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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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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14000060/2019-02492 分        類 本省法規規章
          發布機構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日期 2019-04-11
          標        題 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
          文        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時        效
          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

          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

           

          (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空間布局與產業體系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五章 開放合作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海洋強國戰略,提高海洋經濟發展質量,促進資源科學利用,實現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的海洋經濟活動及其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經濟,包括海洋產業和海洋相關產業,是指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各類產業活動以及以各種投入產出為紐帶、與海洋產業構成技術經濟聯系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 發展海洋經濟,堅持統籌協調、創新驅動、生態優先、開放合作的原則,加強陸海統籌,推進江海聯動,構建現代海洋產業體系,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省以及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經濟發展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規劃編制、重點產業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資源利用等重大決策,督促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統籌海洋經濟發展。

          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海洋經濟發展情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主管全省海洋經濟發展工作。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和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主管本地海洋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并監督實施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綜合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沿海、沿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區位特征、資源稟賦、環境承載力和海洋經濟發展基礎與情況,制定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健全海洋經濟統計制度,開展海洋經濟統計與核算,定期發布海洋經濟統計公報和海洋經濟發展報告,省統計及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海洋經濟監測評估職能的部門,具體組織開展海洋經濟統計、監測、評估等工作。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海洋經濟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海洋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需求,加強軍民融合,堅持平戰結合,推進海洋經濟融合發展、海洋科技協同創新、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等部門分區域制定海洋經濟發展考核指標,并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體系。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科技學會、產業聯盟、中介機構等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托開展海洋科技推廣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加強海洋知識宣傳教育,推進海洋文化設施建設,保護海洋文化遺產,提高全民海洋意識。

          第二章 空間布局與產業體系

          第十三條 發展海洋經濟,應當遵循陸海一體國土空間理念,堅持江海聯動,推進海洋產業合理布局和協調發展,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集聚發展的格局,避免同質化競爭、低水平重復。

          沿海地區應當加強海洋資源保護利用,推進港產城聯動發展,做強沿海海洋產業核心帶;沿江地區應當實施跨江融合發展,推動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壯大沿江海洋產業支撐帶;其他地區應當推動海洋產業向內地延伸,加強涉海產能合作,拓展海洋經濟發展空間。

          第十四條 鼓勵沿海地區根據各自比較優勢,利用臨海區位條件,建設臨港產業區,發展臨港產業。

          臨港產業區應當嚴格環境準入要求,加強環境保護能力建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港口資源,健全港口管理體制,完善港口集疏運體系,加強海江港口協作,提升港口資源綜合利用效益。

          推動建立港口和航運企業聯盟,促進港航企業間協調與合作。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洋特色品牌和海洋經濟示范區建設,鼓勵示范區引進和培育海洋產業龍頭企業,明確海洋經濟示范區單位土地、海域面積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提高土地、海域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由省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七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需要,結合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情況,編制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列明鼓勵、限制以及淘汰的海洋產業類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列入淘汰類的海洋產業項目,不得投資再生產,并采取措施限期淘汰;列入限制類的海洋產業項目,不得投資新建,現有項目實施技術升級改造的,應當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定期調整,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的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海洋工程裝備、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藥物和生物制品、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等海洋新興產業,加快產業技術創新和關鍵技術突破。

          加強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海上風電、海洋電子信息、海水淡化等海洋工程裝備自主研發和制造,提升產業配套能力;優化海上風電開發布局,有序發展離岸風電;加大海洋創新藥物研發力度,推動海洋功能食品、化妝品等提檔升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調整優化海洋船舶、海洋漁業、灘涂農林業、海鹽化工等海洋傳統產業,推動產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提高產品技術、工藝裝備、能效標準,實現產業提質增效。

          推進船舶設計制造的智能化、綠色化、集成化,提升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和核心配套設備制造能力;加強海洋牧場建設,推進海水生態健康養殖,提升海洋水產品精深加工能力和綜合高值化利用水平,扶持遠洋漁業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拓展提升海洋交通運輸、濱海旅游等傳統海洋服務業,扶持海洋文化、涉海信息服務和法律服務等現代海洋服務業發展。

          優化近遠洋航線與運力結構,開展保稅、國際中轉、國際采購和分銷、配送等業務,發展船舶交易、船舶和航運經紀、航運保險等現代航運服務;開發濱海特色旅游線路和產品,發展海洋旅游新業態;發展海洋文化產業,推進海洋文化與裝備制造、醫養健康、旅游等產業跨界融合;構建智慧海洋體系,推進海洋產業與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深度融合。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一條 發展海洋經濟應當堅持科技創新驅動,加強海洋基礎研究,搭建科技創新載體,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構建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海洋產業協同創新體系。

          第二十二條 發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能作用,推進海洋綜合研究機構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家級科研機構在本省設立海洋科教基地,促進產學研融合。

          引導涉海企業建立海洋科技研發中心,提高海洋科技創新能力。涉海企業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平臺建設任務的,由相關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支持。

          沿海、沿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涉海開發區應當建設海洋經濟眾創空間,加快與互聯網融合創新,扶持培育新型創業創新服務機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涉海公共研發投入,鼓勵和引導涉海企業、科研機構提高研發投入,加強對研發資金核算管理和效益評估。

          第二十四條 推進海洋產業關鍵技術突破,加強綠色環保船舶、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設計建造的基礎共性技術、核心技術、前瞻先導性技術研發,發展深遠海養殖裝備與技術,加強海洋候選藥物成藥技術研究,攻克海洋藥物先導化合物發現技術,實現海洋產業技術重點跨越和產業鏈延伸。

