生港區、南通港區、任港港區、狼山港區、富民港區、江海港區、通海港區、洋口港區、呂四港區),揚州港(儀征港區、揚州港區、江都港區),常州港(圩塘港區、錄安洲港區、夾江港區),無錫(江陰)港(石利港區、申夏港區、黃田港港區、長山港區),泰州港(高港港區、泰興港區、靖江港區),連云港港(連云港區、贛榆港區、徐圩港區、灌河港區),鹽城港(大豐港區、射陽港區、濱海港區、響水港區),宿遷港(宿遷中心港區、沭陽港區、泗陽港區),徐州港(徐州港區、邳州港區、新沂港區、沛縣港區、豐縣港區、睢寧港區),無錫(內河)港(城郊港區、惠山港區、錫山港區、宜興港區、江陰港區),淮安港(市區港區、淮陰港區、楚州港區、漣水港區、盱眙港區、洪澤港區、金湖港區)
          第五十四條         合理布局機場用地。規劃期內,安排常州奔牛機場、鹽城南洋機場、徐州觀音機場等機場擴建工程,以及新建祿口機場二期工程、蘇中機場(名稱待定)、淮安機場、連云港機場等機場項目用地。
          5-5 機場建設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名稱
          規劃期內全省機場建設項目
          祿口機場二期工程、觀音機場擴建、淮安機場、常州奔牛機場擴建工程、無錫機場擴建、蘇中機場(名稱待定)、鹽城南洋機場飛行區擴建工程、連云港機場、南通興東機場、徐州軍用機場搬遷、空軍南京機場遷建工程
          第五十五條         安排管道運輸用地。為配合西氣東輸、川氣東輸等重大工程建設,規劃期內適當安排相應的天然氣、燃氣管道運輸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用地。
          5-6 管道運輸建設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名稱
          規劃期內全省管道運輸建設項目
          西氣東輸二線甪直支線、川氣東送配套一期工程、川氣東送配套二期工程、蘇中蘇北管網工程、中石油如東接收站、江都-南通-如東-芙蓉管道、西氣東輸姜堰接收站及配套管道、甪直-寶鋼管道、連云港(濱海)LNG接收站及配套項目、中石油金壇儲氣庫、中石化金壇儲氣庫、中石油劉莊儲氣庫、蘇南成品油管線項目、蘇北成品油管線項目、徐淮成品油管線項目
          第五十六條         合理安排水利設施用地。按照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建設節水型社會、防洪保安以及流域和區域治理的要求,優先保障國家、省級重點水利設施用地,強化水利設施的規劃選址和用地合理性論證。規劃期內,重點安排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長江流域、淮河流域、太湖流域的防洪排澇及水資源水環境治理工程,以及湖泊治理工程的水利設施用地。統籌安排加快提高防災減災能力的區域治理工程,各類水庫的除險加固工程,海堤達標建設及城市防洪工程等的用地需求。加強對航道選線節地的引導,鼓勵利用現有航道用地,盡量少占耕地及其他農用地。支持以長江干線、京杭運河為核心,三級以上航道為主體及四級航道為補充的江蘇全省干線航道網建設用地需求,提升內河航道層次和水平,發揮內河航道網整體效率。重點保障京杭運河擴容、蘇南干線航道等級提升、主要港口內河集疏運通道工程及蘇北第二水運通道工程等重大工程項目用地。
          5-7 水利建設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名稱
          規劃期內全省水利建設項目
          新沂河工程、中運河駱馬湖堤防工程、新沭河工程、沂河沭河邳蒼分洪道工程、南四湖湖西大堤加固工程、淮北大堤加固工程、奎濉河近期治理工程、新墨河治理工程、懷洪新河因洪致澇影響處理工程、洪澤湖周邊滯洪區安全建設、黃墩湖滯洪區安全建設、鮑集圩行洪區安全建設、省際邊界河道治理工程、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洪澤湖大堤加固工程、分淮入沂整治工程、淮河流域利用外資項目重點洼地治理工程、江蘇里下河入海五港整治工程、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三河越閘工程、溧河洼治理工程、大浦河治理工程、新沂河尾水通道工程、宿遷市宿城區西民便河整治工程、滁河整治、水陽江整治、周山河整治工程、烏塔溝分洪道工程、二干河整治工程、環湖大堤后續工程、望虞河后續工程、新孟河工程、新溝河工程、東太湖疏浚整治工程、太浦河后續工程、吳淞江工程、西太湖生態清淤工程、白茆塘整治工程、七浦塘整治工程、武南河整治工程、雅浦港整治工程、南水北調東線一期工程、南水北調東線二期工程、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泰州引江河二期工程、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新建油車水庫、新建薔薇湖水庫、新建大溫莊水庫、新建明湖水庫、新建濱海平原水庫、區域治理工程
          5-8 航道建設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名稱
          規劃期內全省航道建設項目
          劉集東船閘工程、蘇瀏線蘇昆段航道整治工程、長湖申線航道整治工程、錫北線航道整治工程、蕪申線宜興段航道整治工程、京杭運河皂河三線船閘、京杭運河劉老澗三線船閘、京杭運河泗陽三線船閘、鹽灌船閘、焦港船閘、京杭運河徐揚段續建二期工程、蘇南運河無錫段航道整治工程、蘇南運河鎮江段航道整治工程、連云港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含新沂河、善后河樞紐)、申張線(張澄段)航道整治工程(含張家港船閘)、錫溧漕河航道整治工程、京杭運河邵伯三線船閘、京杭運河施橋三線船閘、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蘇南運河蘇州市區段航道整治工程、蘇南運河吳江段航道整治工程、鹽河航道整治工程(含楊莊、朱碼船閘)、蕪申線高溧段航道整治工程(含楊家灣、下壩船閘)、劉大線航道整治工程、連申線如皋-長江段航道整治工程(含海安船閘)、丹金溧漕河航道整治工程(含丹金船閘)、楊林塘航道整治工程(含楊林船閘)、湖西航道整治工程(含藺家壩船閘)、錫澄運河航道整治工程(含江陰船閘)、高東線航道整治工程(含運東船閘)、芒稻河航道整治工程(含芒稻船閘)、蘇申內港線“五改三”航道整治工程、蘇申外港線“四改三”工程、長湖申線“四改三”工程、通揚運河整治工程、淮河出海航道整治工程(含高良澗船閘擴容工程)、錫十一圩線航道整治工程、申張線(常昆段)航道整治工程、 徐洪河航道整治工程、蕪申運河太湖湖區段、蘇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通呂運河航道整治工程、鹽寶線航道整治工程(含寶應船閘)、京杭運河諫壁三線船閘、京杭運河劉山三線船閘、京杭運河解臺三線船閘、興東線航道整治工程、鹽邵線航道整治工程、建口線航道整治工程、秦淮河航道整治工程、秦淮河復線船閘、德勝河航道整治工程、乍嘉蘇航道整治工程、如泰運河航道整治工程、泰東線航道整治工程
          第五十七條         保障能源產業用地。按照有序發展煤炭、積極發展電力、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統籌安排全省能源用地供給,優化能源用地布局,嚴格項目用地管理。規劃期內,重點保障大型油氣工程、輸變電工程和電力電網建設用地,促進能源工業持續發展,增強能源保障能力。
          5-9 電力能源建設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名稱
          規劃期內全省電力能源建設項目
          500KV輸變電項目:青龍變升壓工程、寧北變升壓工程、寧東南變升壓工程、秋藤輸變電工程、丹鳳輸變電工程、金壇(殷莊)輸變電工程、溧陽交直流輸變電工程、芙蓉輸變電工程、錫南輸變電工程、江陰東輸變電工程、宜興東輸變電工程、江陰西輸變電工程、蘇州西輸變電工程、吳江輸變電工程超規模擴建、吳江南輸變電工程、蘇州東輸變電工程、常熟(南)輸變電工程、蘇州北輸變電工程、晨陽輸變電工程、昆南輸變電工程、常熟東(昭文)輸變電工程、常熟(北)輸變電工程、南通北變升壓工程、南通西站升壓輸變電工程、南通南變升壓輸變電工程、如東輸變電工程、揚州西輸變電工程、揚州北輸變電工程、泰州北輸變電工程、泰州西輸變電工程、泰西北輸變電工程、豐縣西輸變電工程、城東輸變電工程、黃集升壓輸變電工程、姚湖升壓輸變電工程、豐縣東輸變電工程、睢寧輸變電工程、臨海輸變電工程、南翼輸變電工程、云港北輸變電工程、連云港南輸變電工程、東部輸變電工程、東海輸變電工程、鹽城北輸變電工程、鹽城南輸變電工程、高榮輸變電工程、建湖輸變電工程、豫北變升壓工程、劉桃源變升壓工程、旗杰輸變電工程、淮安南輸變電工程、席橋輸變電工程、厲渡輸變電工程
          煤炭項目:沛城煤礦改擴建工程
          電廠項目:陳家港電廠、大唐呂四電廠、華能金陵電廠、常熟擴建電廠、望亭電廠擴建、大唐下關電廠異地搬遷、徐礦綜合利用項目、諫壁電廠擴建項目、南京熱電廠項目、徐州電廠擴建項目、句容電廠項目、天生港電廠擴建項目、淮陰電廠、華能南通電廠擴建項目、新海電廠擴建項目、射陽港電廠擴建項目、沙洲電廠擴建項目、華電揚州電廠擴建項目、田灣核電二、三、四期、江蘇第二核電站、溧陽抽水蓄能電站
