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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公告公示
          江 蘇 省 礦 業 協 會 章 程
          發布時間:2017-08-30 16:08  來源:  [ ]

           

          第一章
           
          第一條 江蘇省礦業協會(簡稱江蘇省礦協),英文名稱為Mining Association of Jiangsu 。
           
          第二條 江蘇省礦業協會是全省性礦業界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政府聯系礦業界的橋梁和紐帶,是協助政府發展礦業經濟的省級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推動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大力推進礦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和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宏偉任務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廣大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調查研究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當好全省礦業發展戰略和制定礦業方針政策的智庫;參與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行業自律; 依靠主管部門的支持,依靠礦業企事業單位和礦業社會組織的支持,依靠廣大礦業職工的支持,致力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服務,為礦業、礦山、礦工服務。
           
          第五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愿,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本團體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江蘇省礦業協會的辦公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珠江路700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對礦業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產業結構調整、礦業政策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二)立足礦業、面向基層,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礦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并提出相關建議,維護礦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貫徹國家礦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礦業科技、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
           
          (四)依法建立礦業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約行規,促進依法辦礦、科學辦礦、公平競爭;
           
          (五)組織開展礦業方面的科技咨詢服務。參與礦業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與應用,參與礦業科技項目論證,成果評審等活動;
           
          (六)大力開展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礦業部門和團體的聯系,學習借鑒并及時推廣發展礦業的先進技術與現代化管理的經驗,搭建“走出去、引進來”的服務體系平臺,提供法律政策、資源狀況、投資環境等咨詢服務;
           
          (七)開展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其他有關工作與活動;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搞好自身建設,逐步實現自養、自立。
           
          第三章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二)具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向本團體反映問題或請求法律支援;
           
          (五)向本團體提出批評或建議;
           
          (六)監督本團體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向本團體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或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且熱心本協會的工作;
           
          (二)熟悉礦業工作,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齡一般不超過70 周歲。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全面協助會長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委托行使會長職權;副會長在會長委托下分管具體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
           
          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為專職。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
           
          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10日本團體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江蘇省礦業協會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協會會費管理,保障協會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國家、省和《江蘇省礦業協會章程》,結合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費是協會履行職能的基礎保障,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協會按規定每年向會員收取的會費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是協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第三條 會員會費基礎標準:
          會 長單位          2.0萬元
          副會長單位          15萬元
          常務理事單位        1.0萬元
          理 事單位          05萬元
          一個單位有兩個以上理事的,按在礦業協會中擔任的最高職務會費標準收取,其他理事不再收取。
          第四條 會員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繳納本年度會費。會員無故一年內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條 會費主要用于《江蘇省礦業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的社會活動、事業發展及日常開支。
          第六條 制定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管理會費開支范圍。財務管理制度由會長辦公會議審查批準。
          第七條 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會費的收支管理情況,并接受理事會的審查及審計機關監督。
          第八條 本辦法經礦業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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