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自然資規發〔2020〕1號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各直屬單位,廳機關各處、室、局:
《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5月18日
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
認定與核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規范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認定與核銷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是指潛在的地質災害點或區段,通常指通過地面地質、地形和影響因素調查,初步推測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地點或區段。
本省行政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認定與核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采取“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申報、調查、論證、確認”的流程開展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調查評價結果提交設區市、縣(市、區)屬地人民政府,作為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的基礎依據。
第五條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在地質災害隱患動態排查、巡查工作中新發現的以及相關責任主體和群眾上報的疑似隱患點組織開展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工作應委托具備地質災害評估或勘查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出具調查報告,經所在地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認定后,納入日常管理。
第六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調查工作概況、隱患點基本特征、穩定性分析、危害程度評估、成因分析及發展趨勢預測、結論及建議。
第三章 核銷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隱患點,可以申報核銷:
(一)已實施避讓搬遷,危險區內房屋已全部拆除且無其他固定威脅對象的;
(二)因地質環境條件改變,致災體消失或已穩定的;
(三)已完成工程治理,并通過驗收的。
第八條 對于符合第七條第一、二款的隱患點,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內隱患點的核銷調查工作。核銷調查應委托具備地質災害評估或勘查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出具調查報告,經所在地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可予以核銷。
對于符合第七條第三款的隱患點,經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后,可予以核銷。
第九條 對于符合第七條第一、二款的隱患點,應提交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隱患點核銷申請表、調查工作概況、隱患點現狀、核銷原因分析、危害性分析、結論及下一步需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建議。
對于符合第七條第三款的隱患點,核銷時需提交以下資料:隱患點核銷申請表、治理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最終驗收意見及專家名單。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條 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隱患點認定或核銷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上傳至“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系統”。
省級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指導部門負責管理維護“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系統”和隱患點數據庫。
第十一條 隱患點認定與核銷論證應采取現場踏勘與室內審查相結合的方式。論證專家組由3~5名省自然資源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應本著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論證,并對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工作的監督檢查。省級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指導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的技術指導。
第五章 責任
第十三條 在地質災害隱患認定與核銷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隱瞞謊報、擅自核銷或存在其他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具備地質災害評估或勘查相應資質的單位在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調查工作中存在資質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依法依規給予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0年6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江蘇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