          第五十八條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用地管理。根據礦產資源規劃和礦產資源開發用地政策,積極支持和保障礦產資源工程用地,依法保障礦產資源勘查臨時用地。加大礦業用地的監管力度,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優化。
          5-10 礦產資源開發建設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名稱
          規劃期內全省礦產資源開發建設項目
          油田石油勘探開發高郵凹陷產能建設、油田石油勘探開發金湖凹陷產能建設、油田石油勘探開發鹽阜凹陷產能建設、油田石油勘探開發海安凹陷產能建設、油田石油勘探開發劉陸構造產能建設
          集約利用機制
          第五十九條         逐步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嚴格執行劃撥用地目錄,進一步加強對劃撥用地的管理,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積極推動土地有償使用,加快探索、制訂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各類社會事業用地有償使用辦法,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使土地資源的價值得到充分體現。
          第六十條   積極探索土地出讓新模式。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針對不同類型工業企業特點及發展周期,試行土地租賃制,逐步完善土地市場管理。
          第六十一條          健全土地收購儲備機制。積極探索快速發展形勢下的城鎮建設新模式,不斷拓寬土地收購儲備范圍。完善土地儲備計劃,制訂合理的土地儲備、供應規模和時序,達到整體儲備、規模開發、統一供應的目的,充分有效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資源,引導城鎮土地集約和可持續利用。
          第六十二條         推行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評價制度。嚴格執行《江蘇省建設用地指標體系》。加強建設用地指標體系建設,定期調整各類控制指標,引導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制定科學合理的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評價體系,對全省及各省轄市轄區內的建設用地尤其是開發區用地的集約利用狀況進行年度評價和分析。城鎮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評價結果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配相掛鉤。開發區的集約利用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升級、擴區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土地利用綜合分區
          第一節土地利用綜合分區原則
          第六十三條         根據全省自然、社會、經濟條件和人口、資源、環境相互關系的空間差異,依照以下原則來劃分土地利用綜合分區:
          1、區內相對一致性原則
          主要是指區內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相對一致性,區內的土地利用現狀、特征、問題和土地利用方向的相對一致性,解決土地利用問題和改善土地利用生態環境的措施基本相同,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和規劃期間發展需求相對一致性。通過宏觀調控和微觀協調,使土地利用的主要特征在同一區域內差異較小,而在區域之間差異較大。
          2、綜合分析與主導因素分析原則
          綜合分析耕地保護、開發強度、城鎮化水平、土地利用效率、土地集約利用水平、生態環境容量等主導因素,揭示土地利用地域分異狀況和規律。
          為了便于土地利用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實施,在土地利用分區時,應盡量保持行政區域的完整性,分區時原則上以不打破市域轄區行政邊界。
          第六十四條         6-1全省分為蘇錫常、寧鎮揚泰、通鹽連和徐宿淮等四個土地利用綜合區,因地制宜,提出土地利用引導方向和管制要求。各綜合分區土地利用現狀情況見表
          6-1 不同綜合分區2005年土地利用現狀特征
          地區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人均耕地
          (公頃/人)
          耕地面積
          比重(%)
          建設用地
          %)
          地均GDP
          (萬元/公頃)
          單位建設用地
          二三產增加值
          (萬元/公頃)
          蘇錫常
          1020
          0.031
          31.58
          21.12
          46.06
          212.95
          寧鎮揚泰
          835
          0.055
          45.78
          19.48
          21.99
          106.23
          通鹽連
          551
          0.086
          47.33
          15.71
          8.38
          44.58
          徐宿淮
          619
          0.084
          51.95
          15.63
          7.25
          37.98
          江蘇省
          711
          0.064
          45.65
          17.41
          17.12
          92.18
          image
          6-1 江蘇省土地利用綜合分區圖
          第六十五條         蘇錫常土地利用區
          包括蘇州、無錫、常州三市及所轄縣(市、區),人口、城鎮和工業密集,外來人口眾多,是全省經濟最發達的地區。。
          本區土地利用具有如下特征:(1)土地資源最為緊張,人地矛盾最為突出。人口密度102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比重為31.58%,是全省平均水平的69.17%,人均耕地量只有0.031公頃/人,僅為全省平均水平的48.44%,是全省人均耕地最少的區域;(2)土地利用綜合效益最高,地均GDP46.06萬元/公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69倍,單位建設用地二三產增加值212.95萬元/公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31倍;(3)土地非農開發程度高,建設空間增長潛力很小。建設用地比例為21.12%,遠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非農產業占絕對主導地位,二、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大。
          第六十六條         寧鎮揚泰土地利用區
          包括南京、鎮江、揚州和泰州四市及所轄(市、區),經濟發達,城鎮密集,城市化水平較高,以南京為中心,依托沿江開發,重化工業較為密集。
          本區土地利用具有如下特征:(1)土地資源較為緊張,人口密度835/平方公里,耕地面積比值為45.78%,接近于全省平均水平,人均耕地量0.055公頃/人,是全省平均水平的85.94%,人均耕地略多于蘇錫常地區;(2)土地利用綜合效益較高,地均GDP21.99萬元/公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8倍,單位建設用地二三產增加值106.23萬元/公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5倍;(3)土地非農開發程度較高,建設用地仍有一定增長空間。建設用地比例為19.4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該區經濟也以非農產業占絕對主導地位,二、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較大。
