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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首頁 > 信息公開
          索  引  號 014000060/2021-04385 分        類 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發布機構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日期 2021-02-28
          標        題 江蘇省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        號 蘇政發〔2021〕20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時        效
          江蘇省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2021〕2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8日


          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蘇視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提升、沿線名城名鎮保護修復、文化旅游融合發展、運河航運轉型提升,為大運河沿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改善創造有利條件,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內從事各類國土空間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核心監控區,是指大運河江蘇段主河道兩岸各2千米的范圍。濱河生態空間,是指核心監控區內,原則上除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外,大運河江蘇段主河道兩岸各1千米的范圍。
                  第四條  核心監控區涉及徐州市、宿遷市、淮安市、揚州市、鎮江市、常州市、無錫市和蘇州市。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歷史河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有條件的重要支流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  具體范圍以河道岸線臨水邊界線為起始線,以行政區邊界、自然山體、道路、建筑物及構筑物外圍界線等地形地物為終止線統籌劃定。
                  第六條  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應遵循保護優先、綠色發展,文化引領、永續傳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濱河生態空間、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和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三區”)予以分類管控。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七條  落實管控范圍。各地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明確核心監控區和濱河生態空間具體范圍,結合《中國大運河(江蘇段)遺產保護規劃(2011-2030)》劃定的文化遺產保護區域,細化管控要求。
                  第八條  優化空間布局。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強化核心監控區內文化遺產保護、生態保護和文化創意、文化旅游、休閑游憩、綠色現代航運等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功能建設,并與河道岸線功能分區相協調,合理安排與主導功能相符的產業布局。
                  第九條  提升空間品質。梳理運河沿線空間特色,加強歷史文化傳承保護,強化運河沿線高度、風貌、視廊、天際線等空間控制引導。針對大運河遺產保護的重點區域和重點地段,開展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有序開展運河沿線城市更新工作,促進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

                  第三章 國土空間準入

                  第十條  嚴格準入管理。核心監控區內,實行國土空間準入正(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控制開發規模和強度,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第十一條  加強岸線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維護岸線基本穩定。項目占用岸線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要求。
                  第十二條  濱河生態空間內,嚴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在現有農村居民點外新增集中居民點。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實行正面清單管理。除以下建設項目外禁止準入: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納入國家、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內,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禁止以下建設項目準入:
                  (一)非建成區內,大規模新建擴建房地產、大型及特大型主題公園等開發項目;
                  (二)新建擴建高風險、高污染、高耗水產業和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工礦企業,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劃的碼頭工程;
                  (三)對大運河沿線生態環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或景觀破壞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關于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關規定的;
                  (五)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江蘇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及江蘇省河湖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
                  本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國家發布的產業政策、資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涉及的管理規定有新修訂的,按新修訂版本執行。
                  第十四條  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內,嚴禁實施不符合產業政策、規劃和管制要求的建設項目。
                  城市建成區老城改造應加強建筑高度管控,開展建筑高度影響分析,按照高層禁建區管理,落實限高、限密度的具體要求,限制各類用地調整為大型的工商業、商務辦公、住宅商品房、倉儲物流設施等項目用地。

                  第四章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第十五條  嚴格落實核心監控區的“三區”準入要求,健全管制制度,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的用途實施差別化管理。
                  第十六條  生態用途區域內,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
                  第十七條  農業用途區域內,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防止耕地“非糧化”,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注重與周邊自然生態系統有機結合。
                  第十八條  村莊建設區域內,全面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民居等傳統建筑。發展鄉村特色產業,鼓勵建設村莊公共服務設施、文旅設施、非遺傳承基地、運河文化展示及其他鄉村振興項目。
                  第十九條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鼓勵與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相關的文化展示、文旅線路、文旅設施以及各類公園綠地建設;鼓勵與城市功能發展定位匹配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建成區內鼓勵優化商業、住宅、服務等各類建設用地結構,調整不合理布局。
                  第二十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域內,嚴禁不利于文化遺產安全及環境保護相關的項目建設。對不符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已有文化遺產及其環境產生影響的設施,應限期治理。
                  鼓勵推進文化遺產合理保護、提升文化遺產展示水平、促進文化遺產活態利用等相關項目建設。
                  建設項目涉及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運河遺存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的,應落實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制度,實行工程建設考古前置制度。

