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鹽城市區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操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11月25日
鹽城市區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
操作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或部分設區市實施的國家試點改革事項清單和全省或部分設區市實施的自主改革事項清單的通知》(蘇辦廳字〔2022〕14號)等相關規定,現就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的,明確相關操作辦法如下:
一、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涉及告知承諾的,還應提交告知承諾申請書暨信用承諾書;
2.所有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包括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其他有效的權利證明材料;被繼承人(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還應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4.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簽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法醫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遺贈人)死亡的材料;
5.全部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確認表,以及能夠證明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檔案以及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人事檔案等證明材料,親屬關系公證書,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
6.被繼承人(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有見證人的,還應提交見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7.繼承人(受遺贈人)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見證下簽署的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繼承人之間就繼承的不動產份額達成協議的,應提交繼承人關于被繼承不動產的分配協議;
8.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放棄繼承(受遺贈)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或者在登記機構人員見證下簽署的放棄不動產繼承權(受遺贈權利)聲明書;
9.契稅不征證明或者完稅憑證等稅費繳納結果材料;
10.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者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
1.正式提交不動產登記申請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中任一人可至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咨詢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相關事項,預提交申請材料。
2.在準備好申請材料后,申請人組織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與不動產登記機構約定的時間,共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并簽署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責任風險告知書。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參照繼承公證有關規定
3.有遺產管理人的,可由遺產管理人和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材料查驗,接受詢問。遺產管理人需提交其身份證明及足以證明其為遺產管理人的材料。
(二)受理
1.申請人提交材料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重點查驗以下內容:
(1)應提供的材料是否提供齊全并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一致;
(2)當事人身份是否屬實;
(3)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遺贈人)的親屬關系是否屬實;
(4)被繼承人(遺贈人)有無其他繼承人;
(5)被繼承人(遺贈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
(6)被繼承人(遺贈人)生前有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7)申請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被繼承人(遺贈人)個人所有;
(8)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9)其他需要查驗的內容。
2.材料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要求就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齊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棄繼承、就不動產繼承協議或遺囑內容及真實性是否有異議、所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等內容進行詢問。詢問應形成文字筆錄,同時可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的方式取證,詢問筆錄應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并要求申請人簽署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
3.放棄繼承(受遺贈)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不動產繼承權(受遺贈權利)聲明書。
4.如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到場,主張繼承(受遺贈)的,應當提交委托公證書;放棄繼承(受遺贈)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放棄不動產繼承權(受遺贈權利)聲明書。
5.不動產登記機構在查驗或詢問過程中,認為需要進一步補充材料的,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采取電話確認、發函詢問等方式向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被繼承人(遺贈人)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等核實相關情況,也可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供相關材料,或者委托公證機構開展實地調查。
6.經查驗或詢問,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7.全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未按規定時間同時到達指定地點配合查驗的(公證授權委托的除外),或者提交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提供的材料與詢問信息不符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三)審核
受理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規范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四)公告
對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六十日。
(五)登簿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三、相關要求
1.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設置繼承登記窗口,負責接待咨詢、解釋政策、介紹辦理流程及公告期限、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實登記情況、接收申請材料等工作。
2.開展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配備錄音錄像室、執法記錄儀等專業設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2人以上)對材料進行查驗并開展調查、詢問。
3.申請人申請不動產非公證繼承(受遺贈)登記時,因特殊原因確實難以獲取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的,可以試行告知承諾制,書面承諾代替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并承諾若有隱瞞實際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繼承(受遺贈)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系統中進行標識,該不動產發生后續處分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將告知受讓人,提示風險,排除善意第三人。
