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規范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工作,根據《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
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受委托進行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出具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報告。
第四條 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科學、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隨機確定項目,并委托質檢機構檢驗。
測繪成果質量委托檢驗由項目單位或者測繪單位依法委托質檢機構檢驗。
測繪成果質量仲裁檢驗由仲裁機構依法委托質檢機構檢驗。
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下列標準的測繪成果應當依法委托檢驗:
(一)使用財政資金達到150萬元的采用測繪技術實施的專項調查成果;
(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100萬元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項目;
(三)使用財政資金達到100萬元的工程測量項目;
(四)使用財政資金達到100萬元的不動產測繪項目;
(五)使用財政資金達到100萬元的海洋測繪項目;
(六)使用財政資金達到50萬元的地圖編制項目;
(七)使用財政資金達到100萬元的導航電子地圖項目;
(八)使用財政資金達到50萬元的互聯網地圖服務項目;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委托檢驗的項目。
項目單位不得用材料驗收、會議驗收等方式代替測繪成果質量檢驗。
第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應當提供下列測繪成果和資料:
(一)項目合同或者協議書;
(二)測繪成果樣本;
(三)技術設計文件、檢查報告和技術總結等文檔資料;
(四)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五)所使用測繪儀器的檢定證書;
(六)測繪成果原始記錄;
(七)其他相關測繪資料。
第八條 質檢機構應當在進行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前5個工作日內編制檢驗計劃和檢驗方案,并告知委托單位;監督檢驗方案應當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九條 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一般采用抽樣檢驗方式,檢驗下列內容:
(一)項目技術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使用測繪儀器的檢定情況及其精度指標與項目設計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資料的合法性、正確性和可靠性;
(四)測繪成果質量各項指標的符合性;
(五)測繪成果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質檢機構應當組織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檢驗人員進行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每個項目的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
檢驗人員應當經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 質量檢驗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履行保密職責。
與委托單位或者檢驗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公正的人員不得參加質量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質檢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作出客觀公正的測繪成果質量判定。
項目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強制性條款的,以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強制性條款作為測繪成果質量判定依據。
第十三條 質檢機構按照委托協議提交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報告及有關資料,不得擅自公開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報告。
第十四條 委托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質檢機構書面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報告。
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異議未解決的,委托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質檢機構隸屬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申訴。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測繪成果質量復檢,并將處理結論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委托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復檢結果與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報告一致的,復檢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委托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承擔。
第十六條 質檢機構應當每半年向其隸屬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情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依法應當檢驗而未委托檢驗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應當委托檢驗的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并將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信息錄入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質檢機構未依法履行檢驗職責或者出具的檢驗報告存在重大錯誤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質檢機構檢驗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