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建湖縣建陽鎮建設環保中心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建湖縣建陽鎮建東村二組土地動工建設村公墓,占地面積11畝。該宗地經制止后停止施工,停工時已澆筑水泥地坪。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建湖縣國土資源局對該宗違法用地行為立案查處。2017年4月2日,建湖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2、責令該單位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恢復土地原狀; 3、對非法占用11畝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總計73330元。目前,該宗地已拆除復墾到位,罰款已經繳納,行政處罰決定已落實到位。
2017年8月15日,中共建陽鎮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建陽鎮建東村村委主任夏咸富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