          鼓勵企業引進國際涉海高端裝備技術,加強自主研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支持涉海企業參與相關海洋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經濟轉型升級急需核心技術的產業化,支持建立專業化涉海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和技術孵化平臺,促進海洋工程裝備、海洋高端船舶、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藥物和生物制品等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洋科技人才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涉海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涉海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實行人才雙向流動,培養和引進海洋科技創新人才,支持海外人才離岸基地建設。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部門應當將海洋基礎研究、海洋產業關鍵技術、前沿技術研究等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加大對海洋科技創新的支持和指導力度。

          第二十八條 省教育部門應當將涉海院校納入教育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整合涉海教育資源,完善海洋學科體系,建設海洋優勢學科,支持海洋類新興、交叉學科和專業建設。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二十九條 發展海洋經濟應當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實行生態保護紅線分類管控,建立和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制度。

          生態脆弱和敏感區域、資源超載區域等限批區域,禁止新增除生態修復、污染治理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主體功能定位,實現海陸主體功能對接,加強海岸線功能管控,完善區域規劃政策,規范海域和海岸帶開發時序和強度。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管控圍填海活動,加強圍填海監督檢查,節約集約利用圍填海存量資源,提高單位岸線和用海面積投資強度,加強生態補償和修復。

          第三十二條 保護海島以及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建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約束機制,優化利用有居民海島,促進海島自然資源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條 保護與修復近岸海域、灘涂濕地和自然岸線,健全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制度,系統開展海岸線整治,恢復生態濕地,拓展公眾親水岸線岸灘。

          第三十四條 省以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生態保護與建設總體規劃,統籌陸海環境保護,加強陸源及海上污染管控,合理控制近海養殖規模,加大入海河流及入海排污口的監管力度,實現達標排放。

          第五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國際和區域涉海領域合作,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對接全球海洋產業鏈、價值鏈、創新鏈、物流鏈,構建高水平開放型海洋經濟體系。

          第三十六條 推進海水養殖、海水淡化設備、海上風電等產業的產能合作和技術輸出,支持漁業企業在海外建立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物流基地,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與深海、遠洋、極地等海洋資源開發,提升海洋產業國際合作水平。

          優化海洋產業鏈分工布局,推動上下游產業鏈和關聯產業協同發展,鼓勵建立國際研發、生產和營銷體系,提升全球產業配套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第三十七條 加強航運港口建設,拓展開發國際航線和出海通道,支持大型港航企業以多種方式參與沿海國家港口建設和運營,共建國際和區域性航運中心,推進海上互聯互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進海上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創新投資合作模式,構建多元化投資平臺,鼓勵聯合建設中外海洋產業園區和境外經貿合作區。

          第三十九條 支持涉海企業、科研機構與國外相關機構開展聯合設計與技術交流,加強海洋技術標準體系對接與技術轉讓合作。鼓勵有條件的涉海高等院校在海外建立合作機構或者與海外高校聯合培養海洋人才。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采取組建國有海洋投資企業等措施,重點扶持海洋新興產業、現代海洋服務業發展,以及海洋關鍵技術研發、海洋科技成果轉化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財政資金引導機制,綜合運用股權投資、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獎勵等方式,激勵海洋科技創新,培育海洋特色品牌,支持列入國家、省鼓勵發展的海洋產業項目,促進海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體系建設,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適應海洋經濟發展需要的交通、電力、水利、信息通訊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第四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金融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海洋產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涉海企業名錄和海洋產業投融資項目庫,引導金融扶持方向,推動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與風險投資、股權投資、擔保機構建立海洋投貸保聯盟,拓展涉海企業融資渠道。

          第四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海洋經濟金融服務事業部,依法設立海洋漁業、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航運、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特色專營機構或者在沿海地區設立專業分支機構,集中支持海洋經濟發展。

          支持保險機構設立航運保險事業專業機構或者在沿海地區設立航運保險專營網點,提高海洋領域保險覆蓋范圍和保障能力。

          支持符合條件的海洋工程裝備企業、大型船舶企業依法按程序發起設立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

          第四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遵循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提供海域使用權、碼頭、船塢、船臺、在建船舶以及海洋工程裝備平臺、倉單、提單抵押或者質押貸款等符合海洋特點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加大對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的信貸支持。

          第四十六條 拓寬涉海企業創新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涉海企業發行債券和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在項目審批、用地、用海、科技研發、人才配置、市場環境方面制定鼓勵政策。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海洋經濟示范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創業孵化、人才引進和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財政、人才等政策支持。海洋經濟示范區內的海洋產業項目,優先保障用海、用地需求,并列入省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促進產業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扶持范圍,鼓勵、引導金融機構給予信貸優先支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海企業和海上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臨港產業區內的石油煉化、油氣儲運、危化品儲運、核電站等重點區域,開展風險源排查和綜合性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和化解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 省以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災害預警報體系建設,完善船舶應急救助預案,健全海上突發事故應急體系,提高航海保障、海洋污染應急處置、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務水平。

          實施海堤補充完善工程,推進堤防保護和改造升級。推進沿海漁港建設,完善漁港配套設施,提升避風防災功能。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人才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完善政府、用人單位和社會多元化人才發展投入機制,在科技研發、住房保障、安家落戶、教育就醫等方面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提升海洋經濟發展的人才競爭力。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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