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泗陽昌盛鞋業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泗陽縣裴圩鎮陳石村七組12.6畝土地建設廠房,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泗陽縣國土資源局對該宗違法用地行為立案查處。2017年8月28日,泗陽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8404平方米(12.6畝)土地;2、沒收泗陽昌盛鞋業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3、對非法占用8404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處以5元/平方米罰款,計42020元。目前,行政處罰決定已落實到位。
2017年8月28日,裴圩鎮黨委根據泗陽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的建議給予裴圩鎮陳石村委會主任王玉林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