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臨時用地使用范圍保障合理需求
《通知》規定,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臨時用地使用范圍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設施等,共3大類、26小類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優化臨時用地選址促進耕地保護和節約利用
臨時用地應科學合理選址,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優先使用現狀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或者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范圍內的土地。《通知》明確臨時用地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的有關規定。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一般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要求,《通知》明確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落實有關規定,確保能夠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通知》創新提出了節約集約用地有關要求,根據功能特點、建設內容等實際需求,參照現行各類土地使用標準、行業專業技術設計規范、建設規范等合理確定臨時用地規模。
規范臨時用地申請審批
《通知》明確臨時用地審批權限,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審批權限。不得下放或者變相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以及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通知》規定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以及油氣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
《通知》細化了臨時用地申請具體內容,制訂了臨時用地申請書范本,明確受建設單位委托的施工單位可以分階段、分批次申請臨時用地,要求建立部門會審制度,對使用范圍和期限、用地規模合理性、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合規性等加強審查把關。《通知》強調依法依規、高效便捷的審查原則和一次性補正告知要求,優化審批服務和監管。
落實臨時用地管護和復墾責任
《通知》要求,臨時用地使用過程中應當通過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及再利用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要嚴格落實安全環保要求,加強土壤、地下水等資源環境管護。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最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用建設用地的應當恢復原狀或達到可供利用的狀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前三個月發出有關書面提示。
嚴格臨時用地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部開發建設臨時用地管理信息系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填報臨時用地信息,要在臨時用地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信息傳至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完成系統配號,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準信息;負責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在信息系統中及時更新土地復墾等信息。
《通知》強調加強臨時用地使用、復墾工作全程監管,省自然資源廳建立監督檢查和通報制度,加強“一張圖”管理,對不符合臨時用地管理要求、未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公開通報。按年度統計,縣級行政區范圍內的臨時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將暫停審批新的臨時用地,根據整改情況恢復審批。(廳利用處)
附件: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