          第六十七條         通鹽連土地利用區 
          包括南通、鹽城和連云港三市及所轄(市、區),區位優勢獨特,土地后備資源豐富,戰略地位重要,是實施江蘇沿海開發戰略的重要區域。
          本區土地利用具有如下特征:(1)耕地資源豐富,耕地面積比重為47.33%,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4倍,人均耕地量為0.086公頃/人,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4倍,為全省人均耕地最多的區域;(2)土地后備資源較多,其中灘涂占全省灘涂總面積的58.93%;(3)土地利用綜合效益較低,地均GDP8.38萬元/公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48.95%,單位建設用地二三產增加值44.58萬元/公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48.36%;(4)土地非農開發程度較低,建設用地比例為15.71%,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六十八條         徐宿淮土地利用區
          包括徐州、宿遷和淮安三市及所轄(市、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后,城市化水平較低,是全省發展相對滯后的地區。
          本區土地利用具有如下特征:(1)農用地比例較高,人口密度619/平方公里,耕地面積比重為51.95%,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4倍,本區耕地資源相對豐富,人均耕地量為0.084公頃/人,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1倍,為全省人均耕地較多的區域;(2)土地利用綜合效益低,地均GDP7.25萬元/公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42.35%,單位建設用地二三產增加值37.98萬元/公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41.20%;(3)土地利用的約束較大。目前建設用地比例為15.6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非農開發程度最低,未來建設用地增長受到農業生產布局、生態環境保護的約束較大。
          第六十九條         蘇錫常地區
          1、土地利用空間指引
          本區是江蘇省經濟發展最快的地區,規劃期內應適度控制建設用地增長,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到2020年新增建設用地7.06萬公頃(105.85萬畝),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減少到140平方米/人。
          6-2 蘇錫常地區空間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一覽表
          用地指引
          指標
          2010年
          2020年
          耕地保護指引
          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萬畝)
          712.31
          耕地保有義務量(萬畝)
          797.66
          790.66
          耕地保有任務量(萬畝)
          783.43
          749.66
          建設用地發展指引
          城鄉建設用地(萬畝)
          502.07
          535.70
          人均城鎮工礦用地(平方米)
          160
          140
          新增建設占用土地規模(萬畝)
          38.00
          105.85
          2、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1)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合理調整農用地的土地利用結構,加強地力建設,促進農用地經營的市場化、規模化;加強農用地建設,提高農地質量。積極推進“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加大農業建設力度,促進耕地資源的有效集聚和充分利用。
          2)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增長,充分挖掘存量建設用地的潛力,按照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合理配置增量建設用地;增加土地投資,促進產業轉換升級。逐步降低人均工礦用地面積,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探索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大力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加大農村居民點整理,縮減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
          3)加強生態保護與建設,重點做好環太湖地區的環境整治、水土流失防治以及耕地污染控制和治理等。
          第七十條   寧鎮揚泰地區
          1、土地利用空間指引
          本區為南京都市圈核心區和沿江開發的重要區域,未來經濟發展較快,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長,規劃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設用地分別為 2.62萬公頃(39.36萬畝)和7.33萬公頃(110.02萬畝)。
          6-3 寧鎮揚泰地區空間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一覽表
          用地指引
          指標
          2010年
          2020年
          耕地保護指引
          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萬畝)
          1362.89
          耕地保有義務量(萬畝)
          1563.44
          1560.87
          耕地保有任務量(萬畝)
          1555.40
          1538.57
          建設用地發展指引
          城鄉建設用地(萬畝)
          546.75
          581.62
          人均城鎮工礦用地(平方米)
          128
          124
          新增建設占用土地規模(萬畝)
          39.36
          110.02
          2、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1)加強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耕地占補力求自身平衡。進一步加大基本農田的保護力度,穩定基本農田的保護數量和質量;利用農業資源的優勢,大力推進土地開發整理。
          2)嚴格保護山地等生態用地。本區丘陵、平原地貌兼備,在土地開發的同時要加強生態保護與建設,對各種自然保護區域和坡度大于15度的山地實行重點保護,禁止經營性開發。
          3)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集約度。促進沿江產業帶的合理分工,促進園區規模集聚,控制用地無序蔓延和工業區分散布局。
          第七十一條          通鹽連地區
          1、土地利用空間指引
          按照開發與保護并重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積極推動沿海開發戰略。根據沿海生產力總體部署,優化城鎮、農村和生態空間布局,重點保障沿海港口和臨港產業建設的用地增長;加強海域灘涂資源開發,科學進行圍填海域灘涂。積極推進低效廢棄鹽田復墾置換,拓展城鎮建設用地空間。
