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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信息公開
          索引號: 012947920/2022-00023 文號: 發布機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生成日期: 2022-10-31 組配分類: 本省法規規章 有效期: 長 期
          公開形式: 網站,文件 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

          20151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929日江蘇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三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六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規范養老服務行為,增進老年人福祉,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頤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以及其他贍養人、扶養人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市場參與、統籌發展、共建共享的原則,堅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養老服務應當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引導老年人樹立主動健康和終身發展理念,推動老有所養和老有所為相結合,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社會參與程度。

          第四條 本省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優先滿足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建立并完善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城鄉、惠及全民、均衡合理、優質高效的養老服務。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養老服務政策,推動養老服務體制改革,建設符合省情、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統籌組織、督促推進本地區養老服務工作,將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專項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強化養老服務扶持保障措施,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工作督查和績效考核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增長情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康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統計、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

          支持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在養老服務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八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關心老年人健康,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扶養人應當依法對老年人履行扶養義務。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家庭成員應當尊重、照料和關心老年人。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扶持力度,引導市場主體等社會力量為老年人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提供、參與、支持養老服務。

          第十條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依法、誠信提供養老服務,尊重老年人人格尊嚴,不得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實施,引導和規范養老服務發展。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養老服務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敬老、養老、孝老、助老的良好氛圍,引導樹立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本省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所必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養老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養老服務制度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發布本省基本養老服務具體實施方案及清單,明確具體服務對象、內容、標準等。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發布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和實施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對清單進行調整。

          下級人民政府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應當包含上級人民政府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事項,不得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實際,拓展服務項目和內容,提升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基本養老服務供給能力建設,通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培養專業化養老服務隊伍等方式,保障基本養老服務供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出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以及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社會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優先用于基本養老服務。

          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第十四條 省民政部門會同省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根據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國家標準,制定本省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省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享受相應基本養老服務待遇等方面的依據。實行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果在全省范圍內共享互認、各部門按需使用。引導養老服務組織統一規范運用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果。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可以委托專業評估組織實施。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評估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困難老年人精準識別和動態管理機制,保障其享有基本養老服務。

          本省優先將經濟困難的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納入基本養老服務范圍予以重點保障。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特殊困難老年人關愛巡訪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巡訪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及時了解老年人生活狀況和家庭贍養、扶養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應急和安全知識宣傳,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對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對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

          對選擇在家供養的特困供養老年人,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給予分散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老年人,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

          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辦養老機構建設,保障特困供養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優先收住經濟困難的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優撫對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為社會作出重要貢獻的老年人。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公辦養老機構床位信息。在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老年人群體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公辦養老機構可以為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基本養老服務設施和能力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推動農村和城市基本養老服務供給的均衡化、協調化發展。

          加強縣級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為失能的特困供養老年人、高齡失能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失能老年人提供專業照料護理服務。

          推進鄉鎮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全日托養、日間照料、上門服務、老年人能力評估、康復護理等服務。

          開展村級互助養老服務,因地制宜建設日間照料中心、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老年活動站等村級養老服務設施。

          支持以利用農村地區閑置房屋或者整合公共服務資源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滿足農村地區老年人就近獲取基本養老服務的需求。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老年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相銜接的長期照護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長期護理支付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工作,完善資金籌集、評價評估、支付標準、監督管理等政策制度,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資金籌集能力和保障需求等因素,逐步擴大參保對象范圍,合理調整保障標準。

          依法開展長期照護服務的養老服務組織,可以向醫療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評估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服務協議,成為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基本養老均等化水平,加強普惠養老服務能力建設,拓展基本養老服務的對象和內容,落實優惠扶持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普惠性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能夠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獲得基本養老服務。

          第三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分區分級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人口結構、老齡化趨勢、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省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鼓勵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或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四條 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新建住宅區的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于首期配套建成,并與住宅主體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規劃核實。

          按照規定應當配建而未配建或者未按照標準配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已建住宅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已建住宅區,未配建或者配建標準低于每百戶十五平方米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戶十五平方米的標準,通過購置、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具體實施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相鄰住宅區可以統籌規劃、集中配置養老服務設施。鼓勵對相鄰住宅區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進行資源整合、統籌利用,統一管理運營。

          第二十五條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并滿足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筑等要求。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的用途。

          第二十六條 鼓勵將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組織的閑置設施、場地等資源整合改造用于養老服務。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組織的閑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養老服務的,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改造應當符合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閑置資源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辦法,規范閑置資源改造手續辦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規劃、土地、住房、財政、投資、融資、人才等支持政策,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質量有保障的養老服務。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居家社區養老扶持、保障政策,促進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活照料、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日間托養等日常服務;

          (二)健康管理、家庭照護、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健康支持服務;

          (三)關懷探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養老顧問、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等服務;

          (六)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開展短期托養服務,為失能、認知障礙、術后康復等老年人提供臨時或者短期托養照顧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有需求的家庭成員免費提供老年人照料護理技能培訓。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戶口遷移、醫保結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給予便利或者優待。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或者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需要進行照料護理的,鼓勵用人單位提供時間、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后患病住院期間,獨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帶薪護理假。

