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協會,簡稱蘇土協。英文名稱為: JIANGSU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AND REGISTRATION AGENCY (縮寫JREAA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取得土地估價、不動產登記代理資格并從事土地估價、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的組織為主體,聯合從事土地估價、不動產登記代理教學、研究的專家及從事地價管理、不動產登記管理等專職人員,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引導和督促全體會員及本省的土地評估與不動產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從業人員,共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聯合協會會員共同制定、執行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等行業規范,實施行業自律,并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當好政府、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積極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調解業內關系,促進行業和諧、健康發展;督促、幫助土地估價和不動產登記代理從業人員提高執業技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工作地點是江蘇省南京市水西門大街58號建鄴大廈。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的政策、法律、法規;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
(二)組織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制訂、實施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等行業規范,建立行業自律、約束機制;對土地評估與不動產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規定程序對違反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或行業自律處罰。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監管;
(三)經相關政府部門授權,承擔土地評估與不動產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執業資格和資信等級評定,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增強行業的凝聚力和信譽;
(四)組織實施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從業人員的教育和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理論、方法的研究和交流,幫助會員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提升行業的專業地位和形象;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有關方面的聯系,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協會會員的合理訴求;
(六)接受國家司法、紀檢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協調業內關系,調解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業務活動中的糾紛,對涉案土地評估與不動產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從業人員遵循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和執業準則等的情況進行技術審裁,發表審裁意見;
(七)組織有關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的經驗、信息交流,編印有關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的書刊、資料,開展行業的對外宣傳,開展國內外同行間的專業技術合作和交流;
(八)接受、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委托或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從事土地估價、不動產登記代理或相關工作;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交納會費;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接受本團體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本團體接到退會申請后,將在退會生效前清償會費。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辦理注銷手續,本團體保留追繳所欠會費的權力。
本團體頒發的會員證書,任何人員或組織因任何原因終止會籍,均須在協會網站上公示后作廢。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6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33%。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且熱心本團體的工作;
(二)熟悉土地估價、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7%。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6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6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8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會費標準(江蘇省土地估價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省一級機構會員為1.2萬元/年,省二級機構會員為0.8萬元/年;省三級機構會員為0.5萬元/年;臨時機構、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注冊地以外市、縣設的的分支機構會員為0.3萬元/年。
二、協會職責及介紹
江蘇省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協會,原江蘇省土地估價協會,成立于2000年,是由取得土地估價資格并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為主體,聯合從事土地估價教學、研究的專家及從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的專職人員自愿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的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
2015年12月18日,更名為“江蘇省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協會”。
本協會的宗旨和任務是:引導和督促全體會員及本省的土地評估與不動產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從業人員,共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聯合協會會員共同制定、執行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等行業規范,實施行業自律,并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當好政府、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積極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調解業內關系,促進行業和諧、健康發展;督促、幫助土地估價和不動產登記代理從業人員提高執業技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1、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的政策、法律、法規;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
2、組織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制訂、實施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等行業規范,建立行業自律、約束機制;對土地評估與不動產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規定程序對違反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或行業自律處罰。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監管;
3、經相關政府部門授權,承擔土地評估與不動產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執業資格和資信等級評定,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增強行業的凝聚力和信譽;
4、組織實施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從業人員的教育和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理論、方法的研究和交流,幫助會員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提升行業的專業地位和形象;
5、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有關方面的聯系,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協會會員的合理訴求;
6、接受國家司法、紀檢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協調業內關系,調解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業務活動中的糾紛,對涉案土地評估與不動產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從業人員遵循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和執業準則等的情況進行技術審裁,發表審裁意見;
7、組織有關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的經驗、信息交流,編印有關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的書刊、資料,開展行業的對外宣傳,開展國內外同行間的專業技術合作和交流;
8、接受、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委托或交辦的有關工作。
三、辦公地點
協會地址:南京市水西門大街58號建鄴大廈601-604室
郵編:210017
四、主要負責人
會長:陳茹華
副會長:鄧中華、陳定主、王黎明、林顥、馮雪漁、黃克龍、濮勵杰、劉斌
秘書長:徐紅華
土地估價與不動產登記代理協會的民政部門審批的復印件
1.會費。根據協會《章程》,會員自愿入會,并有繳納會費的義務,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省協會的會費標準是于2008年經江蘇省土地估價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同意,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標準為:省一級機構會員為1.2萬元/年,省二級機構會員為0.8萬元/年;省三級機構會員為0.5萬元/年;分支機構0.3萬元/年。
2.培訓費。按照《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3〕2號)的規定執行。2017年開始繼續教育培訓費不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