          6-4 通鹽連地區空間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一覽表
          用地指引
          指標
          2010年
          2020年
          耕地保護指引
          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萬畝)
          2287.94
          耕地保有義務量(萬畝)
          2481.83
          2479.57
          耕地保有任務量(萬畝)
          2501.48
          2532.23
          建設用地發展指引
          城鄉建設用地(萬畝)
          591.45
          616.08
          人均城鎮工礦用地(平方米)
          113
          109
          新增建設占用土地規模(萬畝)
          32.71
          91.11
          2、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1)優化用地結構,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合理調整沿海三市的用地結構,加快連云港、鹽城和南通三個中心城市建設,集中布局臨港產業,形成功能清晰的沿海產業和城鎮帶。加強沿海港口群、水利、交通和能源電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增強區域發展支撐能力。支持先進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以及以風電和核電為主體的新能源產業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強基本農田建設與管理。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穩定糧食生產,做強特色優勢農業,提高現代漁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快建設農產品加工產業基地。
          3)保障生態用地,保護生態環境。本區生態敏感區集中,生態敏感度強,必須強化自然保護區建設和重要濕地、飲用水源地保護,國家自然保護區、濕地和入海河口閘下港道等區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禁止開發圍墾;必須科學規劃,合理確定圍墾區內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和建設用地空間的比例。實施嚴格的環境保護政策,嚴把環境準入門檻,強化水土流失、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切實加強環境監管。
          4)適度開發土地后備資源。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土地開發的用途和規模,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土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合理適度地綜合開發利用灘涂資源,劃定和實施沿海重大圍墾工程。圍填海域灘涂要依法科學進行,優先用于發展現代農業、耕地占補平衡和生態保護與建設,適度用于臨港產業發展。
          第七十二條         徐宿淮地區
          1、土地利用空間指引
          穩定現有基本農田的保護數量和質量的同時,適當劃定基本農田整備區。充分發揮農業土地資源豐富優勢,大力發展農業及資源加工產業。堅持新型工業化戰略,重點推進徐州都市圈、沿東隴海區域以及沿線區域城市建設,集中保障沿線工業與城鎮用地增長。根據重要生態功能區分布和環境影響,保護和預備較大的生態開敞空間。
          2、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1)加強生態保護與建設。對各種自然保護區域和坡度大于15度的山地實行重點保護,禁止經營性開發;加強采煤塌陷區和開山采石區的監督管理和生態恢復,控制地下水的開采。
          2)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加快黃淮海中低產田的改造和采煤塌陷地的復墾治理,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穩定基本農田面積,鞏固和提高農業基礎地位。
          6-5 徐宿淮地區空間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一覽表
          用地指引
          指標
          2010年
          2020年
          耕地保護指引
          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萬畝)
          2074.86
          耕地保有義務量(萬畝)
          2300.07
          2295.90
          耕地保有任務量(萬畝)
          2302.69
          2306.54
          建設用地發展指引
          城鄉建設用地(萬畝)
          570.23
          593.13
          人均城鎮工礦用地(平方米)
          112
          109
          新增建設占用土地規模(萬畝)
          29.21
          83.22
          3)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積極發展外向型農業,建立擁有地區優勢的農業商品生產基地、加工業基地。
          4)保障重點城鎮和重要工業集中區用地。


          第七章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
          第七十三條         大力加強農用地整理。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村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切實加大農業綜合開發中的中低產田改造力度,重點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與環境。農用地整理資金要向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傾斜。結合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組織實施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建設工程。
          第七十四條         穩步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組織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加大農村廢棄土地和閑置宅基地整理力度,開展遷村并點﹑退宅還田。 
          第七十五條         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完善投資激勵機制,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推進土地整理產業化。穩定和拓展土地整理投資渠道。提高耕地開墾費標準,嚴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出讓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部分經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和集中使用,穩定土地整理資金投入渠道,積極支持“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按照
          第七十六條         加快廢棄地復墾。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用途適宜﹑經濟可行的要求,立足優先農業利用﹑鼓勵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快閉坑礦山﹑采煤塌陷﹑挖損壓占、磚瓦窯場等廢棄土地的復墾,合理安排復墾土地的利用方向、規模和時序。