          第三十一條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者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從業人員,規范服務流程,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接受服務對象、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籌建設,考慮為老年人服務的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等因素,合理、均衡布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社區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社區綜合服務體系。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住宅區養老服務配建用房和其他規劃用于社區養老服務的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征得縣(市、區)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養老服務、醫療衛生等資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覆蓋城鄉的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轄區面積、老年人口規模和養老服務需求,建設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提供行業指導、服務咨詢、短期托養、長期照護、養老服務技能培訓、緊急呼叫救援、康復輔具租賃等服務,推動專業化養老服務向社區、家庭延伸。

          依托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向周邊老年人提供社區助餐、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社會力量利用自身資源、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一)鼓勵社會力量利用居住區附近閑置設施開展養老服務;

          (二)鼓勵從事家政、物業等服務的市場主體發揮自身貼近居民生活的優勢,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養老服務;

          (三)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放所屬就餐、文化、娛樂、健身等場所,為老年人提供相應服務。

          第三十五條 鼓勵鄰里互助養老,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老年人之間的互助服務,引導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老年人提供關愛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應急服務機制,對居家發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時給予救助。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等老年人配備緊急呼叫終端,與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相連接,為其提供無線定位、安全監測、實時求助、緊急救援等服務。

          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高齡、殘疾、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必需的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公共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推進住宅區、社區公共服務場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的適老化改造,推進符合電梯增設條件的公共場所和已建成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民政部門應當推進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作,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對有需求、具備改造條件并且申請適老化改造的低保和低保邊緣老年人家庭,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給予免費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擴大免費改造范圍,提高免費改造標準,對其他適老化改造家庭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頤養住區建設,通過在住宅區嵌入養老服務設施、整合周邊服務資源、推進公共設施與家庭空間的適老化建設改造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養老服務,提升老年人日常生活便利化水平和生活品質。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辦養老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公辦養老機構可以通過委托社會力量管理或者與社會力量合作等方式運營。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市場化的養老服務。

          第四十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條件的,應當到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批準為事業單位的,應當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營利性養老機構與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同等基本養老服務的,在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養老機構收住老年人后,應當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住評估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對入住老年人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 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以及養老服務協議。

          養老機構應當保持老年人生活、活動場所的清潔衛生,對使用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風俗習慣,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照料護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服務規范和工作流程,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服務意識和業務水平。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恪守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范,不得歧視、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不得有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的權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便利和幫助。

          老年人有突發危重疾病等狀況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代理人,并按照服務協議約定轉送醫療機構救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養老機構應當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時,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及時疏散、撤離、安置入住的老年人,預防危害發生或者防止危害擴大,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養老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根據養老機構的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服務成本等因素確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養老機構預先收取服務費的,應當有服務協議約定。預先收取的服務費金額不得超過六個月的服務費。服務關系終止后,養老機構應當在十日內退還預付費的余額。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養老機構收取的預付費應當建立專戶存儲,并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預付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每季度告知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 養老機構暫停、終止服務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發情況外,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書面告知民政部門。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并全程監管。

          第六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養康養結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多部門協同推進醫養康養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推進醫養康養融合發展,支持醫養康養服務向居家社區延伸,滿足老年人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五十條 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扶持同時具備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養老機構發展,促進養老服務與醫療、護理、康復等服務相融合。

          第五十一條 提高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服務能力。養老機構按照規定設立醫療衛生機構,改造增加護理型床位和設施,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養老機構應當配備康復設備或者設置康復區,提供康復服務。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并提供便利。

          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納入醫保定點。醫療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受理、評估后,將符合條件的機構及時納入醫保定點管理范圍。

          第五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開展醫養結合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舉辦養老機構。醫療資源豐富地區的二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轉型開展康復、護理以及醫養結合服務。鼓勵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在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服務站點,提供嵌入式醫療衛生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相關建設補助、運營補貼和其他養老服務扶持政策。

          第五十三條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促進資源共享與服務銜接,通過預約就診、上門巡診等方式,為老年人享受多種形式的醫養結合服務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發展居家社區醫養結合服務。推動社區醫療衛生服務設施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籌規劃、毗鄰建設,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提供健康支撐。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與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關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就醫、保健咨詢、康復護理、健康體檢、健康管理等醫療衛生服務,對高齡、殘疾、失能等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預約就診、轉診、掛號、繳費、取藥等綠色通道或者優先窗口,為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

          二級以上公立綜合性醫院應當開設老年醫學科。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的牽頭醫院應當設置康復醫學科、中醫科和老年醫學科。鼓勵中醫、專科醫療機構開設老年醫學科。

