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自然資規發〔2020〕4號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礦產資源
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管理,結合江蘇實際,現就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實行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出讓
(一)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除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礦業權外,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性出讓,出讓底價由有出讓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評估價、基準價等集體研究確定。出讓前應當將礦業權出讓基本信息、風險提示、成交規則等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全省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全部納入各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
(二)嚴格限定礦業權協議出讓范圍。1.稀土、放射性礦種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2.已設采礦權深部和上部(礦區范圍平面垂直投影范圍)的同類礦種(按《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類別,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需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三)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價。協議出讓價由有出讓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評估價、基準價且不低于同期市場價集體研究確定。省自然資源廳發證權限的礦種協議出讓的,經廳礦業權出讓轉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并報省政府同意后執行。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證權限的礦種協議出讓的,須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四)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采礦權協議出讓。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飾面用、條塊石材用、磚瓦用等同用途類礦產采礦權一律采取公開競爭性出讓。
二、進一步加強“凈礦”出讓工作
(五)認真做好出讓前期準備工作。礦業權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礦業權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編制年度出讓計劃,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后,每年1月底前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省級出讓的礦業權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需求。
(六)健全“凈礦”出讓工作機制。礦業權所在地要進一步構建“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凈礦”出讓工作機制。優化礦業權出讓流程,在政府主導下,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合理確定出讓范圍,并做好用地用林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開展砂石土類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
(七)建立礦業權出讓收益退還機制。對屬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等原因而導致的礦業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撤回礦業權,并按有關規定退還礦業權出讓收益等已征收的費用。
三、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八)按礦種劃分出讓登記權限,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戰略性礦產除自然資源部登記管理的14種之外的煤炭、煤層氣、金、鐵、鉻、銅、鋁、鎳、鋯、磷、螢石11種及其他礦產(油頁巖、二氧化碳氣、地熱、礦泉水、銀、鉑、錳、鉛、鋅、硫、鍶、金剛石、鈮、鉭、石棉、巖鹽、芒硝)的礦業權出讓登記。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部、省、縣級出讓登記礦種以外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省內跨行政區域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出讓登記權限詳見附件。
(九)共伴生礦種按主礦種的出讓登記權限管理。變更主礦種或增列后主礦種發生變化的,按照變更或增列變化后主礦種權限管理。
四、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實施《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2020)新國家標準。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管理各相關領域按照新標準實施。加強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建設,做好礦產資源儲量新老標準數據轉換。
(十一)取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事項。簡化歸并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縮減辦理環節和要件,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的依據。簡化評審備案流程,建立完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
(十二)明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范圍。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或范圍、非油氣礦產在采礦期間累計查明礦產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應當編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申請評審備案。其他情形不再由政府部門直接評審備案。
(十三)分級負責評審備案工作。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本級已頒發礦業權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省自然資源廳委托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和縣級頒發礦業權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涉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的,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評審備案,油氣和放射性礦產資源除外。評審備案相關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五、調整探礦權期限
(十四)調整探礦權期限。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為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的25%(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范圍,已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等原因,已設探礦權的部分勘查范圍無法繼續勘查或者轉為采礦權的,可憑政府相關部門證明文件,抵扣需縮減面積。探礦權出讓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六、規范財政出資項目管理
(十五)規范財政出資項目管理。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計劃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本通知下發前,財政出資已設探礦權到期未完成規定勘查工作的可辦理延續登記,項目完成后由礦業權人申請注銷探礦權,形成的礦產地按登記權限納入礦業權出讓項目庫管理,公開競爭性出讓礦業權。
七、其他事項
本《通知》生效前,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已受理的登記事項,由原登記機關繼續辦理、辦結,不移交辦理中的登記事項。本《通知》生效后,按新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受理和辦理,礦業權人已完成經審查通過的各類技術報告繼續有效并互認。此前,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已同意出讓礦業權,但未完成出讓程序的,按原定礦業權出讓方案完成出讓工作后,按新的登記權限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省自然資源廳出讓管理的礦業權辦理新立、延續、變更、保留、注銷登記,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并出具初審意見。
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相關審查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江蘇省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劃分表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10月30日
江蘇省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劃分表
調整后發證權限 |
登記礦種 |
自然資源部 |
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 |
省自然資源廳 |
11種戰略性礦產:煤炭、煤層氣、金、鐵、鉻、銅、鋁、鎳、鋯、磷、螢石。
其他礦產:油頁巖、二氧化碳氣、地熱、礦泉水、銀、鉑、錳、鉛、鋅、硫、鍶、金剛石、鈮、鉭、石棉、巖鹽、芒硝。 |
設區市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 |
除部、省、縣級發證的其他礦種 |
縣級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 |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礦產:建筑用灰巖、建筑用白云巖、建筑用砂、建筑用花崗巖、飾面用花崗巖、建筑用大理巖、飾面用大理巖、建筑用玄武巖、建筑用砂巖、建筑用片麻巖、磚瓦用粘土、磚瓦用頁巖等。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廳各直屬單位,廳機關各處室局。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