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南京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數據的使用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利用和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現將《南京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8月19日
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辦公室 2021年8月19日印發
南京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提供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規定》《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南京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是指按照全市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在南京市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其他相關成果。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南京市主城六區行政區域內(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以及跨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工作,依法對全市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單位(以下簡稱“市成果保管單位”)具體承辦前款規定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的相關工作。
江北新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派駐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以及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管理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單位(以下簡稱“區成果保管單位”)具體承辦前款規定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應急保障工作所需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按《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提供辦法》(國測法字〔2007〕13號)有關規定執行。
外國的企業或組織以及在中國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使用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按國家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是指《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自然資發〔2020〕95號)中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
第六條使用下列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由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審批:
(一)南京市主城六區行政區域內及跨行政區域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二)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南京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站網觀測數據;
(四)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由市財政投入所獲取的其它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五)其它應由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第七條 使用下列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由江北新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派駐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分局受理審批:
(一)轄區內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二)轄區內由區財政投入所獲取的其它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三)其它受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審批的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第八條按照“誰使用,誰申請”的原則,需要使用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單位,應當向相應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在相應成果保管單位辦理手續并領取有關成果。
第九條申請使用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請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范圍、種類、精度與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國家、省、市的保密法律法規及政策。
第十條 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提交如下資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人有效證明文件;
(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南京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請表》(附件1);
(四)《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責任書》(附件2);
(五)本單位有效期內的《涉密測繪成果管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及持證人身份證原件;首次申請并無該證書的單位須參加最近一次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涉密人員上崗培訓,并獲得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提供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相應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并出具《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準予使用決定書》(附件3)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相應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單位按照相應規劃資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進行數據的處理與分發,并采取水印、加密等技術手段,實行可追溯管理。
第十三條被許可使用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單位,應指定專人攜帶《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準予使用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到相應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辦理使用手續,領取成果。
基于加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編制的自有成果,可向相應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申請成果解密。
第十四條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單位應于項目完成15日內主動對所申領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載體進行銷毀。
第十五條使用下列基礎地理信息服務,應向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南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服務;
(二)南京市基礎地理信息接口服務;
(三)其它應由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按照“誰使用,誰申請”的原則,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向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第十七條申請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服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請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類型與使用目的相一致。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申請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服務,應當提交《南京市基礎地理信息服務申請表》(附件4),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申請單位提供材料齊全,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根據相關規定,優先采用在線服務,一般不采用拷貝數據本體的方式提供。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使用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應當向規劃資源主管部門舉報,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發布<南京市規劃局測繪成果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寧規字〔2004〕173號)同時廢止。
附件:1.南京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請表
2.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責任書
3.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準予使用決定書
4.南京市基礎地理信息服務申請表
政策解讀:http://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108/t20210823_3108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