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修改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
(二)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三)將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核實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經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測繪的竣工圖等資料?!?/SPAN>
二、對《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將第二款修改為:“未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無法確認專利權權屬和專利權法律狀態的,相關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SPAN>
三、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身體狀況證明”修改為“病歷等身體狀況材料”。
(二)將第十條中的“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證明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修改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材料,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三)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按照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就讀,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解決?!?/SPAN>
刪去第二款中的“前款所稱就業證明,是指工作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證明材料,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
四、對《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并出示有效的排放檢驗合格報告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可辦理”。
五、對《江蘇省禁毒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人員,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人員,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已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依法注銷。
“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或者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三年后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三年后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由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吸毒檢測?!?/SPAN>
六、對《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提交下列材料”修改為“由公安機關核查下列材料”。
刪去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中的“及其復印件”。
刪去第二款第三項、第五項。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核查后,符合法定條件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SPAN>
(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由公安機關核查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SPAN>
七、對《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準文件、許可證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SPAN>
(二)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修改為“并由公安機關核查下列材料”。
刪去第一款第三項。
八、對《江蘇省獻血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五款合并,修改為:“在本省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在本省范圍內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采供血機構應當通過用血費用核銷等信息系統查明獻血者獻血量、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系;通過用血費用核銷等信息系統無法查明的,采供血機構應當核驗。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SPAN>
九、對《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捕撈許可證。
“下列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一)省管湖泊的各種捕撈作業;(二)國內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捕撈作業;(三)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漁期、禁漁區、保護區內捕撈作業;(四)捕撈珍貴水生動物和漁業種質資源。
“下列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所屬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一)除前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國內海洋大型漁船捕撈作業;(二)國內海洋中型漁船捕撈作業;(三)長江漁船捕撈作業;(四)設區的市管轄內陸水域捕撈作業。
“下列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所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一)國內海洋小型漁船捕撈作業;(二)沿海非機動漁船捕撈作業;(三)縣(市、區)管轄內陸水域捕撈作業。
“省內除省管水域外的其他內陸水域跨行政區域的各種捕撈作業,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發放。定置作業原則上就地安排生產?!?/SPAN>
(二)刪去第二十六條。
(三)刪去第三十六條中的“專項捕撈許可證、臨時捕撈許可證”。
(四)刪去第三十九條。
此外,對上述九件法規中有關部門的表述,根據機構改革后的變化作相應修改。對有關法規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禁毒條例》《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江蘇省獻血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