          鼓勵護理院、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發揮專業優勢,為高齡、殘疾、失能等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醫療康復、安寧療護等服務。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五十六條 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作用,推廣應用適用于老年人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中醫特色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支持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中醫健康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與養老機構開展合作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面向失能、認知障礙老年人提供專業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增加護理型養老床位有效供給。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床位,重點為失能、認知障礙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等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推廣老年人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積極開展老年疾病防治、認知障礙干預、意外傷害預防、心理健康與關懷等健康促進活動,提升老年人健康生活水平。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年人口狀況以及老年人服務需求等適時調整對養老服務的投入。相關部門應當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和運營補貼,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養老服務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用于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村將集體資產經營過程中按照規定計提的公益金,通過法定程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老年人的養老服務。

          第五十九條 養老服務組織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與養老服務組織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養老服務設施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照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收費標準減半收取。養老服務設施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絡免收一次性接入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優惠力度。

          第六十條 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支持,創新貸款擔保方式,開發適應養老服務業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養老服務組織拓展融資渠道,支持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

          支持保險機構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支持保險資金通過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等方式促進保險服務業和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鼓勵養老服務組織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為服務的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給予補貼。

          第六十一條 民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范養老服務用工,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第六十二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和培訓機構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在養老服務組織設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養老服務相關專業人才。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從事養老服務的社區工作者參加相關技能培訓,按照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十三條 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養老機構聘用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執行與其他醫療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制度,在繼續教育、職稱評定、職業培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十四條 對取得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從事養老護理崗位工作的人員,按照相應等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

          對在本省連續從事養老護理崗位工作滿五年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護理服務等級、入職養老機構等級等因素,建立健全養老護理員薪酬待遇制度。鼓勵各地出臺與工作年限等因素掛鉤的養老護理員(非事業編制)特殊崗位津貼制度,增強養老服務職業吸引力。

          第六十五條 鼓勵、支持發展養老服務志愿組織,建立志愿服務時間儲蓄等激勵機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親屬進入老齡后,根據其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優先、優惠享受養老服務。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和普通中學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養老服務志愿活動。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有養老服務志愿活動經歷者。

          鼓勵志愿者和老年人結對,重點為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生活救助和照料服務。

          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志愿者進行專業培訓,并提供相關便利。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擴大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重點推動養老護理、智慧養老、老年用品、老年宜居等養老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扶持和引導企業研發、生產、銷售適應老年人養老需求的產品、用品。

          第六十七條 加強智慧養老建設,推動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扶持安全防護、照料護理、健康促進、精神慰藉等領域的智能產品、服務。

          推廣應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能信息技術,幫助老年人解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保留、改進傳統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發展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的養老服務組織,培育發展示范性養老服務組織。

          對于符合條件的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養老服務組織,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建設補助、運營補貼。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老年教育,完善老年教育支持服務體系,均衡布局老年教育資源,拓寬老年教育經費投入渠道,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引導多元社會主體共同參與,因地制宜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至少建設一所老年大學。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建設老年學校。鼓勵社區設立老年學校或者老年學習點。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開展老年教育、培訓,結合學校特色開設老年教育課程,為有學習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鼓勵養老服務組織設立學習場所,開展老年人學習教育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齡人力資源開發利用,為有勞動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新創業指導服務。

          支持老年人參與家庭、社區和社會發展,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參加文明實踐、公益慈善、志愿服務等社會活動。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建立基層老年社會組織,搭建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平臺。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養老服務信息資源,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和養老服務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涉老信息數據互聯互通,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協同合作和信息共享,推進養老服務與管理的智慧化應用。

          第七十二條 建立健全長江三角洲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協作機制,推動建立涉老數據共享、養老服務標準互認、養老服務補貼異地結算等制度,促進養老服務資源要素自由流動,提升區域養老服務協同發展水平。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協同監管機制,完善監管措施,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對投訴舉報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服務組織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民政部門在確定養老服務組織等級以及相關補貼標準時,應當將養老服務質量評估結果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第七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養老機構收取預付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民政等有關部門,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等風險進行排查、監測、研判和提示,做好預防和處置工作。

          第七十六條 省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行業信用評價體系,推動建立完善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

          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失信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失信懲戒。

          第七十七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標準納入地方標準編制重點立項范圍,加強養老服務地方標準制定工作,提升養老服務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省民政部門應當制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省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建立養老服務統計調查制度,開展養老服務統計監測工作,定期發布養老服務統計數據。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貼的養老服務組織進行審計監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十八條 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養老服務組織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養老服務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服務組織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

          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養老服務中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行為的,應當要求其及時整改。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侵占住宅區養老服務配建用房和其他規劃用于社區養老服務的設施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養老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開展評估活動;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議;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

          (四)未按照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五)向負責監督檢查的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資料。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歧視、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養老機構應當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養老機構履行管理教育責任不到位,多次出現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民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養老機構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未妥善安置入住的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養老服務組織或者個人騙取補貼、補助、獎勵的,由財政、民政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房屋、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組織,是指養老機構、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以及其他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十張以上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失能老年人,是指根據國家規定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由專業人員通過評估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本條例所稱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者死亡家庭。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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