          第七十七條         及時復墾新增廢棄地。加強采煤塌陷地和采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推進礦山生態恢復與環境治理。結合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及時、全面復墾新增工礦、水利和交通沿線廢棄地。推廣先進的土地復墾工程和生物技術,恢復土地的生產生態功能。
          第七十八條         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按照規定履行復墾義務,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制,確保規劃期內土地復墾不欠新帳。嚴格落實土地復墾法定義務。按照
          第七十九條         適度開發宜農未利用地。在保護生態與環境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土地開發的用途和規模,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土地后備資源的開發利用。在江蘇省沿海地區,應根據灘涂資源和近岸海洋條件,在不影響入海河道防洪排澇、不破壞生態與環境、不改變輻射沙洲總體動力格局、不影響深水航道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和實施灘涂圍墾工程,適度開發利用灘涂土地資源,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和產出率。如果涉及排水入海河道河口,必須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適度、合理地開發利用灘涂土地資源,以維護入海河口的防洪除澇功能,防止加劇入海港道的淤積。
          第八十條促進開發土地的可持續利用。規范宜農土地后備資源開發,加強土地開發調查評價,深化土地開發的經濟、技術、生態可行性研究。切實做好開發土地的后續管理,確保被開發土地得到持續有效利用。
          第八十一條         黃河故道區土地開發整理工程。近期目標以開挖中泓、疏浚河道、平田整地及營造沿線防護林帶為手段,突出增地造地,以新增耕地和改善區域生態與環境質量為目標,建立糧棉油、林果漁多種經營協調發展的生態農業系統和相應的農村產業結構,使社會、經濟、生態三效益總體最優。長期目標是以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為手段,將黃河故道沿線建成蘇北特色農業產業經濟帶和綠色生態長廊。該項重點工程預計可增加耕地3.01萬公頃(45.13萬畝)。 
          第八十二條         5.00萬公頃(75.00萬畝),新增耕地面積為2.98萬公頃(44.70萬畝)。蘇南農村居民點整理工程。規劃期內蘇州、無錫、常州、南京等地農村居民點整理建設規模總面積約為
          第八十三條         1.13萬公頃(16.95萬畝)。依據《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復墾條例》的規定,城市、村鎮規劃區內的采煤塌陷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地質情況,復墾為建設用地或農用地;城市、村鎮規劃區以外的采煤塌陷地,則優先復墾為農用地。徐州市煤礦塌陷地復墾整治工程。規劃期內,徐州煤礦塌陷地區可復墾土地約
          第八十四條         沿海灘涂開發工程。規劃到2010年,江蘇全省將圍墾開發利用沿海灘涂3.42萬公頃(51.30萬畝);到2020年,隨著資金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和技術水平的穩步提高,開發利用規模可達18.00萬公頃(270.00萬畝)。在已圍墾區,應加強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及水、電、路和居民點等配套設施建設,提高基礎設施支撐能力。 
          第八十五條         交通水利基礎設施沿線土地復墾工程。主要任務解決交通水利項目建設過程中引發的耕地挖損、壓占、分割等土地利用問題,對沿線農用地進行整理,歸并零散地塊,完善水利等基礎設施配套,補充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第八十六條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該工程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為載體,以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為抓手,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將農村居民遷移到城鎮,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建成大面積、連片的高標準農田,優化區域土地利用布局,實現農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約、效益集顯目標。

          第一節構建良好的土地生態環境基礎
          第八十七條         統籌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正確處理和統籌協調好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的關系。規劃期內,在用地上應支持實現建立類型齊全、布局合理、管理科學及效益良好的全省生態網絡的目標,以顯著改善生態與環境質量,保障江蘇省可持續發展。
          第八十八條         嚴格保護基礎性生態用地。堅持利用與培育并舉,發展與保護并重,統籌安排各類生態用地,保障適當的生態用地規模。在保護原有天然林、草場、濕地等生態用地的同時,進一步建立自然保護區及發展水源地、交通設施防護林地等生態用地。
          第八十九條         構建良好的土地生態空間格局。以構筑綠色屏障、發展綠色產業、建設綠色文化思想為指導,以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為核心,因地制宜調整各類用地布局,構筑點、線、面相結合、結構合理、功能互補的土地生態空間格局,促進土地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構建景觀優美、人與自然和諧的宜居環境。
          第二節創建環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九十條城鎮建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模式。嚴格控制各類城鎮用地的人均占地指標。加大舊城改造力度,總結推廣節地經驗和新技術,努力創建和實施城鎮、工礦、企業及工業園區的節約集約用地模式。
          第九十一條          平原生態農業、觀光農業用地模式。在平原地區,支持發展生態農業、高效農業和觀光農業。實行種植與養殖結合和廢物資源化的用地模式,減少對農田的化肥、農藥投入,逐步改善和恢復農田生態環境。把農業結構調整與增加農民收入、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和改善生態環境有機結合起來,促進農業持續穩定發展,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九十二條         山地丘陵區用地模式。在注重土地生態保護和保障土地生態環境質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利用山地丘陵區土地,進一步發揮其生態與經濟效益。山地丘陵區坡度大于15度、不宜耕作的坡耕地應逐步退耕還林,進行封山育林、生態保育,充分發揮其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功能。
          第九十三條         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區用地模式。堅持土地利用與生態修復相結合,積極開展采礦破壞地的生態修復。積極開展采礦塌陷地的土地整理,對其中較為平整的土地應優先復墾為耕地,部分塌陷區通過挖低墊高可整理成人工魚塘。在礦山水土流失易發區,應布設人工生態林地,進行土地生態保育,防止水土流失、滑坡等災害的發生。
          第九十四條         沿海灘涂區用地模式。按照開發與保護并重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施灘涂圍墾。圍墾區內以綜合開發為方向,合理布局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和建設用地空間,其中,農業空間占圍墾區60%左右,主要發展規模化的種植業、養殖業;生態空間約占圍墾區20%,用于擴大自然保護區、濕地、水域和開展沿海防護林建設;建設用地空間約占圍墾區20%,用于城鎮、港口和臨港產業的發展。特別應重視濕地和入海河口閘下港道的保護,在珍禽保護區周邊禁止圍墾開發。
