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東海縣溫泉鎮堿場村村民劉志國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堿場村東側魚塘內取土倒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無證采礦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17年6月9日,東海縣國土資源局對劉志國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國土資罰〔2017〕019號):責令停止非法開采行為;沒收劉志國的違法所得17000元;處以罰款3000元。目前,行政處罰決定已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