                  第五章 國土空間整治修復

                  第二十一條  強化統籌治理。秉承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加強政府引領,鼓勵社會參與,推進大運河沿線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修復。
                  第二十二條  加強不合理用地空間騰退。開展主河道沿線化工企業整治提升,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化工企業、園區,依法關停環保不達標的化工企業、園區,依法依規淘汰化工行業落后產能。
                  對已存在具有歷史文化遺產價值的建筑,在修復中予以保護;對于違規占壓運河河道本體和岸線的建(構)筑物,按照相關要求及時處置整改,對其他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的已有項目和設施逐步搬離。濱河生態空間內騰退的土地優先用于建設公共綠地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  推進國土空間綜合整治。遵循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重大工程,優先納入省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優先安排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國土空間全域綜合整治、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工程。因地制宜實施濱河防護林生態屏障工程,林相改造應與大運河文化相融合。
                  第二十四條  加強河湖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加強水污染綜合防治,促進出入江河、湖泊、塘庫支流水體生境自然恢復,科學有序實施退田(圩)還湖(濕)工程。
                  第二十五條  推動存量資源合理流動。全面落實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與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相掛鉤的機制。統籌核心監控區內、外新增建設用地布局,濱河生態空間內騰退的建設用地空間規模可作為規劃期內流量指標歸還。

                  第六章 空間形態與風貌引導

                  第二十六條  嚴格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和傳統歷史風貌,突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加強全域空間形態、城鄉風貌的引導和管控,實現大運河沿線自然和人文景觀的整體保護和塑造。傳承江蘇水鄉人居、城河共生文化,實現城市風光與運河風光協調輝映。
                  第二十七條  根據岸線所在區位,進行分段引導,體現各段的文化發展特征,與遺產環境風貌相協調,注重工商文化、革命文化的傳承和弘揚。
                  中運河段體現古樸雄渾、尊禮重義、剛毅尚武的楚漢文化特征,突出漕運、水工技術進步為特色的文化保護傳承。淮揚運河段體現精工細作、剛柔并濟、雅俗共賞的淮揚文化特征,突出水工、漕運、鹽業為特色的文化保護傳承。江南運河段體現崇文尚教、商農并重、典雅精致的吳文化特征,突出水工、水鄉聚落為特色的文化保護傳承。
                  第二十八條  根據岸線功能分區及國土空間主導功能差異,開展分區引導。
                  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域內,重點控制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遺產區和緩沖區、大運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范圍內的空間形態與風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依法批準的相關保護規劃要求進行管控,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生態用途和農業用途區域內,在保護運河現有資源和尊重歷史環境的前提下,以農田與自然郊野風貌為主導,形成生態綠色走廊。塑造蘇北平原田野風光、蘇中里下河水網地區濕地風光、江南水鄉田園風光等各具特色的風貌景觀。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老城改造應逐步改造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筑物,控制城市景觀視線走廊,整體保護大運河沿線空間形態。新建項目建筑整體高度應與周邊大多數建筑平均高度相協調。
                  村莊建設區域內,應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彰顯歷史文化傳承和運河水生態文化獨特魅力,對鄉村地區分類分區提出風貌和高度控制等空間形態塑造和管控要求,體現田園風光和本土特色。

                  第七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九條  明確職責分工。在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做好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等工作,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強化資源整合、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
                  核心監控區內涉及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重大項目,需報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涉及岸線利用或河道管理范圍的項目,須經有權限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核心監控區涉及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制定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落實管控范圍,細化管控要求,明確保障措施,報省人民政府后發布實施。涉及江河共用、河湖共用的設區市,應在細則中明確差異化管控措施。
                  第三十條  明確階段目標。至2022年,各市、縣(市、區)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明確“三區”界線并劃定落地。至2025年,大運河江蘇段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格局全面形成,核心監控區內國土空間格局得到進一步優化,大運河歷史文化遺產管控措施基本完善,主要污染源和違法建設項目徹底清除,沿線綠色生態廊道岸綠水清風貌初步形成。至2035年,大運河文化帶江蘇段在全國的引領示范作用有效發揮,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得到深入挖掘和活態傳承,現代化展示體系全面形成。核心監控區內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相關規劃要求的已有項目和設施全部搬離,綠色生態廊道貫通建成,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全面展示大運河江蘇段生態優勢和文化魅力。
                  第三十一條  創新政策機制。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調查和賠償制度,加快建立受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影響而實施的生態補償機制,構建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積極整合各類財政資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投入,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拓寬投融資渠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完善相關支持措施。
                  第三十二條  加強宣傳引導。創新和豐富宣傳形式,發揮輿論導向作用,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力量,營造政府、市場等多方協同推進的良好氛圍,形成管控合力。
                  第三十三條  強化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文化遺產保護、產業準入政策、自然資源管理、河湖水系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開展專項督查、聯合督查,加強審計監督,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2.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三區”示意圖.pdf
          附件:附件3.大運河江蘇段主河道各河段現狀基本情況.pdf
          附件:4.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涉及世界文化遺產.pdf
          附件:附件1.術語解釋.pdf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主辦
          地址:南京市水西門大街58號 郵編:2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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