5.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不動產登記責任保險制度,通過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購買調查服務、設立賠償基金等方式防范風險。
6.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辦法工作要求,對申請人、申請材料和申請內容履行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工作人員對承諾書僅審查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申請人提供虛假承諾導致登記錯誤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7.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者作虛假陳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因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者作虛假陳述導致不動產登記錯誤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更正登記,但在錯誤登記之后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
本操作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責任風險告知書(樣式)
2.親屬關系確認表(樣式)
3.放棄不動產繼承權聲明書(樣式)
4.放棄不動產受遺贈權利聲明書(樣式)
5.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樣式)
6.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詢問筆錄(樣式)
7.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公告(樣式)
附件1
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
責任風險告知書
申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與本次登記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提供的身份材料、財產憑證、被繼承人(遺贈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資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如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或隱瞞被繼承人(遺贈人)立有遺囑,或有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情況,不動產登記機構有權不予受理,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由申辦登記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人自行承擔。
二、你(們)申辦繼承登記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如實陳述以下事實,并提供相關的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1)被繼承人(遺贈人)死亡的準確時間;
(2)被繼承人(遺贈人)不動產權屬的真實情況;
(3)被繼承人(遺贈人)是否立過遺囑。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你應當提供被繼承人(遺贈人)所立的有效遺囑;
(4)被繼承人(遺贈人)是否訂立過遺贈扶養協議;
(5)被繼承人(遺贈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情況。如果上述人員中有死亡的,還應當提供其死亡的準確時間及其繼承人的情況;
(6)在繼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7)在繼承人以外是否有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有書面約定的以外,共同財產的一半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如果被繼承人(遺贈人)生前訂立有書面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你們應當提供全部的、真實的財產約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
四、如果你(們)放棄繼承,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告知事項:
(1)放棄繼承是單方做出的無償的法律行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就意味著繼承人自動喪失了取得被繼承人不動產的權利,且放棄繼承不能附加條件,放棄繼承人以其他繼承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沒有履行私下達成的附加條件為由申請撤回放棄繼承聲明,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認可,因此,放棄繼承人一定要慎重從事。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于放棄繼承人簽署的放棄繼承聲明書僅審查其是否是放棄繼承人本人意思表示以及簽字(指印)是否屬實,聲明書內容全部由放棄繼承人自行負責,因聲明內容不當引起家庭糾紛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由放棄繼承人自行承擔。
(2)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屬于法定繼承范圍的不動產將依法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該不動產將按法定繼承處理。遺囑繼承人在放棄遺囑繼承時沒有明確表示同時也放棄法定繼承的,其仍然有權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不動產。
(3)放棄繼承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之時。繼承人若在表示放棄繼承之前就已占有其全部或者部分不動產的,則負有返還這部分不動產的義務。
(4)在繼承登記公示結束之前,放棄繼承人反悔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如果其他繼承人均書面同意其反悔,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接受其反悔;如果其他繼承人不同意其反悔,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終止登記,但放棄繼承人提交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放棄繼承聲明書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存檔,不退還本人。繼承登記公示期滿,放棄繼承人反悔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接受。繼承人之間因此發生糾紛的,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程序解決。
(5)繼承人因放棄繼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該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五、繼承不動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不動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七、在辦理不動產登記后,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需向相關的權利人承擔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和補償的義務,不動產登記機構將依法辦理更正登記。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更具有優先效力的真實合法的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2)在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后,有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證明所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實際不屬于被繼承人(遺贈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屬于被繼承人(遺贈人)所有;
(3)被繼承人(遺贈人)生前已經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處分了所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
(4)所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在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之前已經滅失;
(5)所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并非屬于合法財產;
(6)沒有為法律規定需要特殊照顧的人員保留不動產份額;
(7)隱瞞或者遺漏前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同等順序的其他繼承人;
(8)隱瞞或者遺漏法律規定的可以酌情分得不動產的人;
(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