          第九十五條         江河湖泊區用地模式。江河沿線和湖泊周邊的土地,其利用重點是涵養水源,以提高水資源利用的生態經濟效益。應加強保護和積極營造水源涵養林、防護林,并加大江河湖泊區濕地的建設與保護,加強水域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命。
          第三節大力加強土地生態建設
          第九十六條         實施工礦廢棄地復墾。按照“誰破壞,誰復墾”、“誰復墾,誰受益”的復墾政策,鼓勵工礦企業自行開展土地復墾。對缺乏條件進行復墾的企業,必須繳納廢棄地復墾整理費用,確保廢棄地能及時有效地得到恢復利用。
          第九十七條         加強村莊廢棄地復墾。與新農村建設、土地整治相結合,實現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并應嚴格遵循村鎮規劃,開展村莊廢棄地的復墾整理。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鄉村企業,應強制要求限期排放達標,必要時采取“關、停、轉”措施。
          第九十八條         開展環太湖地區土地生態環境整治。鑒于環太湖地區土地生態質量的特殊重要性,規劃期內,應通過省市縣聯動,統籌協調,加強該區域的土地利用監管和土地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同時,應完善本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建設區及農業區、工業區、人口控制區、經濟發展區等不同功能區的功能區劃及功能定位,為從根本上改善其生態環境狀況奠定基礎。
          第九十九條         加強丘陵崗地土地利用的整治。采取政策引導、經濟激勵、獎罰結合等管理措施,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丘陵崗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土地開發整治。制定和實施科學、可行的丘陵崗地土地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九章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一節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
          第一百條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建立土地規劃許可制度,嚴格農用地轉用規劃審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各類規劃和批準、核準各類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一百零一條               做好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轄區內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態建設等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銜接,必須符合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布局安排,并統籌考慮國有農場各業各類用地。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嚴審查各類規劃的用地規模和標準,切實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
          第一百零二條               強化土地利用計劃調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農用地轉用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任何地方都不得超計劃批地用地,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計劃必須落實。對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國防等獨立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與城鎮村建設用地分類編制計劃。加強城鎮建設用地計劃管理,統籌安排新增用地和存量挖潛,嚴格控制城鎮規劃區內年度用地審批的規模和范圍。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以當年下達地方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安排使用于地方的國家、省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當年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當年實際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為依據,實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與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計劃雙向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及計劃指標獎懲的依據。
          第一百零三條               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立部門間協調聯動的項目用地審批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項目建設單位申報批準或核準建設項目時,必須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準或核準建設項目。加強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合理性的論證審查。
          第一百零四條               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嚴禁通過修改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對規劃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進行評估,組織專家論證,并依法組織聽證。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規劃修改或局部調整,可簡化規劃修改程序,實行備案制度。規劃調整或修改后,及時做好規劃檔案資料的銜接。
          第一百零五條               建立規劃實施評價制度。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適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評價,為制定和調整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規劃實施評價報告經規劃審批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后,方可開展規劃的修改和調整。
          第一百零六條               加強規劃實施監管和執法監察。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作為土地管理的重點工作之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專項檢查與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相結合,采用“3S”等高科技手段形成全方位監控體系,定期公布各地規劃執行情況,將土地規劃執法監察與用地計劃分配、建設用地審批掛鉤。著力探索和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制度,創建國土資源與公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的共同監管機制。堅決糾正違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做法,嚴肅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地用地和批準相關規劃的行為。
          第二節完善規劃實施利益調節機制
