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由于歷史原因,長期以來,我國不動產登記職責分散在不同部門,實行的是分散登記。它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雖然曾經發揮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分散登記的弊端逐步顯示出來,分頭管理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2014年11月,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發布,2015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好處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方便群眾。過去,有幾個權利就得跑幾個部門,而且有些材料要重復提交。統一登記后,群眾只需要跑一個部門,交一次材料,拿一個證。
二是,提高效率。統一登記以后,解決了職責交叉和推諉扯皮問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是,降低成本。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也減輕了當事人負擔。
四是,保障權益。職責分散,各部門的登記程序、標準各不相同,各類權屬證書多種多樣,容易出現重登漏登、重復抵押等問題,影響不動產交易安全。新的不動產登記,不僅制度統一,而且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能夠有效提高不動產登記質量,保障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權益。 |