特別提示:請你(們)在本告知書上簽字(按指印)之前務必認真閱讀本告知書。如果你(們)有疑問或者異議,可以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作出解答;如果你(們)閱讀本告知書有困難,可以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向你(們)宣讀。經你(們)簽字確認后,本告知書將存入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檔案,作為你(們)已經知悉本告知書所載明內容,并愿意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據。
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時,工作人員就上述告知書的全部條款已向我(們)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解釋,我(們)對上述告知書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上述告知書全部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我(們)承諾所提供的材料真實無誤,并承諾提供的材料如有虛假或有重大遺漏,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返還繼承的財產,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告知內容本人已知曉(由當事人手書)。
本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親屬關系確認表
被繼承人 姓 名 性 別
公民身份證號碼 死亡時間
生前工作單位
第一順序繼承人 關系 姓名 公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備注
(已故的,請注明死亡時間。配偶關系還需注明結婚、離婚、再婚起止時間)
配偶
全部子女(含已死亡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含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注: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無需填寫第二順序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放棄不動產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 。
于 年 月 日因 在
死亡,其死亡后留有遺產:坐落于
不動產(不動產權證號: )。
上述不動產系被繼承人 與其配偶 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為被繼承人 的合法遺產(上述不動產系被繼承人 單獨所有,是其個人合法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本人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現本人鄭重聲明,本人自愿無條件放棄對上述遺產的繼承權,今后上述遺產于我無涉。
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本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本聲明經我慎重考慮后作出,系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本人清楚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絕不反悔。
聲 明 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放棄不動產受遺贈權利聲明書
聲明人: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 。
于 年 月 日因 在
死亡,其死亡后留有遺產:坐落于
不動產(不動產權證號: )。
上述不動產系被繼承人 與其配偶 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為被繼承人 的合法遺產(上述不動產系被繼承人 單獨所有,是其個人合法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 于 年 月 日訂立(簽訂)的 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我是上述遺產的受遺贈人。現本人鄭重聲明,本人自愿無條件放棄對上述遺產的受遺贈權利,今后上述遺產于我無涉。
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本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本聲明經我慎重考慮后作出,系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本人清楚放棄受遺贈的法律后果,絕不反悔。
聲 明 人:
年 月 日
附件5
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
申請人:
身份證明號碼:
被繼承人(遺贈人):
身份證明號碼:
申請人因繼承(受遺贈)被繼承人(遺贈人)的不動產權,于 年 月 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
產登記,并提供了
等申請材料,并保證申請材料及以下事項的真實性:
一、被繼承人(遺贈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
二、被繼承人(遺贈人)的不動產坐落于
。
三、被繼承人(遺贈人)的不動產權由 繼承(受遺贈)。
四、除第三項列舉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外,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無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
以上情況如有不實,本人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具結。
具 結 人:
年 月 日
附件6
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詢問筆錄
依據《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有權就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依法詢問有關當事人。被詢問人有義務配合登記機構接受詢問。
不動產坐落:
不動產權利人:
詢問人:
被詢問人: 身份證明號:
詢問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詢問地點:
詢問內容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地點、原因;
2.被繼承人生前工作單位、住址、婚姻狀況、父母和子女情況;
3.該不動產有無夫妻(家庭)財產約定協議;
4.申請繼承的遺產是屬于被繼承人單獨所有還是共有;
5.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包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女婿)是否齊全、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全部繼承人的姓名、性別、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工作單位、住址。繼承人已經死亡的,其死亡的時間及其繼承人情況;
6.在繼承人以外有無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有無需要為其保留遺產份額的胎兒;
7.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或其他繼承協議,申請人提供遺囑的,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遺囑;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
8.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和行為能力如何,是否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9.遺囑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是被繼承人本人所為;
10.遺囑有義務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履行義務;
11.是否對不動產繼承協議或遺囑內容及真實性有異議;
12.繼承人中有無表示放棄繼承的,放棄繼承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13.申請繼承的不動產權屬有無爭議;
14.被繼承人生前是否遺留債務,所有繼承人之間對繼承遺產有無爭議;
15.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
以上記錄經核對確認無誤。
被詢問人:
詢 問 人:
附件7
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公告
編號: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初步查驗,不動產登記機構擬對下列不動產權利辦理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予公告。如有異議,請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異議書面材料送達不動產登記機構。逾期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將予以登記。
異議書面材料送達地址: 。
聯系方式: 。
序號 權利人
(被繼承人/遺贈人) 不動產
權利類型 不動產坐落 不動產
權證號 登記申請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年 月 日
關于《鹽城市區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操作辦法(試行)》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