          第一百零七條               建立和完善對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保護的財政補貼機制。將本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作為確定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的重要依據,實施保護責任和財政補貼相掛鉤,充分調動基層政府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逐步建立資源補償機制,加大對超出補充耕地義務量以外的補充耕地的資金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使用和管理,確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全部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開發和整理、耕地地力建設等支出。
          第一百零八條               制定實施有利于有效保護耕地、高效利用城鎮建設用地的土地稅收政策。加大城鎮內部閑置和低效用地的稅費調節力度,引導建設用地整合,進一步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程度和利用效益。加大建設用地保有環節稅收調節力度,促進土地向集約高效方向流轉。積極推進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示范點建設和推廣工作,并從稅收、資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一百零九條               充分發揮公共投資對規劃的引導作用。加強財政政策與土地政策的協調,實現公共投資與規劃所確定的土地利用限制與鼓勵措施相配合。重大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的立項和實施,應充分考慮它們對土地利用的影響。
          第三節加強規劃實施基礎建設
          第一百一十條               加強規劃基礎理論與技術規范研究。為了改變規劃理論研究滯后于規劃實踐的現狀,應針對規劃體系的構建、規劃的方法論、規劃實施效果評判、實施試點經驗推廣等問題開展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和完善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技術規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加強土地調查統計和監測評價。按照國家統一的土地分類標準定期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確保土地利用基礎數據的準確性和現勢性。加強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場的動態監測,建立覆蓋江蘇全省的土地資源監管體系。全面完成全省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及時更新全省城鎮基準地價及開發區用地的集約利用評價。
          第一百一十二條      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拓寬科學技術在規劃實施中的應用,建設縣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輔助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動態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提高土地規劃信息服務水平。加快推進“金土工程”建設,建立涵蓋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產權、土地市場、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基礎數據統一的地政管理數據庫,推進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快土地管理審批、供應、使用。建立補充耕地各環節一體化信息平臺,強化建設用地監管,確保耕地目標落實。加快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逐步實現土地規劃管理基礎數據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礎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會服務水平。
          第一百一十四條      加強規劃從業人員和從業機構管理。建立土地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和規劃機構資質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
          第四節推進規劃民主決策
          第一百一十五條      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要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科學系統地安排各項工作,切實提高規劃決策水平。建立完善規劃修編的部門協調機制,成立有廣泛代表性的規劃專家委員會,加強規劃的協調、咨詢和論證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條      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要采取多種方式和渠道,擴大公眾參與,充分發揚民主,增強規劃修編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落實建設用地、基本農田和土地開發整理等方面必須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充分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成果上報審批前必須組織聽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依法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條      強化社會監督。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強化人大監督、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等社會手段,防止未經批準而隨意變更規劃內容,確保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加強規劃宣傳。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對規劃主要內容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用地、依規劃用地的意識,增強對科學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資源重要性的認識,把土地利用政策、規劃、法律轉變為全社會的自覺行為。
          第五節加強規劃管理制度創新
          第一百一十九條      建立并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制度。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特別是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是各級政府、社會各部門、各用地者的共同責任。按照“約束要硬、責任要明、激勵要實、監管要嚴”的要求,進一步落實共同管護責任。嚴格執行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補充耕地的面積和質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的規定,逐級簽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書,并全面啟動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第一責任人的工作業績考核內容。各地在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根據上級規劃確定的目標,同步確定耕地保護義務量與任務量指標。耕地保護義務量是各地必須承擔的耕地保護的法定義務,是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基礎指標。耕地保護任務量是根據規劃安排經耕地易地占補后各地必須保有的耕地最低量,是各地耕地保護的規劃目標,也是考核各地耕地保護規劃執行情況的依據,在規劃中必須在空間布局上予以落實。在考核各地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時,以耕地保護義務量作為考核指標,在規劃執行過程中,凡達成易地調劑耕地占補指標協議的,雙方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作相應調整。
