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確保本單位不動產登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指的是依法主動公開本單位在履職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在主動公開范圍內。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及時、完整、準確的原則,自政府信息生成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
四、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具體事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人員應當熟悉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
五、凡是列入信息公開目錄的信息均應主動公開。
(一)不動產登記相關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讀;
(二)不動產登記法律依據、申請材料清單、辦理程序及收費標準;
(三)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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