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土地開發是指對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水和荒灘等,通過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或技術措施,使其改造成為可供利用土地的行為。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和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土地開發的要求:
(1)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未利用地的開發。對未利用地的開發是補充耕地的有效途徑,國家給予鼓勵,并予以各種政策支持。國家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侵害開發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作出處理。
(2)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必須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等為前提。
(3)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其中,適宜開發成耕地的首先要開發成耕地,以達到增加耕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