          第一百二十條              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按照“嚴格制度,創新思路,發展服務”的總體要求,以促進江蘇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建設為目標,認真貫徹執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既要保障又要保護,既要開源也要節流,既要節約更要集約,力求做到“守土有責、護土有方、動土有據、用土有益”,實現土地資源的持續利用。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先行、保障和引導作用,積極探索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新思路,開展和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讓有限的土地資源產生更高的效益,同時更好地維護土地使用者權益。在土地供應上堅持三個優先,即優先保障國家和省重大工程項目,優先保障節能減排環保科技的項目,優先保障解決民生問題的項目,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一百二十一條       創新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為應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的各種不確定因素,適應規劃期內國家、省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的重大戰略調整對土地利用提出的新要求,設立基本農田整備區6.00萬公頃(90.00萬畝),作為規劃實施期間可以調整為基本農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區域。基本農田整備區由一般農地區中相對優質的耕地和規劃期內土地開發整理區中集中連片的新增優質耕地兩部分組成。在規劃期內,基本農田整備區的劃定和管理模式可參照基本農田保護區進行,但不納入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建立規劃建設用地指標預留制度。在國家下達的建設用地指標中預留部分指標,用于規劃期內國家、省區域發展戰略調整對用地的需求和不可預見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
          第一百二十三條      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實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各地要按照上級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嚴格劃定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按照規劃期內建設用地在空間上可能發展的方向與擴展的允許界限,嚴格劃定城鎮工礦和農村居民點的擴展邊界,將城鎮工礦和農村居民點建設嚴格限定在擴展邊界內。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需在落實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的前提下,與城鎮規劃確定的規劃區進行協調與銜接。規劃期間,根據城鄉發展變化需要經批準,建設用地布局可以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調整,但調整后的建設用地總規模不能突破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總規模。建設用地布局調整范圍嚴格限定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突破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所劃定的空間范圍。各地對建設用地規模邊界與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之間的區域要規定管理責任、管理規則和監管措施,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盲目無序擴張。
          第一百二十四條      落實城鄉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制度。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土地符合規定的,可依程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同時相應核減允許建設區用地規模;規劃期內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需調整按規劃修改處理,嚴格論證,報規劃審批機關批準。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農用地轉用,要簡化用地許可程序,完善備案制度,強化跟蹤監管;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農用地轉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必需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提高土地規劃許可條件,嚴格許可程序,強化項目選址和用地論證,確保科學選址和合理用地。劃定的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在規劃期內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須調整的,首先要進行規劃實施評價,在評價的基礎上進行規劃修改必要性說明,實施評價報告以及規劃修改必要性說明報原規劃批準機關論證批準通過后,才能進行規劃修改,并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      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制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等對建設用地的控制和引導。建設用地選址應進行多方案比較,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優先采用占地少的選址方案。新建項目要充分挖掘現有建設用地潛力,盡量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規劃用途管制規則。省以上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只需在省級及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項目清單,預留相應的建設用地指標和布局范圍。市、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在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項目清單,預留相應的建設用地指標和布局范圍。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占用耕地面積不突破預留規模的,符合規劃,按一般耕地報批。對于規劃期間確實不宜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建設、又難以定位的獨立建設項目(如防災救災建設、社會公益項目建設、城鎮村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污染企業搬遷等),應列入可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安排建設的項目清單,預留建設占用耕地規模,這些項目在占用耕地面積不突破預留規模的情況下,符合規劃,按一般耕地報批。對于用地面積較小,又難以定位的電信基站、塔基,輸油(氣、水)管道及其增壓站、檢查站,水利泵站以及導航站、臺等基礎設施項目,在不影響土地用途區的主導用途和落實好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前提下,視同符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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